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

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的客體是偷越國(邊)境人員。 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的罪責形式是故意。 (三)處罰

(一)概念
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是指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放行的行為。
(二)構成
1、罪體
主體 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的主體是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行為 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的行為是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放行,即明知是採取持偽造、變造的護照、偷渡等手段偷越國(邊)境的人員,而故意予以放行。
客體 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的客體是偷越國(邊)境人員。
2、罪責
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的罪責形式是故意。這裡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而予以放行的主觀心理狀態。
(三)處罰
根據刑法第415條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處罰事由 犯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而情節嚴重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裡的情節嚴重,是指多次或給多人放行的;造成嚴重後果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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