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化創意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根據《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2005年第39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範設立與運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8]116號)、《北京市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京辦發[2006]30號)及《北京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京財文[2006]2731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北京市文化創意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主要用於引導創業投資機構投資於符合文化創意產業重點支持方向的處於創業早期的文化創意企業,引導基金本身不直接從事創業投資業務。
第三條引導基金遵循“政治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範風險”的原則。

第二章 引導基金來源、規模及支持方法

第四條引導基金資金來源於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引導基金的投資收益及引導基金的閒置資金存放銀行或購買國債所得的利息收益等。
第五條引導基金初始規模為3億元,連續安排3年,每年從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1億元。
第六條北京市文化創意產業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委託北京市文化創意產業促進中心(以下簡稱“市文促中心”)作為引導基金的出資代表。
第七條引導基金主要以參股方式運作,即以股權投資的方式同合作創業投資機構共同發起設立創業投資企業,投資文化創意產業項目,並在約定的期限內退出。

第三章 引導基金的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八條引導基金設立理事會,受領導小組辦公室委託,行使引導基金使用的決策和管理職責,並對外行使引導基金的權益和承擔相應義務與責任;引導基金設立評審委員會,作為引導基金的決策輔助機構,承擔專業評審職能;引導基金委託市文促中心作為日常管理機構,負責引導基金的日常管理與運作事務。
第九條引導基金理事會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市金融工作局派出人員組成。具體職責如下:
1.審定評審委員會組建方案及評審規程;
2.根據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意見,確定引導資金合作機構,審定投資方案;
3.確定引導基金的資金託管銀行;
4.指導和監督引導基金的日常管理機構對引導基金的管理工作;
5.批准基金管理機構擬派駐的董事人選。
第十條引導基金評審委員會由政府有關部門、創業投資行業自律組織的代表以及社會專家組成。具體職責如下:
1.根據評審規程,對創業投資機構申報的投資方案進行獨立評審;
2.根據評審結果,向引導基金理事會提交評審意見。
第十一條市文促中心作為引導基金的日常管理機構,具體職責如下:
1.擬定評審委員會組建方案及評審規程;
2.受理創業投資機構的申報並組織評審工作;
3.組織實施引導基金理事會審定的合作方案,與合作創業投資機構發起設立創業投資企業。
4.提出參股創業投資企業的董事人選;
5.代表引導基金以出資額為限對參股創業投資企業行使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對不符合文化創意產業支持方向的投資項目具有一票否決權。
6.適時提出股權退出方案,報經引導基金理事會批准後,負責實施股權退出工作;
7.組織社會中介機構對參股創業投資企業進行年度專項審計,編制引導基金年度執行情況報告,定期向引導基金理事會匯報引導基金的運作情況和效果。

第四章 引導基金的運作

第十二條申請引導基金支持的創業投資機構應滿足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註冊設立,按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程式備案;
2.實收資本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所有投資者以貨幣形式出資;
3.有明確的投資領域;
4.至少有3名具備5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
5.有對文化創意企業投資的成功案例;
6.管理和運作規範,具有嚴格合理的投資決策程式和風險控制機制;
7.按照國家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有健全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8.沒有受過行政主管機關或者司法機關重大處罰的不良記錄。
第十三條合作創業投資機構確定程式如下:
1.公開徵集。受引導基金理事會委託,基金管理機構面向社會公開徵集合作創業投資機構;
2.機構申報。擬合作創業投資機構向基金管理機構提交合作設立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方案;
3.專家評審。有引導基金管理機構組織評審委員會對投資方案進行評審;
4.社會公示。對引導基金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機構,在有關媒體上公示,公示期為2周。對公示中發現問題的機構們引導基金不予合作;
5.投資決策。引導基金理事會根據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審定投資方案,確定創業投資機構;
6.實施方案。由基金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審定通過的投資方案,與合作創業投資機構發起設立創業投資企業。
第十四條參股創業投資企業根據合作協定及公司章程規範運作。參股創業投資企業進行投資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1.重點投資於在京註冊的符合文化創意產業重點支持方向的處於創業早期的文化創意企業,引導基金參股期內,投資總額不低於引導基金的出資額度的2倍;
2.對單個文化創意企業的投資不得超過參股創業投資企業資本總額的20%;
3.不得對已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投資;
4.不得投資於其他創業投資企業;
5.參股創業投資企業不得從事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貸款、拆借,期貨及金融衍生品交易,抵押和擔保業務,房地產投資,贊助和捐贈以及創業投資企業管理部門禁止從事的其他業務。
對未按以上規定開展投資業務的參股創業投資企業,基金管理機構有權要求參股創業投資企業進行調整。協調無效的,報請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市財政局同意後,將引導基金從參股創業投資企業中退出。

第五章 引導基金的風險控制

第十五條引導基金的出資比列最高不超過參股創業投資企業實收資本的30%,且不能成為第一大股東。
第十六條引導基金的閒置資金只能存放銀行或購買國債。
第十七條引導基金建立項目公示制度,接受社會對引導基金的監督,確保引導基金運作的公開性。
第十八條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引導基金應事先通過公司章程約定引導基金的優先分配權和優先清償權,以最大限度控制引導基金的資產風險。

第六章 引導基金的管理費用和激勵機制

第十九條市文促中心作為引導基金的日常管理機構所發生的管理費用,以年度項目預算的方式申報,按照部門預算管理程式審核確定。
第二十條根據參股創業投資企業運作情況,引導基金在參股創業投資收益,可安排一定比例作為參股創業投資企業投資管理團隊的業績報酬。

第七章 引導基金的退出

第二十一條引導基金投資形成的股權可採取以下方式推出:
1.將股權有限轉讓給其他股東
2.公開轉讓股份。
3.參股創業投資企業到期清算退出。
4.參股創業投資企業破產清算退出。
第二十二條參股創業投資企業應當在公司章程中明確下列事項:
1.在有受讓方的情況下,引導基金可以隨時退出;
2.參股創業投資企業的其他股東不先於引導基金退出;
3.參股創業投資企業發生破產清算,按照法律程式清償債權人的債權後,剩餘財產首先清償引導基金。
第二十三條參股創業投資企業其他股東或投資者可以隨時購買引導基金投資形成的股權,股權退出價格按照公共財政的原則確定。

第八章 引導基金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引導基金納入公共財政考核評價體系。領導小組辦公室、市金融工作局對引導基金實施監管,建立有效的績效考核制度,定期對引導基金政策目標、政策效果及其資產情況進行評估。
第二十五條引導基金理事會應當定期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市金融工作局報告引導基金運作情況,對引導基金運作過程中的重大事件應及時報告。
第二十六條引導基金日常管理機構監督參股創業投資企業的運作情況,按年度編制引導基金運行情況報告,向引導基金理事會報告引導基金的運作情況和效果。
第二十七條參股創業投資企業根據投資業務開展情況及時向引導基金管理機構報送投資項目材料,按季度報送財務報表等相關資料。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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