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是指企業對以前年度多計或少計的重大盈虧數額所進行的調整。以使其不至於影響到本年度利潤總額。以前年度多、少計費用或多、少計收益時,應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來代替原相關損益科目,對方科目不變,然後把“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結轉到“利潤分配”科目下,進行相應的盈餘公積的調整。最終不能影響當期的“這一年的利潤分配”科目。
年度損益調整的會計處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本年度發生的調整以前年度損益的事項以及本年度發現的重要前期差錯更正涉及調整以前年度損益的事項。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告批准報出日之間發生的需要調整報告年度損益的事項,也可以通過本科目核算。
二、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調整增加以前年度利潤或減少以前年度虧損,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調整減少以前年度利潤或增加以前年度虧損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二)由於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增加的所得稅費用,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等科目;由於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減少的所得稅費用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三)經上述調整後,應將本科目的餘額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本科目如為貸方餘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如為借方餘額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三、本科目結轉後應無餘額。
新準則下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會計科目運用
以前年度損益調整,主要核算企業本年度發生的調整以前年度損益的事項以及本年度發現的重要前期差錯更正涉及調整以前年度損益的事項。在新準則下該科目核算範圍有所變化,以下通過舉啊例說明。(下列舉例假定所得稅稅率為25%,按淨利的10%提取法定盈餘公積,不作其他分配)
一、調整預計負債或確認新負債[例1]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一供銷契約中規定甲公司在2007年8月銷售給乙公司一批物資。由於甲公司未能按契約發貨,致使乙公司發生重大經濟損失。乙公司通過法律程式要求甲公司賠償經濟損失450萬元。該訴訟案件在2007年12月31日尚未判決,甲公司按或有事項準則確認預計負債300萬元。2008年2月10日,經法院判決甲公司應賠償乙公司400萬元。甲、乙均服從判決,賠償款當日支付。甲、乙公司2007年所得稅彙算清繳均在2008年3月20日完成(假定該預計負債產生的損失不允許在預計時稅前抵扣,只有在損失實際發生時才允許稅前抵扣)。
(1)甲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
08年2月10日記錄支付的賠款並調整遞延所得稅資產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000000
貸:其他應付款——乙公司 1000000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2500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250000
(註:250000=1000000×25%)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7500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750000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5000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750000
借:預計負債 3000000
貸:其他應付款——乙公司 3000000
借:其他應付款——乙公司 4000000
貸:銀行存款 4000000
將“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餘額轉入未分配利潤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7500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750000調整盈餘公積
借:盈餘公積 75000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75000
(2) 乙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
08年2月10日,記錄收到的賠款並調整應交所得稅
借:其他應收款——甲公司 40000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4000000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00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1000000
借:銀行存款 4000000
貸:其他應收款——甲公司 4000000
將“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餘額轉入未分配利潤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3000000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3000000
調整盈餘公積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300000
貸:盈餘公積 300000
[例2]甲公司2007年5月銷售給乙公司一批產品,價款為100萬(含增值稅),乙公司於6月份收到所購物資並驗收入庫。按契約規定乙公司應於收到所購物資後計月內付款。由於乙公司財務狀況不佳,到2007年12月31日仍未付款。甲公司於12月31日編制2007年度會計報表時,已為該應收賬款提取壞賬準備5萬,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上“應收賬款”項目的餘額為200萬,其中95萬為該項應收賬款。甲公司於2008年11月30日(彙算清繳前)收到法院通知,乙公司因破產無力償還所欠部分貨款,預計甲公司可收回應收賬款的60%。則甲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
補提壞賬準備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350000
貸:壞賬準備 350000
(註:350000=1000000×40%-50000 )
調整遞延所得稅資產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875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87500
將“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餘額轉入未分配利潤
借:利潤分配 未分配利潤 2625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262500
調整盈餘公積
借:盈餘公積 26250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26250
[例3]甲公司2007年11月銷售的一批商品給乙公司,取得收入120萬元(不含稅,增值稅稅率為17%)。甲公司發出商品後,按正常情況已確認收入,並結轉成本100萬元。2007年12月31日,該貨款尚未收回,甲公司對該款項計提壞賬準備6萬元。2008年1月12日,由於產品質量原因本批貨物被退回。假定本年度除該事項外,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則甲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
2008年1月12日,調整銷售收入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2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04000
貸:應收賬款 11404000
調整壞賬準備餘額
借:壞賬準備 600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60000
調整銷售成本
借:庫存商品 10000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000000
調整應繳納的所得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500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50000
(註:50000=200000×25%)
若銷售退回時間改為2008年3月28日,則以上步驟應為調整所得稅費用: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500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50000
調整已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500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15000
(註:15000=60000×25%)
將“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餘額轉入未分配利潤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1050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05000
調整盈餘公積
借:盈餘公積 10500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10500
盤盈固定資產以前通過“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核算,而新準則指出,企業盤盈的固定資產作為前期差錯處理,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核算。由於盤盈固定資產會計處理時計人“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而稅務處理時計人本期收入,因此企業應在盤盈年度調增應納稅所得額。此外,盤盈固定資產的會計成本(追溯調整後的成本)與計稅成本(重置完全價值)很可能存在差異,因此還需在以後提取折舊或者處置出售時,繼續進行納稅調整。
企業調整以前年度損益會產生如下問題:一是以前年度損益是否要併入本期應納稅所得額、按本年稅率計算所得稅。二是調整的所得稅是否應在“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作為抵減項目反映。筆者認為,既然是調整以前年度損益,其相應的企業所得稅也應按以前年度企業的盈虧狀況和稅率來計算調整,如果將調整的上年損益併入本年損益一起計算所得稅,可能由於兩個納稅年度稅率的不同、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不一樣等因素,導致兩種方法計算的稅額相差很大,不利於維護稅法的嚴肅性和統一性。具體操作:(1)若企業所屬年度享受減免所得稅的優惠政策,調整的損益仍應享受稅收優惠政策;(2)若所屬年度上年度虧損,調整的損益和上年虧損合併在一起後無應納稅所得額的,就不應計繳企業所得稅;反之,就應計算補繳企業所得稅。至於調整應繳企業所得稅的會計處理。筆者認為應在本年度“所得稅”科目反映,因為所得稅支出是一種費用支出,不應在利潤總額之前扣除,利潤總額應等於本年利潤和以前年度損益調整之和,其扣除按本年事項計算的應交企業所得稅和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後補計的企業所得稅,即為企業本年度淨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