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詞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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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契約
可撤銷契約是民法中可變更和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一種.可撤銷契約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契約。可撤銷契約的效力取決於當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種相對無效的契約,但又...
基本概念 契約的類型 相關概念 區別 適用範圍 -
撤銷註冊商標
撤銷註冊商標是對違反商標法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罰的一種行政手段。撤銷註冊商標需經商標局批准,並發布《撤銷註冊商標公告》。當事人對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不服的,可...
定義 如何申請 -
要約撤銷
要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生效後,使要約的法律效力歸於消滅的意思表示。因為要約撤銷往往涉及受要約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對其設定了一定的限制。《契約法》對此作...
行為介紹 不可撤銷情形 -
行政瑕疵行為
行政瑕疵行為應是“行政上微小的缺點”,確立這一內涵排除了對行政瑕疵傳統違法性的認識,更加有利於對無效行政行為、可撤行政行為、補救性行政行為的判斷與識別,...
內涵界定 實證價值 表象分析 監督補救 結語 -
締約過失行為
締約過失行為是指在契約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的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並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它是一種新型的責任制度,...
前言 產生 先契約義務 造成損失 民事行為 -
註冊商標撤銷
註冊商標的撤銷是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法強制取消已經註冊的商標。
百度名片 撤銷情況 註冊商標部分撤銷 -
證券操縱行為
證券是一個國家或者某個地區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它通過自身特殊的融資渠道進一步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股市是國民經濟的晴雨表”,已成了社會大眾的共識。...
概念 特徵 構成要件 危害 比較分析 -
《金融機構撤銷條例》
《金融機構撤銷條例》是一部法律,於2001年12月15日生效,在2001年11月14日國務院第47次常務會議通過,為了加強對金融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金融...
概述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撤銷決定 第三章 撤銷清算 第四章 債務清償 -
金融機構撤銷條例
金融機構撤銷條例是為了加強對金融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金融秩序,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制定的條例。經2001年11月14日國務院第47次常務會議通過...
相關條令 主要內容 -
商標撤銷
註冊商標撤銷,是指國家商標局對違反商標法及有關規定的行為作出決定或裁定,使原註冊商標專用權歸於消滅的程式。依照我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基於法定的事由...
撤銷註冊商標的事由 撤銷註冊商標程式中的訴訟程式 商標評審程式中的其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