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設立和運作上海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促進上海創業投資健康快速發展,大力推進自主創新和高新技術產業化,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根據《國務院關於推進上海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和先進制造業建設國際金融中心和國際航運中心的意見》(國發〔2009〕19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範設立與運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8〕116號)、《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05年第39號令)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進一步推進科技創新加快高新技術產業化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滬委發〔2009〕9號)精神,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引導基金,是指由市政府設立並按照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策性基金。引導基金主要是發揮財政資金的槓桿放大效應,引導民間資金投向上海重點發展的產業領域,特別是戰略性新興產業,並主要投資於處於種子期、成長期等創業早中期的創業企業,促進優質創業資本、項目、技術和人才向上海集聚。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以及按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在創業投資備案管理部門備案,並申請引導基金扶持的各類創業投資企業。
第四條上海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英文名稱為Venture Capital Guiding Fund of Shanghai,英文縮寫為VCGFSH),採取決策、評審和日常管理相分離的管理體制。設立上海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理事會,為引導基金的決策機制,行使決策管理職責。引導基金理事會下設辦公室,設在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日常事務。成立獨立的引導基金專家評審委員會,對引導基金投資運作方案進行評審。引導基金適時以事業法人形式設立,暫由上海創業投資有限公司作為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負責日常投資運作。
第二章 引導基金的規模和資金來源
第五條引導基金主要資金來源:(一)本市自主創新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重大項目專項資金;
(二)引導基金運行的各項收益;
(三)個人、企業或社會機構無償捐贈的資金;
(四)其他各級政府資金;
(五)其他資金來源。
第三章 引導基金的運作原則與方式
第六條引導基金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範風險”的原則進行投資運作,積極吸引和集聚海內外優秀創業投資企業及其管理團隊來滬發展,大力培養本土創業投資管理團隊,優先配套支持國家和本市聯合組建的創業投資企業。鼓勵各區縣根據實際情況,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第七條引導基金投資運作可採用參股創業投資企業和跟進投資等方式。根據實際需要,還可採用融資擔保等其他方式。具體要求如下:
(一)引導基金可參股投資創業投資企業,但不能成為第一大股東。
(二)引導基金可跟隨創業投資企業投資於創業企業,形成的股權委託共同投資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
(三)引導基金按照國家對創業投資企業債權融資有關規定,在適當的時候為符合條件的創業投資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支持。
(四)閒置資金的保值性投資(僅限於購買國債和銀行存款及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金融產品)。
(五)經引導基金理事會批准的其他業務。
第八條引導基金吸引社會資本共同發起設立創業投資企業,操作程式如下:
(一)公開徵集。按照引導基金理事會批准的引導基金年度資金安排計畫,由引導基金理事會辦公室向全社會公開發布年度基金申報指南,擬與引導基金合作的創業投資企業或管理團隊,根據指南要求進行申報。
(二)盡職調查。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對經初步篩選的申請人資料和方案進行盡職調查,提出擬合作項目的盡職調查報告,並提出投資建議。
(三)專家評審。引導基金專家評審委員會對創業投資企業提出的申請合作方案和盡職調查報告進行獨立評審,並提出評審意見和建議。
(四)媒體公示。經引導基金理事會辦公室審核,對評審通過的擬扶持創業投資企業方案在有關媒體予以公示10天,對無異議的,將有關材料上報引導基金理事會。
(五)最終決策。引導基金理事會根據專家評審委員會評審結果和實際情況,對引導基金使用方案進行最終決策。
第九條引導基金對創業投資企業選定的創業早期項目,或需要政府重點扶持和鼓勵產業領域項目進行跟進投資,操作程式如下:
(一)公開徵集。按照引導基金理事會批准的引導基金年度資金安排計畫,由引導基金理事會辦公室向全社會公開發布年度跟進投資申報指南。符合條件的創業投資企業根據指南,向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扶持方案。
(二)盡職調查。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對符合條件的創業投資企業上報的申請方案進行盡職調查,並提出引導基金跟進投資方案建議。
(三)專家評審。引導基金專家評審委員會對創業投資企業提出申請方案和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的盡職調查報告進行獨立評審,並提出評審意見。
(四)最終決策。引導基金理事會根據專家評審委員會評審結果和實際情況,對引導基金使用方案進行最終決策。
第十條引導基金可以優先股、可轉換優先股等方式,對創業投資企業進行投資。投資形成的股權可按照公共財政的原則和引導基金運作有關規定,採取上市退出、股權轉讓、股東回購及破產清算等方式退出。
第四章 引導基金的扶持對象
第十一條申請引導基金參股扶持的創業投資企業及其管理團隊,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新參股設立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資金規模原則上不少於2億元人民幣(新參股設立的主要投資於種子期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資金規模原則上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且全部出資在3年內到位,其中首期到位資金不低於認繳出資總額的30%,且所有投資者均以貨幣形式出資;
(二)管理團隊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既有投資業績;
(三)獲得引導基金扶持設立的創業投資企業在創業投資企業備案管理部門備案並接受監管;
(四)重點投資於政府扶持和鼓勵的產業領域中的種子期和創業早中期企業,且有側重的專業投資領域;
(五)引導基金參股的創業投資企業優先投資於上海市範圍內的企業;
(六)管理和投資運作規範,具有嚴格的投資決策程式和風險控制機制和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申請跟進投資的企業除滿足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三款規定外,還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跟進投資對象僅限本市重點扶持和鼓勵的產業領域(由引導基金理事會辦公室對外發布年度跟進投資申報指南),且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在本市的早中期創業企業。
(二)創業投資企業對申請引導基金跟進投資的項目已經選定且尚未完成實際投資,跟進投資價格不高於創業投資企業投資價格,且申請跟進投資額不超過其實際現金出資額的50%;對種子期企業,跟進投資額不超過其實際現金出資額的100%。
(三)申請跟進投資的創業投資企業不先於引導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資企業的股權。
第五章 引導基金的決策與管理
第十三條引導基金理事會對市政府負責,由分管市領導任理事長、副理事長,並由主管部門領導任秘書長,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商務委、市科委、市國資委、市金融辦、市財政局等部門各一名領導任理事。引導基金理事會根據經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的評審結果,對引導基金擬投資方案和有關重大事項進行決策。第十四條引導基金理事會辦公室主要職責包括:
(一)組織召開引導基金理事會會議;
(二)發布年度引導基金申報指南;
(三)組織召開引導基金專家評審委員會會議;
(四)執行引導基金理事會決議;
(五)承辦理事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引導基金專家評審委員會負責對引導基金擬投資方案進行獨立評審,以確保引導基金決策的民主性和科學性。評審委員會由政府有關部門、創業投資行業協會和社會專家共同組成。其中,行業協會和社會專家不少於半數。項目申請單位人員不得作為評審委員會成員,參與對本單位項目的評審。
第十六條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負責日常投資運作,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執行引導基金理事會的決議;
(二)對合作方進行盡職調查並擬定具體投資方案;
(三)具體實施經引導基金理事會批准的投資方案,並對投資形成的股權等相關資產進行後續管理;
(四)根據需要,向參股支持的創業投資企業派駐代表,並通過派駐代表參與所支持創業投資企業的重大決策並監督其投資方向;
(五)承辦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引導基金按照委託管理協定確定的標準,每年向引導基金管理機構支付一定的管理費用,並結合引導基金考核情況,建立管理機構激勵辦法。具體辦法,由理事會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引導基金投資形成的股權可採取上市、股權轉讓、企業回購及破產清算等方式退出,退出價格按照公共財政的原則和引導基金運作的有關要求確定。引導基金參股創業投資企業形成的股權,在有受讓人的情況下可隨時退出。自引導基金投入後4年內轉讓的,轉讓價格可按照引導基金原始投資額與股權轉讓時人民銀行公布同期的存款基準利率計算的收益之和確定;超過4年的,轉讓價格以市場化方式協商確定。引導基金跟進投資形成的股權,可由作為受託人的創業投資企業約定回購,轉讓價格以市場化方式協商確定。
向引導基金扶持的創業投資企業股東以外的投資人轉讓股權,或向受託創業投資企業以外的投資者轉讓被跟進投資企業股權的,按照公共財政的原則和引導基金運作要求,確定退出方式和退出價格,經引導基金理事會同意或授權,可按照市場價格直接向特定對象轉讓。
第六章 引導基金的風險控制
第十九條引導基金應當選擇具有相關經驗的商業銀行進行託管,具體負責引導基金資金撥付、清算和日常監控。託管銀行應當定期報告資金情況。第二十條引導基金不得用於貸款、股票、期貨、房地產、金融衍生品等投資,不得用於贊助、捐贈等支出,閒置資金只能用於存放銀行或購買國債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金融產品。
第二十一條建立健全引導基金內部控制和風險防範機制,保障引導基金運行安全。
第二十二條引導基金出資設立創業投資企業時,不得作為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不得干預所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的日常運作,但對所扶持企業違法、違規和偏離政策導向的情況下,可按照契約約定,行使一票否決權。
第七章 引導基金的監督和績效考核
第二十三條引導基金理事會負責對引導基金進行監管和指導。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將引導基金投資運作情況報告理事會。第二十四條引導基金理事會按照公共財政的原則,對引導基金管理機構履行職責情況和引導基金投資形成的資產進行監督和績效考核,並由審計部門對引導基金進行審計。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