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單位概況】履行“以民為本,為民解困”的工作宗旨,發揚民政人孺子牛的精神和作風,全區民政系統的廣大幹部職工堅持“依法行政,加強管理,拓展服務,提高水平”的工作方針,依法開展婚姻登記、收養、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民間組織、區劃地名等專項社會事物工作;認真履行社會保障職能,全面建立社會救助制度,救災救濟工作堅持分級管理,救災款實行分級負擔。不斷完善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現應保盡保;加快社區建設和社會福利發展步伐;深化優撫安置工作改革,保障優撫對象合法權益;加強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加大社區
建設力度,發展基層民主政治。
機構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各項方針、政策;編制全區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制定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區民政隊伍的法制建設。
二.負責審核、批管理全區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工作,監督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活動,查處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登記以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承辦、監督各鄉鎮,街辦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工作。
三組織、指導全區擁軍優屬活動;負責管理全區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承辦革命烈士、因工傷亡人員的審報批和褒揚工作;負責復員軍人和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的定補工作;負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黨群團體工作人員及參戰民兵民工的評殘報批工作;負責同德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以及新建、擴建的審核,報批工作;承擔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四負責退伍義務兵、專業士官、傷病殘退伍士兵和立功受獎軍人、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並開發使用軍地兩用人才。
五.組織全區救災救濟工作,即使組織核查災情,審核撥發救災救濟款物品,指導災區生產自救;組織、指導全區救災捐贈和社會捐贈活動;負責接收分配區內外救災款物的管理使用。
六.建立和完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擬訂各類保障對象的保障措施及標準並監督實施,審核下撥的低保金,組織、指導扶濟貧困等社會互助活動。
七.貫徹實施《村(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負責村(居)委員會幹部的培訓;指導村(居)委員會開展村(居)民自治示範活動;制定社區工作和社區服務管理辦法,開展社區服務,推動社區建設。
八.主管婚姻登記工作,貫徹《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理》,倡導婚姻習俗改革,審批婚姻服務機構;承辦婚姻登記的政策諮詢、查處違法婚姻。
九.貫徹《收養法》,審核辦理全區登記工作。
十.負責全區行政區劃工作,承辦鄉鎮、村(居)委會、村(居)民小組的設立、撤消、調整和界線變更及區、鄉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承辦邊界爭議的調查就調處工作,向區政府提出調處建議;懲辦勘界資料的檔案管理。
十一.主管地名工作。承辦鄉鎮、村(居)委會、村(居)民小組區劃名稱及其他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工作,規範全區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組織地名調查,發布全區標準地名,指導全區的地名管理。
十二.負責老齡工作管理智慧型和孤兒、殘疾人、五保戶等特殊困難民眾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督促落實有關政策、法規和規章,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組織實施各類社會福利機構設施標準和扶持保護政策。組織發行社會福利彩票,管理本級福利資金。
十三.負責殯葬管理工作。尋穿殯葬法規,推行殯葬改革,審批、監督殯葬用品經營門市,查處違法喪葬活動;指導獅子山公墓的管理。
十四.貫徹收容遣送管理的法規和規章;負責本轄區內的收容遣送工作。
十五.負責民政事業幾乎財務和統計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和管理。
十六.負責全區殘疾人權益保障的行政管理工作,督促落實有關政策、法規和政策,擬定殘疾人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十七.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