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司法局

攀枝花市司法局是市政府領導下的一個職能部門,與市法院、市檢察院、市公安機關、市國安局一同構成我市政法機關體系。

概況

轄市勞動所、市公證處、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司法鑑定中心、鹽邊、米易等5個縣、區司法局,攀法、三才等13個律師事物所和39個基層法律服務所。市局機關在編人員52人,內設8個職能處(室):即辦公室、法制勞教處、法制宣傳處(掛“攀枝花法制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律師工作處、公證工作處、基層工作處、司法鑑定管理處(兼掛“攀枝花市司法鑑定工作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牌子)、安置幫教工作處、政治部(兼掛“警務處”牌子)、機關黨委辦公室。承擔我市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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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政和國家、省、市關於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及規章;擬定司法行政規範性檔案,編制司法行政工作的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和監督實施。 二、領導、管理監督勞動教養工作;監督檢查勞教幹警的執法活動。
三、制定法制宣傳教育、普及法律常識和依法治理的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區、縣和各行業的依法治理工作。
四、監督指導律師、公證、法律顧問和法律援助工作。
五、指導人民調解工作以及刑滿釋放人員、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六、管理法學專業社團;指導法學函授教育和法學理論研究工作;辦理仲裁登記工作。
七、組織和管理司法鑑定和司法統一考試工作。
八、指導和管理司法行政系統的計畫、財務、服裝、槍枝、彈藥、車輛等物資裝備以及國有資產工作;負責系統內部審計工作。
九、指導和管理司法行政系統黨的建設、隊伍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管理局直屬單位領導班子;協助區、縣管理司法局的領導幹部。
十一、負責司法行政系統人事警務和幹部的培訓教育工作;管理律師、公證和基層法律服務人員的職業道德和繼續教育工作。
十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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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編制司法行政工作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綜合性檔案、報告的起草和局機關其他處(室)文稿的審核;負責局機關重要會議、重大政務活動的組織和上級交辦工作的協調、督辦;負責文秘、文電收發運轉計算機網路、文書檔案、保密安全、政務信息、目標管理、對外聯絡、宣傳和接待等工作;管理局機關壚單位的行政、事業經費、基本建設投資和國有資產;管理司法行政系統的服裝、車輛、通訊等物資裝備;組織、指導、司法行政系統理論和政策調研工作負責局機關社會公益事務和後勤保障工作。
(二)政治部(掛警務處牌子)
指導司法行政系統黨的建設、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幹部培訓和表彰獎勵工作;管理局直屬單位領導班子;協助區、縣管理司法局領導幹部;負責市管幹部的選拔推薦和任免呈報工作;負責後備幹部的培養選拔、使用推薦和考察、考核;承辦市勞教所正科領導幹部和局機關幹部的考核、考察、任免工作;指導、管理系統精神文明、抓好四好班子建設工作;組織、指導系統政治、業務學習;指導、管理司法行政系統機構編制、幹警錄用、人員調動、警銜評授、警務工作、撫恤以及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工人技術等級評審工作;管理局機關並指導直屬單位公務員(工作人員)年度考核工作;負責局機關並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勞動工資、福利和評殘工作;負責管理市勞教所正科以上和局機關人員的人事檔案;管理法學專業社團;指導法學函授教育。
(三)機關黨委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機關政治理論、黨紀、政紀和普法學習工作;負責入黨積極分子的培訓工作;監督、檢查黨支部目標管理工作;負責黨內統計和黨務信息工作.
(四)律師工作處
貫徹實施有關律師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負責律師事務所和社會法律諮詢服務機構的登記、註銷和年審工作以及律師年審注冊的初審工作;指導、監督律師、法律顧問和社會法律諮詢服務工作;組織和管理司法統一考試工作;審查有重大影響或複雜的疑難案件;負責對違紀律師事務所、律師的調查處理工作;組織、指導律師繼續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工作。
(五)安置幫教工作處(增掛社區矯正工作處牌子)
制定全市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規劃;指導、檢查、督促區、縣和各行業安置幫教工作,引導基層創辦過渡性安置基地;調查了解重新犯罪情況,研究制訂預防重新犯罪的對策及措施。
(六)公證工作處
貫徹執行有關公證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負責審批設立公證分支機構;審核有重大影響或複雜疑難的公證案件,指導公證業務工作;辦理執業公證員年審註冊工作;指導公證員資格考試工作;組織、指導公證員繼續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工作;負責對違紀公證處、公證員的調查處理工作。
(七)法制宣傳處(掛市法制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擬定全市普法教育、法制宣傳和依法治理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檢查區、縣和各行業法律服務專用電話工作以及司法助理員工作;承辦法律服務所和人員的年審註冊工作;組織、指導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考試、考核工作;負責對違紀基層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的調查處理工作;指導司法所、基層法律服務所的文明創建工作。
(九)法制勞教處
監督、檢查勞動教養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以及對勞動教養人員的管理、教育、警戒、強制治療和幹警執法情況等工作;指導、協調勞教所的計畫、生產、經營和安全防範以及槍枝、彈藥的管理等工作;負責起草、審核、清理司法行政規範性檔案;指導、檢查司法行政系統的行政執法工作;主持行政處罰聽證,承辦行政複議、應訴案件;負責行政執法過錯和行政處罰錯案責任追究工作;負責行政、刑事賠償有關工作。
(十)司法鑑定管理處(掛市司法鑑定工作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制訂司法鑑定工作規劃及行業規範;監督、指導全市司法鑑定工作;負責司法鑑定機構的設立審查;承擔司法鑑定機構及人員的年檢登記、註冊初審工作;負責對違紀司法鑑定機構和人員的調查處理工作;承辦司法鑑定工作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和專家委員會的日常工作以及覆核鑑定的組織工作;負責仲裁機構、人員的初審呈報和管理工作。
(十一)基層工作處
制定全市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發展規劃;指導司法行政基層工作人員職業道、紀律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指導、管理人民調解、司法調解中心、司法所、法律服務所和“148”法律服務專用電話工作以及司法助理員工作;承辦法律服務所和人員的年審註冊工作;組織工作組織、指導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考試、考核工作;負責對基層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的調查處理工作;指導司法所、基層法律服務所的文明創建工作
(十二)法律援助中心
1998年,根據攀編髮(1998)65號文成立。法律援助制度是政府對確需要法律援助,為經濟上確無承擔能力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提供法律救濟的一項法律制度和政府行為。其主要任務:審定申請法律援助者的資格,指派律師為符合條件的單位或個人提供法律幫助,承擔人民法院指定的刑事辯護案件;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有關法律事務。
(十三)司法考試工作處
負責組織全市的司法考試報名條件的審查;負責全國司法統一考試及考務、保密工作:負責對應考人員的考試成績進行登記、建檔案;負責組織對考試合格人員的資格申報工作;負責對通過司法考試人員的資格管理;負責為律師、法官、檢察官隊伍輸入人才提供資料。
(十四)法律援助工作管理處
負責制訂法律援助工作規劃,指導、協調全市法律援助工作;負責法律援助案件的審定,組織指派人民法院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的律師;管理指導縣、區法律援助工作,履行審查、監督、責令整改的職責;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有關法律援助事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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