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合法性

政治合法性

政治合法性(political legitimacy )是指政府基於被民眾認可的原則基礎上實施統治的正統性或正當性 。簡單而言,就是政府實施統治在多大程度上被公民視為合理的和符合道義的。當大多數民眾認為政府實施統治(包括使用武力威脅)是正當的,也就是政府具有合法性的時候,民眾對政府的統治會自覺加以服從,即使出現牴觸,也不會危及根本統治。“凡是建立在價值基礎之上並以此得到公共輿論承認的即為合法。”合法性主要關心的問題是統治、政府或政權怎樣及能否在社會成員的心理認同的基礎上進行有效運行。在這種情況下,該政權是穩固的,該政權統治下的政治秩序一般也是比較穩定的。政府的個別過錯或政策的某些失誤,不會導致整個政治體系的崩潰。相反,當大多數民眾認為某一政府實施統治是不正當的,比如,認為該政府建立在強盜邏輯和黑幫政治(包括篡權、政變、暗殺、強迫民意、武力修憲、賄選上台、家族操控、暴力執政等)的基礎上,該政府就不具有合法性。在這種情況下,民眾在暴力壓制下被迫服從,但是,一有機會就會發泄不滿,形成大規模的抗議運動;而且,政府的任何一個失誤都有可能導致政府的垮台和整個政治體系的全面危機。政治合法性是社會秩序和權威被自覺認可和服從的性質與狀態,是統治者“政治統治”與民眾“政治服從”之間的關係。其構成要素有:①意識形態;②施政績效;③社會價值;④民主法治。

政治合法性的理論淵源

盧梭:“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自以為是其他一切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隸”。 “即使最強者也決不會強得永遠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強力轉化為權利,把服從轉化為義務。”“強力並不構成權利,而人們只是對合法的權力才有服從的義務。”

政治合法性涉及政治學的一個最古老也是最基本的問題,即,如何使政治統治取信於民?中國古代典籍《左傳》中就說:“國之大事,在祀與戎。”這裡的“祀”即祭祀天神,“戎”即武力或軍隊。掌握有組織的暴力,抵禦外來侵略,維持國內治安,是政權得以存在、統治得以施行的現實手段。而祀天拜祖,神道設教,則為政權提供了一種不可缺少的合法性基礎。這就說明古代社會的人們就已經懂得了政治合法性(所謂“正統”)對於國家統治的重要性

在現代以前,為政權提供合法性依據的意識形態主要來自各種形式的“天命論”和“君權神授論”。“天命論”的理論既為中國王朝的建立提供了合法性基礎,但也為推翻一個王朝提供了合法性依據。因為君主可以打著“授命於天”的旗號實施所謂“正統”的統治,而“亂黨”和“暴民”也可以以“替天行道”、“受命改制”的名義推翻王朝的統治。社會的動盪就成為“改天換地”的必要成本。中國歷史發展之所以沒能走出王朝循環更替的怪圈,恐怕原因就在於它始終沒有形成關於合法性的新理論。

在中世紀的西方,也盛行類似於“天命論”的“君權神授論”,它曾經為羅馬天主教會在歐洲的統治提供了合法性基礎。不過,正如“天命論”一樣,“君權神授”的學說也為不同的解釋和利用留下了空間。它不僅為不同教派爭奪權力提供了可能,而且為各國君主反對羅馬教會(即王權與教權的鬥爭)以及各國君主之間的權力鬥爭留下了餘地。從某種意義上說,“君權神授”理論的模糊性和隨意解釋性也是歐洲中世紀成為野蠻的“黑暗時代”的部分原因。

隨著人本主義觀念的興起,各種“天命論”和“君權神授論”失去了市場,因而也就失去了作為合法性基礎的作用。在西方,取代“天命論”和“君權神授論”的是新的“社會契約論”和民主憲政的理論。政治權力來自社會契約,政治統治的合法性基礎來自被統治者的“認同”(consent)。社會成員定期選舉統治者,誰贏得選舉,誰就可以合法地成為“統治者”。在市場經濟的基礎上,政治統治和被統治的關係更被歸結為一種世俗的交易關係:納稅人出錢養活政府,政府則為納稅人提供公共安全和社會福利;“消費者是上帝”,誰能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務,誰就有資格組建政府。在現代政治生活中,人們把主權和治權分開,使主權屬於人民,將治權委託給政府,並用定期選舉領導人的憲政程式來代替不可預測的改朝換代,從而消除了由於“天命”和“神授”觀念的隨意解釋性而導致的以“天意”為藉口而發動戰爭的可能性,結束了以暴力為基礎的王朝循環過程,實現了社會穩定與創新的動態平衡。

縱觀歷史發展,社會契約論可以說是從理論上系統探討政治合法性問題的開始。社會契約論者在考察公民是否具有尊重國家並服從國家法律的時候,他們探討的就是合法性問題。英國早期思想家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和洛克(John Loche,1632-1704)都討論過這樣的問題:什麼時候和在什麼基礎上,政府就可以對社會合法地實施其權威?盧梭(Jean-Jacques Rousseau, 1712-78)更明確指出,“即使是最強者也決不會強得永遠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強力轉化為權利,把服從轉化為義務”,強力並不構成權利,而人們只有對合法的權力才有服從的義務。

把合法性作為一種社會學現象來加以研究的首推馬克斯·韋伯(Max Weber, 1864-1920)。他劃分了三種類型的政治合法性基礎:傳統權威模式(traditional authority),個人魅力權威模式(charismatic authority)和法理權威模式(Legal-rational authority)。根據韋伯的觀點,現代社會主要以法理型權威為特點,其合法性基礎來自於人們對正式的合理合法的制度的尊重。

新馬克思主義(Neo-Marxism)理論家進一步發展了韋伯的思想,他們關注的問題是,現代資本主義社會為什麼沒有發生像馬克思所預言的社會革命?他們的研究結論是,資本主義社會形成了一種機制,通過擴大民主和社會改革,形成了“同意”(consent)或社會公認的原則,從而抑制了階級對抗。例如,義大利共產黨人葛蘭西(Antonio Gramsci, 1891-1937)就曾經認為,資本主義國家=暴力+文化領導權。“文化領導權”(hegemony)消解了革命意識

三種類型的政治合法性

傳統型的合法性

自古就流傳下來的傳統,尤其是從祖先繼承下來的神聖規則。人們必須無條件服從既定的規則,常常被奉為不可改變的圭臬。長老制、家長制和世襲制:“歷來如此”、“奉天承運”。

魅力型的合法性

依賴的是最高統治者的特殊魅力和超凡品質,即從人格上皈依某個人的大徹大悟、大智大勇和其他一些領袖品質。它來自於服從者作為信徒的虔誠態度,是一種最不穩定的統治形態。

法理型的合法性

法律和章程的明文規定,相信法令、規章必須合乎法律,掌權者,必須在法律規則的約束下才有發布命令的權力;是一種比較穩固的政治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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