法律規定
政治獻金是指政黨組織或候選人個人從本國公民及團體那裡接受的政治捐款。政治獻金是民主政治中常態化的現象,定期舉行的競選以及政黨和候選人的日常政治活動都需要大量的資金,單靠政黨或候選人本身擁有的資產很難滿足,必須通過各種方式向社會募集。但是,政治獻金也為有經濟實力的個人或集團用金錢影響政治運作提供了可乘之機,由此衍生了“金權政治”,因此很多國家都從法律上詳盡地規範了政治獻金,如美國的《聯邦選舉競選法》、德國的《政黨法》、日本的《政治資金限制法》、韓國的《政治資金法》以及新加坡的《政治捐贈法》等等。儘管各國由於國情不同,關於政治獻金的規範內容不盡相同,但其中也不乏共性。大體上,政治獻金的相關法律規定包含以下四個方面的內容:
捐款限制
為了避免政治獻金的收授與利益輸送或政治腐敗牽連在一起,各國的立法對政治獻金的提供者也進行了適當的限制。如美國《聯邦選舉競選法》規定,不得接受外國人、和政府有契約關係的人、國家銀行、公司、工會、以第三者名義進行的捐贈。德國《政黨法》規定不得接受政治基金會、議會黨團和各級議會團體以及從事公益、慈善或教會活動的法人團體、社團和財團法人的捐贈;同時也禁止接受職業團體受託轉贈,政府持股比率超過25%企業及超過500歐元的匿名捐贈,以及明顯附帶特定經濟或政治利益企圖的捐贈。新加坡《政治捐贈法》規定的獲準捐贈者包括年滿21歲的新加坡公民,新加坡所控制的公司,其主要的或部分的業務在新加坡進行以及提名候選人參選的政黨,除此之外,都屬於法律所禁止的捐贈者,包括未滿21歲的新加坡公民;非合法登記為法人的團體,包括商務機構、社團組織、商業工會、互助會、慈善機構、合作社、信託機構等。捐款數額
由於政治資金的多寡是政黨及其候選人能否在競選中勝出的決定性因素,為了營造公平公正的競爭氛圍,同時保證政治資源的公正分配,各國對政治捐款額度的上限也作了規定。如美國兩黨競選改革法規定,提名預選和正式選舉分別作為一次選舉,在每次選舉中,個人對一位候選人的捐款不得超過2000美元,年度捐款總額為3.75萬美元;每年向一個政治行動委員會的捐款不得超過5000美元,向一個政黨全國委員會的捐款不得超過2.5萬美元。2014年4月2日,美國最高法院判決限制選舉政治獻金的合計金額違反了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也就是日後美國的選舉政治獻金金額將無上限。日本規定,個人對政黨及政黨指定的資金團體的捐款數額不得超過兩千萬日元,對同一對象一年捐款上限為150萬日元;企業及工會等團體的捐款額度根據其資本總額及會員人數進行限制,最高不得超過1億日元。收支規定
政治獻金收支公開是各國規範政治獻金的相關法律中最重要的內容,其目的是使公眾更好地了解政黨背後的支持力量以及政黨的政策走向,從而防止政黨在政策形成中偏袒有經濟實力的個人或集團的利益。美國《聯邦競選法》規定,一年度中,所有200美元以上的收支都必須向聯邦競選委員會報告捐贈者的姓名、住址、金額、日期,支出的用途、金額、日期等。德國《政黨法》規定,向政黨或其地方組織捐贈超過1萬歐元,政黨必須在財務報告中註明捐贈者的姓名、地址以及捐贈數額;單筆捐贈超過5萬歐元,必須立即向聯邦議長報告,並將捐贈者的姓名公布在聯邦公報上。日本《政治資金限制法》要求政黨及政黨指定的政治資金團體一年內超過5萬日元的收支,必須詳細記錄政治資金的收入及支出金額、日期,支出用途、收入或支出對象的姓名、住址、職業(團體則記錄其名稱、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及負責人姓名)、捐贈金額及年月日,並在向總務省或地方選舉管理委員會提出申報後,將主要內容刊登在公報上,同時保留國民申請查閱的權利。基本定義
要從法律法規方面規範政治獻金,首先必須理清政治獻金的內涵,即何為政治獻金。因此,政治獻金的概念是各國關於政治獻金的立法都涉及到的內容。美國
美國《聯邦選舉競選法》對政治獻金的定義是:所謂政治捐獻是指金錢或有價物的贈與、捐贈、借貸、墊付或儲存,用以影響聯邦公職的選舉。日本
日本《政治資金限制法》所定義的政治捐款是指提供或支付的除黨費、會費及償還的債務以外的金錢、物品及其他財產上的利益,財產上的收益不限於金錢和物品,凡是債務的免除、金錢物品借貸、勞務的無償提供等,對受贈者具有財產價值的一切都屬於財產上的利益。韓國
韓國相關的政治資金法律的規定是,所謂政治獻金是指黨費、後援金、捐助金、補助金,後援會募集的金錢和物品,以及政黨的黨綱、規章等規定的附帶收入,或為其他政治活動所需接受的金錢或有價證券與其他物品的捐贈。獻金爭論
無償捐助”背後的“紅利回報”西方政黨及其候選人在獲勝後,當政者一般都按貢獻大小原則對捐助方給予“紅利”回報,回報的方式包括召入內閣、派駐條件優越的國家任大使,以及制訂有利於財團的政策。
一個監管的“灰色地帶”
巨額的政治獻金不但容易誘使人“做手腳”,而且,因為接受政治獻金在很多時候與受賄界限模糊,只要沒有明顯的利益交換和對價關係,很多人都把自己的受賄推到政治獻金上,以此脫身脫罪。
合法性與消除腐敗的悖論
“投桃”焉能不“報李”?政治獻金的本質就是權和錢的一場交易,只要有利益交換,就無法徹底根絕腐敗,因此,承認政治獻金的合法性和要剷除其誘發的腐敗,本身就是一個悖論。
或應探索新型民主道路
“政治獻金”是不能取消的,但有效約束它現在看來也是不奏效的。也許,西方國家擺脫“政治獻金”醜聞的真正出路在於,跳出既有的選舉形式,探索一種新型的民主道路。
獻金醜聞
各國案例
儘管對政治獻金進行必要的規制已成為共識,但是要規範政治獻金也決非易事,相關法律總是有漏洞可鑽,由此也就出現了很多政治獻金醜聞,如,2000年1月德國前首相科爾因政治獻金醜聞被迫辭去德國基督教民主聯盟主席職務;同年7月,以色列總統魏茨曼因接受法國猶太商人的巨額捐贈向國會提出辭職;2002年,美國安然能源公司破產案牽出了布希政府的政治獻金醜聞;2007年12月,英國首相布朗因工黨涉嫌收受地產富商巨額秘密捐款而受譴責,使布朗政府陷入危機;2009年5月5日,陳水扁因三億一千萬元貪污所得中,有八千萬元違反“政治獻金法”,成為第一件適用該法起訴的案例;2009年5月11日,日本最大在野黨民主黨代表小澤一郎因其秘書涉嫌的政治獻金醜聞而宣布辭去民主黨代表(即黨首)職務。薩科齊案
由於涉嫌捲入法國女首富、歐萊雅公司繼承人貝當古夫人非法政治獻金案,法國前總統薩科齊的住所及辦公室於當地時間2012年7月3日遭到執法部門的突襲搜查。曾有報導指出,薩科奇在2007年準備競選時至少兩次接受了貝當古提供的約40萬歐元(約合人民幣320萬元)政治獻金。這兩筆款項都被轉移到了瑞士一個賬戶上,其中一項由薩科齊在巴黎親自領取,作為回報,薩科齊承諾當選後準許貝當古逃避稅賦。貝當古手下的工作人員表示,曾於2007年初親眼見到薩科齊前往貝當古家中拜訪。
上述說法遭到薩科齊的否認。在今年的總統競選過程中,薩科齊稱媒體報導他收受非法政治獻金是“一種恥辱”。6月中旬,薩科齊將自己2007年年初的日記交給法官以示清白。
貝當古因涉嫌嚴重的偷稅漏稅行為和非法提供政治獻金而被法國警方立案調查,目前還在收押中。根據法國選舉法規定,為資助總統競選的個人捐款上限為4600歐元(約合人民幣3.68萬元),其中現金形式的金額不能超過150歐元(約合人民幣1200元),超過部分要用支票支付或在網上支付並註明捐獻者身份。
在5月份競選連任失敗以後,薩科齊於6月16日喪失了總統刑事豁免權。如今他很可能會因涉嫌腐敗和收受政治獻金而接受法務部門的問詢。
2016年7月19日,台灣“監察院”18日公布2016年“立委”擬參選人政治獻金收支結算表,相較於時代力量籍“立委”黃國昌結餘1083萬元(新台幣,下同),首次參選“立委”的林昶佐、洪慈庸、呂孫綾、蔣萬安等人都透支。
其他信息
美國容許政治捐款懷有各種不同目的的利益集團,紛紛解囊慷慨的提供政治獻金。這些利益集團的的政治獻金不僅為競選者提供了資金的支持,更為利益集團本身開闢了一條條通往國會山和白宮的特殊通道,以及對美國各項政策的制定施加影響的渠道。因為,不論是那個黨派入主白宮,或在國會山中占據多數,對美國政府制定的政策都會產生重大的影響力。為了報答金主們的慷慨,這些黨派和政治人物必將制定或採取一些有利於自己金主的政策。而這些利益集團中既有美國的各大財團,更有世界不同的國家和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