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環境保護局

(六)負責全市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九)負責全市環境監測、統計和信息發布。 (十一)開展全市環境保護對外交流與合作。

單位簡介

根據《中共攀枝花市委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和〈關於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攀委發〔2010〕14號),設立攀枝花市環境保護局(簡稱市環境保護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職責。
(三)加強組織開展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落實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工作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負責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政策、規劃;參與制定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經濟、技術、資源配置和產業政策,組織編制全市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擬訂全市各類環境保護標準、技術規範、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並監督實施,參與制定全市主體功能區劃。
(二)負責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全市重大環境問題。參與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處理,負責組織管理與指揮協調較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處置工作,指導協調各縣(區)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流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市重點區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
(三)負責落實全市污染物減排工作。組織制訂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並監督實施,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控制指標,監督檢查各縣(區)、園區、企業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牽頭實施環境目標責任制、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
(四)負責環境保護投資管理。負責提出全市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市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全市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依法負責排污費的徵收、稽查工作,按許可權會同有關部門辦理減繳、免繳、緩繳排污費;參與指導、推動全市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五)負責全市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受市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規定審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按許可權審批審查全市重大開發建設區域、綜合性規劃、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六)負責全市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廢棄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排放許可證的審批和發放,按許可權開展危險廢物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負責環境監察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工作,組織實施或受市政府委託組織實施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全市生態保護工作。組織擬定和監督實施全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按許可權向市政府提出新建各類國家、省級、市級自然保護區審查、審批建議。指導、協調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生態示範區建設。組織開展各類生態創建工作。
(八)負責全市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省核安全與輻射安全政策、規劃和技術標準。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管理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放射源與射線裝置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相關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按許可權開展射線裝置的生產、銷售、使用審批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銷售、使用審批。負責核與輻射建設項目“三同時”管理工作,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參與反生化、反核和輻射恐怖攻擊工作。負責全市核與輻射監測和監察工作。
(九)負責全市環境監測、統計和信息發布。監督執行國家、省頒布的各類環境標準,貫徹執行國家、省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制定全市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全市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市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市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負責環境統計工作。
(十)開展全市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管理環境保護科技成果並推廣套用,組織開展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一)開展全市環境保護對外交流與合作。參與協調市內重要環境保護國際活動和區域合作,管理全市環境保護系統對外經濟合作,協調與履約有關的利用外資項目,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負責與環境保護國際組織的聯繫工作。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宣傳培訓工作,制訂並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宣傳培訓規劃和計畫,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培訓工作。
(十三)承擔市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攀枝花市環境保護局設1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政務,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文秘、檔案、機要、保密、政務公開、行政接待、會議會務、愛國衛生、安全保衛等工作;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局機關事務管理各項規章制度;負責局機關基本建設和行政後勤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與幹部人事工作;負責環保系統領導幹部雙重管理的有關工作;負責機關並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組織協調重大環境保護專題調研;組織辦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議案、提案等工作。
(二)政策法規和宣傳教育處
監督檢查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執行;組織開展環境保護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處罰審查、行政聽證、行政複議、應訴和行政調解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政策調研;擬訂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規劃;組織開展環境保護政策、法律和環保科普知識宣傳教育;承擔新聞發布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負責全市環境保護對外交流和區域合作;負責查處重大以及跨行政區域的環境違法行為;負責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環境污染糾紛情況通報、聯絡工作;承辦環境保護社會表彰和國際環境獎推選工作;負責全市環境信息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環保系統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工作;負責環保系統培訓工作。
(三)規劃財務處
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全市環境保護規劃和環境功能區劃;參與編制我市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主體功能區規劃;參與審核全市各類規劃中涉及環境保護的內容;負責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市級環保資金安排意見;參與管理市級環保專項資金;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預算、決算、政府採購監督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和財務監督審計工作;負責環保示範工程及其他重大環保項目的立項工作;參與城市環保基礎設施項目監督管理工作;協助排污費管理使用有關工作。
(四)科技標準與環境監測處
貫徹落實國家、省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政策、環保產業政策、法規和標準以及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環境監測、環境信息的規劃、制度和規範;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市環境監測網;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環境應急和預警監測以及各種專題調查普查;組織調查評估全市環境質量狀況並進行預測預警;協調指導其他部門開展環境監測工作;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組織編報全市環境質量報告書,組織編制和發布攀枝花環境狀況公報;組織編寫環境年鑑和環保志;指導全市環境監測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組織協調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技術引進;組織指導環保科技攻關和技術示範項目;負責全市環境保護科研項目管理、成果申報及推廣套用;監督管理國家、省及市環境標準的執行;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承辦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審查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
(五)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處
落實國家、省、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擬訂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規劃、執行排污許可證制度和環境統計制度及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測算並確定重點區域、流域的環境容量;組織編制並實施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計畫;組織實施政府環境目標責任制和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參與研究並組織實施污染物總量減排的環境經濟政策;負責審核涉及增加排放總量新上建設項目的總量指標;負責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組織編制並發布環境統計年報和統計報告;承擔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六)環境影響評價處(行政審批處)
負責市管和省委託的規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審查審批;負責對環境影響評價資質證書持證單位進行日常監管;負責相關發展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後環境影響的後評價工作;調查處理市內建設項目施工、試生產中發生的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糾紛;負責組織項目試生產的監督管理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措施)的“三同時”監督管理,負責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參與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措施)的設計審查;參與項目建設的選址論證;負責政務中心視窗工作並統籌協調其他行政審批事項。
(七)污染防治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污染防治規劃;建立和組織實施跨區域水體斷面水質考核制度;負責水體、大氣、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廢棄化學品和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污染源限期治理工作;負責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的監督管理;根據許可權做好危險廢物經營許可、進口固體廢物和有毒化學品的預審;組織開展機動車污染防治;組織擬定和監督實施重點流域、重點區域污染防治規劃;負責城市生活污水、城鎮生活垃圾處理等城市環保基礎設施項目初設方案的審批,並監督實施;負責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做好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創建和保持工作;負責綠色信貸、上市公司環保核查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和監督工作。
(八)農村環境保護和自然生態保護處
負責指導、協調、監督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農村污染防治規劃;組織協調農村和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監督管理農村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小流域和湖庫污染、村鎮生活污染、養殖污染、土壤污染防治等工作;指導生態鄉鎮、生態村等農村生態建設示範區創建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管理各類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指導有機食品發展、生態示範創建與生態農業建設;承擔生態市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九)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管理處(應急管理處)
組織實施核與輻射安全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擬訂地方標準和規範;負責核技術套用和輸變電等電磁輻射裝置及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三同時”監管;負責輻射安全許可管理,組織實施輻射安全監督檢查;負責輻射環境監測;協助上級環境保護部門開展轄區核心設施、放射性物品運輸及鈾(釷)礦監管;負責放射源的生產、銷售、使用、貯存和廢棄處置領域從事輻射安全關鍵崗位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管理;組織制訂並實施本市核與輻射應急預案;負責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應急、調查處理和定性定級工作;負責核與輻射事故及投訴的調查處理,參與核與輻射恐怖事件的防範與處置工作。承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協調工作;組織擬訂我市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應急預案並監督實施;負責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應急信息通報及應急預警;負責組織協調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應急處置及損失評估;負責企業環境風險評估及管理;協調辦理環境投訴和來信來訪。
(十)園區綜合管理處(攀枝花市環境保護局釩鈦產業園區分局)
在釩鈦產業園區和金江鎮轄區範圍內負責以下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相關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標準和技術規範,起草制訂園區環境保護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組織對釩鈦產業園區重大經濟政策以及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中長期計畫、年度計畫、國土開發整治規劃、區域經濟開發規劃、產業發展規劃等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定環境保護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環境統計和環境信息工作;組織編報環境質量報告書,發布環境狀況公報;負責大氣、水體、土壤及生態系統的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管理廢水、廢氣、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廢棄化學藥品以及噪聲、震動、放射性、電磁波輻射、熱能、機動車等污染源的防治工作;協調處理環境污染糾紛,對重大的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進行調查處理;負責環境監察、排污收費;負責制定和組織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受市環保局委託審定開發建設活動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指導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負責環境保護目標管理責任制的組織協調工作;參與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建設管理;組織制定並實施環境監測發展規劃、計畫,指導環境監測網路設定,建設和管理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組織對園區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負責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普及環境科學和環境法律知識;組織園區環境保護系統在職人員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承辦市環保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關黨總支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市紀委、市監察局派駐紀檢監察機構合署辦公。其職責、編制(包含在部門行政編制內)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攀枝花市環境保護局機關行政編制2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機關黨總支書記1名,總工程師1名;攀枝花市環境保護局釩鈦產業園區分局局長1名,可按副縣級幹部配備;正科級領導職數11名(含監察室主任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2名。
機關後勤服務人員控制數(機關後勤事業編制)4名。

其他事項

(一)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水務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兩部門要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部門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質量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水務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
(二)牽頭負責城鄉環境綜合治理中城鄉環境監測監管專項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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