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分類

6.2.2.1第I級(低放廢物):比活度小於或等於4×106Bq/kg。 6.2.3.1第I級(低放廢物):比活度小於或等於4×106Bq/kg。 6.2.4.1第I級(低放廢物):比活度小於或等於4×106Bq/kg。

放射性物品的分類方法很多,比較常用的是按物理形態和放出的射線類型二種分類。

分類

1.按物理形態分類:

①固體放射性物品,如鈷60、獨居石等;

②粉末狀放射性物品,如夜光粉、柿鈉復鹽等;

③液體放射性物品,如發光劑、醫用同位素製劑磷酸二氫鈉一P32等;

④晶粒狀放射性物品,如硝酸釷等;

⑤氣體放射性物品,如氪85、氬41等。

2.按放出的射線類型分類:

①放出a、B、r線的放射性物品,如鐳226

②放出叫p射線的放射性物品,如天然鈾;

③放出p、y射線的放射性物品,如鈷60

④放出中子流(同時也放出a、B或r射線中一種或兩種)的放射性物品,如鐳一鈹中子流、釙一鈹中子流等。

國家標準

1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放射性廢物的分類分級準則。

本標準適用於一切生產、研究和使用放射性物質以及處理、整備、退役等過程中產生的放射性廢物。

本標準不適用於鈾、釷及其伴生礦的礦冶過程產生的廢物,對這類廢物的環境管理可參照執行。

2術語

2.1放射性廢物radioactivewaste

為審管的目的,放射性廢物為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濃度或活度大於國家審管部門規定的清潔解控水平,並且預計不再利用的物質。

2.2放射性氣載廢物radioactivegaseouswaste

含有放性氣體和氣溶膠,其放射性濃度超過國家部門規定的排放限值的氣態廢棄物。

2.3放射性液體廢物radioactiveliquidwaste

含有放射性核素,其放射性濃度超過國家審管部門規定的排放限值的液態廢棄物。

2.4放射性固體廢物radioactivesolidwaste

含有放射性核素,其放射性比活度或污染水平超過國家審管部門規定的清潔解控水平的固態廢棄物。

2.5豁免廢物exemptwaste

含放射性物質,並且其放射性濃度、放射性比活度或污染水平不超過國家審管部門規定的清潔解控水平的廢物。

2.6清潔解控水平clearancelevel

由國家審管部門規定的,以放射性濃度、放射性比活度和/或總活度表示的一組值,當輻射源等於或低於這些值,可解除審管控制。

3放射性廢物分類的構架

3.1廢物按其放射性活度水平分為豁免廢物、低水平放射性廢物中水平放射性廢物高水平放射性廢物,如圖1所示。

3.2放射性廢物,按其物理性狀分為氣載廢物、液體廢物和固體廢物三類。

3.3放射性氣載廢物按其放射性濃度水平分為不同的等級。放射性濃度以Bq/m3表示。

3.4放射性液體廢物按其放射性濃度水平分為不同的等級。放射性濃度以Bq/L表示。

3.5放射性固體廢物首先按其所含核素的半衰期長短和發射類型分為五種,然後按其放射性比活度水平分為不同的等級。放射性濃度以Bq/kg表示。

4放射性氣載廢物的分級

4.1第I級(低放廢氣);濃度小於或等於4×107Bq/m3。

4.2第II級(中放廢氣):濃度大於4×107Bq/m3。

5放射性液體廢物的分級

5.1第I級(底放廢液),濃度小於或等於4×106Bq/L。

5.2第II級(中放廢液):濃度大於4×106Bq/L,小於或等於4×1010Bq/L。

5.2第III級(高放廢液)。濃度大於4×1010Bq/L。

6放射性固體廢物的分級

6.1放射性固體廢物中半衰期大於30a的α發射體核素的放射性比活度在單個包裝中大於4×106Bq/kg(對近地表處置設施,多個包裝的平均α比活度大於4×105Bq/kg)的為α廢物。

6.2除α廢物外,放射性固體廢物按其所含壽命最長的放射性核素的半衰期長短為分四種。

6.2.1含有半衰期小於或等於60d(包括核素碘-125)的放射性核素的廢物,按其放射性比活度水平分為二級。

6.2.1.1第I級(低放廢物):比活度小於或等於4×106Bq/kg。

6.2.1.2第II級(中放廢物):比活度大於4×106Bq/kg。

6.2.2含有半衰期大於60d、小於或等於5a(包括核素鈷-60)的放射性核素的廢物,按其放射性比活度水平分為二級。

6.2.2.1第I級(低放廢物):比活度小於或等於4×106Bq/kg。

6.2.2.2第II級(中放廢物):比活度大於4×106Bq/kg。

6.2.3含有半衰期大於5a、小於或等於30a(包括核素銫-137)的放射性核素的廢物,按其放射性比活度水平分為三級。

6.2.3.1第I級(低放廢物):比活度小於或等於4×106Bq/kg。

6.2.3.2第II級(中放廢物):比活度大於4×106Bq/kg、小於或等於4×1011Bq/kg,且釋熱率小於或等於2kW/m3。

6.2.3.3第III級(高放廢物):釋熱率大於2kW/m3,或比活度大於4×1011Bq/kg。

6.2.4含有半衰期大於30a的放射性核素的廢物(不包括α廢物),按其放射性比活度水平分為三級。

6.2.4.1第I級(低放廢物):比活度小於或等於4×106Bq/kg。

6.2.4.2第II級(中放廢物):比活度大於4×106Bq/kg,且釋熱率小於或等於2kW/m3。

6.2.4.3第III級(高放廢物):比活度大於4×1010Bq/kg,或釋熱率大於2kW/m3。

7豁免廢物

對公眾成員照射所造成的年劑量值小於0.01mSv,對公眾的集體劑量不超過1人.Sv/a的含極少放射性核素的廢物。

考慮因素

A1建立分類體系的主要目標,包括;

a.需要包括的放射性廢物的類型;

b.被考慮的活動和設施;

c.套用的領域(規劃、運行、運行後);

d.要滿足的安全目標。

A2分類體系所涉及的範圍,包括:

a.對工作人員的照射;

b.對公眾成員的照射;

c.對環境的影響;

d.核臨界安全

e.正常運行,事故或應急條件;

f.放射性廢物的釋熱;

g.工藝、工程問題;

h.信息交換。

A3審管和技術方面的約束,包括:

a.放射性廢物的核素組成及其濃度;

b.審管部門規定的限值和要求;

c.安全評價提出的途徑和情景;

d.運行限值;

e.場址條件(對於放射性廢物的處置,地質的、水文地質的和氣象的特性對場址選擇和可以處置在其中的放射性廢物的類型有重要影響);

f社會和政策問題;

g.法律上的規定和要求。

A4放射性廢物的參數,包括:

a.來源;

b.核臨界特性;

c.放射特性:半衰期、釋熱、貫穿輻射的強度、放射性核素的活度和濃度、表面污染和有關放射性素的劑量因子;

d.其他物理特性:物理狀態(固態、液態或氣態)、尺寸和重量、可壓實性、分散性、揮發性、可溶性、互溶性;

e.化學特性:潛在的化學危害、耐蝕性、腐蝕性、有機物含量、可燃性、化學反應性、氣體釋放和放射性生核素的吸收;

f.生物特性;潛在的生物危害。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局和中國核工業總公司提出。

本標準由核工業第二研究設計院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孫東輝、韋葵子、楊沐。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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