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匯核銷

出口收匯制度是國家在1991年1月1日起建立的,對企業出口、報關、收匯整個過程實行跟蹤的監測管理制度。整個過程以核銷單為主線。

出口

出口收匯核銷是指企業在貨物出口後的一定期限內向當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收匯核銷,證實該筆出口價款已經收回或按規定使用。

出口收匯核銷單

含義

是國家外匯管理局制發的,由出口企業、銀行填寫,(出口單位憑以向海關辦理出口報關、向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出口收匯、向外匯管理局辦理核銷、向稅務機關和外經貿委辦理出口退稅和出口貼息申報),海關憑以受理報關,外匯管理部門憑以核銷外匯的有順序號的憑證。

內容

1) 出口單位名稱

2) 出口幣種總價

3) 收匯方式

4) 預計收款日期

5) 報關日期

6) 報關單位備註

出口收匯核銷程式

申領

初次申領出口收匯核銷單(以下簡稱“核銷單”)前應當憑以下材料到外匯局辦理登記,即開戶:

1) 單位介紹信、申請書;

2) 外經貿部門批准經營進出口業務批件正本及複印件;

3) 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

4) 企業法人代碼證書及複印件;

5) 海關註冊登記證明書複印件;

6) 出口契約複印件。

1、 申領空白核銷單

1) 出口企業到外匯局領取核銷單前,須上網向外匯局申請所需領用核銷單份數;

2) 外匯局確認出口企業已上網申領核銷單後,憑出口企業核銷員所持本人操作員IC卡、核銷員證 向該核銷員發放核銷單;

3) 外匯局根據出口企業網上申領的核銷單份數和外匯局本地核銷系統確認的出口企業可領單數兩者中的較小數,向出口企業發放核銷單

外匯局對上述材料審核無誤後為出口單位辦理登記手續。

核銷單自領單之日起兩個月以內報關有效。出口單位應當在失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未用的核銷單退回外匯局註銷。

出口單位填寫的核銷單應與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記載的有關內容一致。

3、 領單

出口單位在開展出口業務前、憑單位介紹信、出口核銷員證(現為開戶單位印鑑卡)來外匯局領取核銷單。出口單位向外匯局申領核銷單時,應噹噹場在每張核銷單的"出口單位"欄內填寫單位名稱或者加蓋單位名稱章。核銷單正式使用前加蓋單位公章。  核銷單自領單之日起兩個月以內報關有效。出口單位應當在失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未用的核銷單退回外匯局註銷。

出口單位填寫的核銷單應與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記載的有關內容一致。

出口

4、 向海關報關

1) 出口企業到海關報關前,必須上網向報關地海關進行核銷單的口岸備案。未進行口岸備案的核銷單不能用於出口報關,對已備案成功的核銷單,還可變更備案;

2) 出口企業應如實向海關申報成交方式(CIF/FOB),按成交方式申報成交總價、運費、 保費等,以保證報關數據真實性、完整性。外匯局根據實際成交方式及成交總價辦理收匯核銷手續;

3)對於預計收匯日期超過報關日期90天以上(含90天)的遠期收匯,出口企業應當在報關後60天之內進行網上交單,憑遠期備案情況說明(說明遠期契約號、出口核銷單號、出口報關單號、報關單金額)、遠期出口契約、核銷單向外匯局備案,並應當在核銷單的"收匯方式"欄註明預計遠期收匯日期

5、送交存根、收匯

出口單位辦理報關後,應當自報關之日起60天內,憑核銷單及海關出具的貼有防偽標籤、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報關單、外貿發票到外匯局辦理送交存根手續。憑海關退回的核銷單、報關單結匯聯進行收匯。

6、 出口單位應當在收到外匯之日起30天內憑核銷單、銀行出具的“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到外匯局辦理出口收匯核銷(在核銷前要在網上再次進行交單)

7、 將核銷單、報關單整理好,進行退稅。

核銷

8、 出口核銷

1) 即期出口項下,出口企業應當在出口報關之日起100天內憑核銷單、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發票到外匯局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遠期出口項下,出口企業應當在收到外匯之日起10天內,持上述材料到外匯局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2) 外匯局只能對出口企業已網上交單成功的核銷單、報關單進行收匯核銷。

3) 收匯金額少於出口貨物總價500的差額或多收匯超過2000美元的核銷,須提供有效證明檔案。

(1) 出口商品國外市場行情變動產生收匯差額的:需提供相關商會出具的證明或有關交易所行情報價資料;

(2) 出口商品質量原因產生收匯差額的:需提供進口國商檢機構的證明;

(3) 動物及鮮活產品非正常死亡或損耗產生收匯差額的:需提供進口商的有關函件和進口國到岸商檢機構的證明;

(4) 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因素或進口商倒閉產生的收匯差額:需提供官方正式新聞媒體的報導材料或我國駐進口國使領館商務處出具的證明;

(5) 進口國匯率變動產生收匯差額的:需提供報刊等官方正式新聞媒體刊登的匯率資料;

(6) 溢、短裝原因造成收匯差額的:需提供提單或其他正式的貨運單證;

(7) 其他原因造成收匯差額的:需提供外匯局認可的有效憑證。

4)核銷單遺失及補辦

出口單位遺失核銷單後,應當在15天之內向外匯局書面說明情況(加蓋公章,法人簽字),申請掛失,外匯局核實後,統一登報聲明作廢。

(1)對於空白核銷單,外匯局予以註銷;

(2)對於已報關的核銷單,則憑有關出口憑證辦理核銷。

(3)對於要求補辦出口退稅專用聯的,在辦理出口核銷手續後,出口單位應當憑稅務部門簽發的與該核銷單對應的出口未退稅證明,向外匯局書面申請,經批准後,外匯局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聯補辦證明。

5)報關單補辦事宜

出口單位遺失報關單的,應當憑外匯局簽發的未核銷證明,向海關補辦。

6)退賠事宜

若出口項下發生退賠,出口單位應向外匯局提供有關憑證,外匯局按下列情況審核退賠外匯的真實性:

(1)已出口報關且已辦理核銷的,外匯局憑以下有效單據進行審核:

出口契約; 退賠協定及有關證明材料; 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專用聯); 外匯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2)已交單未辦理核銷的,外匯局憑外匯指定銀行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及第一款所列單據進行審核。

(3)已報關出口未交單的,外匯局憑第一款及以下有效單據進行審核:

出口貨物報關單; 商業發票; 匯票副本;外匯指定銀行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

(4)出口貨物未報關但已預收全部或部分貨款後因故終止執行契約,出口單位需向進口商支付退賠外匯的,外匯局憑出口契約正本、終止執行契約證明、外匯指定銀行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進口方付款通知進行審核。

外匯局審核出口單位所提供的上述憑證無誤後,出具"已沖減出口收匯核銷證明"。銀行憑此證明為出口單位辦理退賠外匯的售付。

出口退稅的目的

出口退稅是指已報關離境的商品,由稅務機關將其出口前在生產和流通各環節中已繳納的國內流轉稅款退還給出口企業,使出口產品以無稅成本進入國際市場,加強其市場競爭力,擴大產品出口。

出口產品退(免)稅適用範圍

1、 產品是屬於增值稅和特別消費稅範圍的產品

2、 產品必須報關離境

3、 產品必須在財務上做出口銷售

4、 產品必須是出口收匯並已核銷的貨物

另:國家同時也明確規定了少數出口產品即使具備上述4個條件,也不予退稅:

1、 出口的原油

2、 援外出口產品

3、 國家禁止出口的產品

出口退稅的基本程式

1、出口企業從供貨部門購進商品,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

2、出口企業將貨物報關出口並作財務銷售處理

3、出口企業取得國外支付貨款、辦理結匯手續(取得銀行出具結匯水單)

4、出口企業按規定向外匯管理部門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取得外匯管理部門蓋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聯)

5、 出口企業填寫出口退稅申報表,匯集退稅單據憑證

6、 稅務機關審核無誤將應退稅款退給出口企業

出口退稅提交的單據

1、購進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

2、出口貨物銷售明細帳

3、蓋有海關驗訖章的《出口貨物報關單(退稅聯)》

4、出口收匯單證

(網上申請核銷單--到外匯局領取---網上備案出貨口岸---連同其他報關資料交報關員或報關行---貨物通關後從報關員或報關行那裡取回核銷單和出口報關單----憑核銷單、報關單結匯聯收匯———電子口岸上交單——— 核銷單、報關單退稅聯連同收匯憑據到銀行及外匯局辦理外匯核銷手續---把核銷單留存聯及出口報關單,出口專用發票等憑據按月份整理,交稅局進行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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