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倍增計畫

真正需要收入翻一番的人群是中等收入者。 更應該明確收入增長目標的人群是低收入者。 一是普遍提高農村居民的收入。

倍增計畫提出

“十八大”提出“2020年實現國內生產總值和城鄉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作為未來經濟發展的戰

收入倍增怎樣實現略目標,就是所謂的收入倍增計畫。居民收入倍增目標明確納入黨的報告在我國還是第一次。

收入倍增人群

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副所長劉尚希表示,“收入翻番”的收入,應該是指實際的人均可支配收入,GDP翻番的情況下,按照現在的政策取向,居民收入應該不止翻一番。
2010年中國城鄉居民人均收入均比2000年翻了一番多,相信未來8年同樣能夠實現收入翻一番。這不僅是經濟學界的共識,很多老百姓也堅信“翻一番”能夠實現。
財政部學者認為,在GDP翻番的情況下,按照現在的政策取向,居民收入應該不止翻一番,也是有一定道理的。有人測算,GDP年均增速達到7.1%左右,人均收入年均增速7%左右,未來8年就可以實現收入翻一番。即使從經濟不景氣的2012年年來看,GDP年增長必然超過7.1%,人均年收入增速也必然超過7%。
真正需要收入翻一番的人群是中等收入者。一個合理的社會形態應該是中等收入者占多數的“橄欖型”社會結構模式。但在我國卻是一個“啞鈴型”的社會結構模式。只有讓中等收入者收入翻一番,中國才有望變成“橄欖型”社會。這也是收入分配改革“擴中”的目的。
更應該明確收入增長目標的人群是低收入者。對於低收入者,由於已經喪失了很多機會,沒有公平享受經濟發展成果,再加上低收入者收入相對單一,那么在確定低收入者收入增長目標時,就不能是翻一番,而應該是翻兩番甚至翻四番,才有希望縮小收入差距和貧富差距。
實現人均收入翻一番的目標並不難,但要控制高收入階層收入增長,讓低收入群體收入多翻幾番卻很難。原因並不複雜,高收入階層已經具備了繼續保持收入快速增長的基礎和條件,而低收入者收入翻幾番只能依靠政府,考慮到財政負擔等問題,政府為低收入者增加收入畢竟是有限的、緩慢的。
一言以蔽之,在明確城鄉居民人均收入翻一番這個目標的同時,也要明確社會各個群體的工資收入和財產收入增長目標,特別是要明確中低收入者收入增長目標。只有如此,收入分配改革才能有目標、有方向、有重點。財政部學者所說的“居民收入應該不止翻一番”,應該是指中低收入者,而不應該指高收入者。

實現倍增途徑

實現居民收入倍增,是在做大做好蛋糕的基礎上分好蛋糕的過程,需要全方位推進、多方面配合。
首先,在經濟建設方面,要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推進結構調整,大力發展第三產業,加快城鎮化進程,實現創新驅動等等。這是做大做好蛋糕的根基。
其次,在社會建設方面,要如十八大報告所說的實現高質量的就業,讓收入倍增有崗位基礎。同時要下大力氣提升廣大勞動者的知識水平、技能水平,使勞動生產率進一步得到提高,這既是“兩個同步”的固有內容,也將為城鄉居民收入倍增提供人力資源的支撐。還有,加快城鎮化進程,讓農民更順利轉變為市民,也有利於促進居民收入倍增。
第三,就是抓好收入分配。要進一步調整和完善相關政策措施,讓城鄉居民收入倍增有制度保障。
在一次分配領域,應逐步提高最低工資標準,更好地保護低收入者權益。“十二五”規劃已經提出年均增長13%,這意味著到“十二五”末最低工資標準5年接近翻了一番。要建立健全工資支付保障機制,保證勞動者工資的足額按時發放。還要建立職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推行工資集體協商,讓職工和企業實現利益共享,使工薪勞動者收入增長打通穩步向上的通道。對農民增收也要研究和實施新的更多措施。還要想辦法多渠道增加居民的財產性收入等等。
在二次分配領域,加大財政對社會保障和其他民生建設的投入,繼續健全社會保障體系,合理提高社保水平,完善政策體系並抓好落實。

縮小收入差距

縮小收入差距最重要是“提低”、“調高”。
蘇海南認為“提低”主要有四方面:
一是普遍提高農村居民的收入。
二是提高城鄉貧困居民的保障標準。目前我國的扶貧標準已提至2300元,接近國際標準,今後還可以逐步上調至世界銀行1.25美元/日的標準。城鄉低保標準、失業保障標準也應適時提高。
三是提高企業退休人員的退休金。我國已進行了“八連調”,基本翻了一番。但要承認,橫向比這部分群體的收入比較低。今後應考慮繼續提高企業退休人員的退休金。
四是提高中小企業、勞動密集型企業中一線勞動者的收入。在工資勞動者中,這部分人群收入一直偏低。在加強培訓、推進工資集體協商以促進其工資增長的同時,還有必要改善此類企業的生產經營環境,幫助解決融資難,加大對他們的減免稅費力度,讓這些企業能夠生存發展,有能力給員工漲工資。
“調高”主要有三方面:一是調節部分壟斷行業企業的偏高收入。對此應標本兼治,打破壟斷,在資源配置上向公開公平規範發展,避免誰輕易地以低價甚至無償地占有資源、獲得暴利。在此基礎上再用經濟手段調節其高收益,然後再調控其薪酬總額和水平的過快增長。
二是調節部分高管的偏高收入。近年來,國家對央企負責人的薪酬管理制定了一系列規範,目前存在“自定薪酬”、水平偏高的主要是一些地方國企和某些央企的二、三級公司,這應當是下一步規範的重點。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的確定機制也應更加完善,內部制衡機制要進一步健全,確定過程應更加公開透明。
三是調節某些社會群體的偏高收入,首先要加強銀行的監管、財務會計制度的管理,摸清其收入底數;同時規範他們的灰色收入,打擊非法收入。在此基礎上,再通過個人所得稅調節其過高收入。在條件具備時,通過開徵房產稅、遺產稅、贈與稅等方式來調節其過高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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