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收款憑證是指用來反映貨幣資金增加業務而編制的憑證。
收款憑證是用來記錄現金和銀行存款收款業務的會計憑證,它是由出納人員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收款後填制的。在借貸記賬法下,在收款憑證左上方所填列的借方科目,應是“現金”或“銀行存款”科目。在憑證內所反映的貸方科目,應填列與“現金”或“銀行存款”相對應的科目。金額欄填列經濟業務實際發生的數額,在憑證的右側填寫所附原始憑證張數,並在出納及制單處簽名或蓋章。
填制方法
憑證左上角“借方科目”處,按照業務內容選填“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科目;憑證上方的“年、月、日”處,填寫財會部門受理經濟業務事項制證的日期;憑證右上角的“ 字第 號” 處,填寫“銀收”或“收”字和已填制憑證的順序編號;“摘要”欄填寫能反映經濟業務性質和特徵的簡要說明;“貸方一級科目”和“二級科目”欄填寫與銀行存款或現金收入相對應的一級科目及其二級科目 填寫所附原始憑證的張數;憑證下邊分別由相關人員簽字或蓋章;“記賬”欄則應在已經登記賬簿後劃“√”符號,表示已經入賬,以免發生漏記或重記錯誤。
在最下面的財務主管,記賬,出納等處,需要相關人員簽字或其簽章。上圖中的單據的個數,以及憑證的編號都是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填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