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攝像頭執法”是一種非現場執法行為,即司機們熟悉的攝像頭抓拍,經交管部門確認後再將處罰通知書郵寄給違法者。違法者若不主動前去接受處罰,則會在車輛年審時被算“總賬”。非現場執法本質上是對違法違章車輛的依法處理,而非對車輛駕駛者的執法。
基本簡介
隨著時代的發展,高科技手段在城市交通管理工作中得到越來越多的套用,這一方面提高了交通管理的能力和效率,另一方面,在交通違法違章行為多發的現狀下,這對於緩解交警人手緊張,克服執法中的人為因素,也起到了積極作用。
但是,過於依賴非現場執法的技術手段,也留下了違法違章行為糾正不及時、不到位的問題,並由此埋下許多安全隱患。按照有關規定,在城市道路超速20%的,罰款200元並處記3分處罰,超速50%的,罰款1000元並記6分,同時吊銷駕照。交通法規的嚴肅性也因處罰的滯後以及有空子可鑽,讓一些人變得肆無忌憚,一錯再錯。
依靠新技術、新手段加強交通管理是大勢所趨,但依靠不等於迷信。以人為本的理念、科學合理的要求都需要在依靠技術手段的時候,客觀理智地認識到技術手段的局限性和漏洞,並通過其他方式人為地為其堵漏糾偏,最終確保執法效果達到最佳狀態。那種認為有了新技術手段就可以萬事大吉高枕無憂,一切交給新設備的想法是天真的,有時還會是有害的。非現場執法推廣伊始,交管部門因減輕了出警壓力而如釋重負,上路司機也為交警現場亂罰款現象減少而欣喜不已。
在事故多發路段,必要的警力配置和現場執法還是需要的,而非現場執法節省的警力客觀上也為更科學地配置現場執法創造了有利條件。此外,對於如嚴重超速、威脅公共運輸安全的違法行為,要突破車輛年檢時才“算賬”的常規,及時發現立即處罰,而且要對違法違章的駕駛員進行必要的甄別確認,避免因其找人頂替而放過真正的違法違章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