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領導
援助導遊員管理領導機制 :
1、國家旅遊局成立旅遊援藏工作領導小組,統一協調、管理導遊援藏工作,由國家旅遊局領導分別擔任組長、副組長,成員由有關司室負責人及有援藏工作任務的省(區、市)旅遊局局長組成。2、領導小組下設導遊援藏辦公室,負責導遊援藏工作的組織實施,成員由國家旅遊局有關處室及援藏省(區、市)旅遊局人教處、西藏旅遊局有關處室的負責人組成。辦公機構設在國家旅遊局人事勞動教育司。西藏自治區政府和旅遊局成立相應的導遊援藏工作管理協調機構。
3、國家旅遊局委派總領隊和秘書長隨援藏導遊員進藏,負責協調導遊援藏工作的開展、配合西藏自治區旅遊局處理導遊援藏工作中的突發事件和掌握導遊援藏工作信息,並編髮《導遊援藏簡訊》。
4、西藏自治區旅遊局導遊援藏工作管理協調機構具體負責導遊援藏工作的組織和實施,協調援藏導遊員的調配和使用,處理導遊援藏工作的日常事務。
5.有導遊援藏任務的省(區、市)旅遊局,成立導遊援藏協調小組,由局領導擔任組長,負責本省(區、市)導遊援藏的領導協調工作。具體工作由協調小組指定人員負責。
6、援藏導遊員按工作單位編成若干個行政小組,並以小組為單位成立臨時黨(團)小組,小組長由領導小組指定。在西藏旅遊局設立援藏導遊員臨時黨(團)支部,領隊為臨時黨(團)支部書記,各臨時黨(團)小組長為支部委員。臨時黨(團)支部要按照國家旅遊局黨組和西藏旅遊局黨組的要求,指導各臨時黨(團)小組開展活動。
選拔條件
援藏導遊員選拔條件 :
1、忠於祖國,熱愛民族事業,政治素質好。
2、持有導遊證,業務能力強,有3年及以上導遊工作經驗。
3、年齡在22歲-40歲之間,身體健康,無任何急慢性疾病,能夠勝任高原工作。
4、小語種導遊選拔困難的,可以考慮由院校推薦選派持有導遊證的外語專業學生,推薦的學生需與派出學校簽訂派出協定,並與旅行社簽訂正式勞動契約。
三大任務
援藏導遊員三大主要任務 :
一是直接上崗帶團工作,解放西藏旅遊旺季導遊員嚴重短缺的問題;
二是通過傳、幫、帶、講座等形式,幫助培養西藏自治區本地的導遊員,把內地好的導遊工作經驗和工作作風傳授給西藏地區的導遊員;
三是推進西藏與內地旅遊企業間的合作與交流,推動西藏旅遊市場的進一步成熟和完善,促進西藏旅遊業更快更好的發展。
管理責任
援助導遊員的管理責任 :
1、派出單位對被推薦導遊員的政治素質、業務能力、思想作風、健康狀況要嚴格把關,確保選派人員質量;對導遊援藏期間出現違法違紀現象,推薦單位要負推薦責任;在導遊援藏期間對援藏導遊員負有聯繫、教育和對其家庭給予關心的責任。援藏導遊員的人事管理關係不變,完成援藏任務後仍回原單位工作。
2、援藏導遊員原單位所在省(區、市)旅遊局,負責本省(區、市)導遊援藏工作的組織領導與溝通協調工作,對選送導遊員負有審核把關責任,並要負責導遊援藏期間發生的特殊問題的後續處理工作。
3、受援單位要切實承擔起對援藏導遊員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工作安排、學習培訓、組織紀律、思想作風和業餘生活等方面的全面管理;對其工作要大力支持,生活要熱情關心,維護援藏導遊員的正當權益,保證安全。如出現援藏導遊員遭受傷害等情況,受援單位要積極採取措施,及時給予保護與救助,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並及時報告西藏自治區旅遊局。援藏導遊員列席所在受援單位的黨(團)組織活動。
4、西藏自治區旅遊局要對導遊援藏工作在西藏的一切事務負全面責任,特別是對導遊援藏工作的具體指導、檢查以及與各受援單位的協調等。
5、關於醫療責任:國家旅遊局向援藏導遊員每月發放1000元的醫療包乾費。患病治療費用3000元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派出單位按照國家公費醫療或大病統籌等規定承擔。
6、關於意外事故責任:國家旅遊局給每位援藏導遊購買最高保金為60萬元的意外傷害保險。如發生意外事故,除及時報警或治療外,須在48個小時內報國家旅遊局導遊援藏辦公室,以便聯繫保險公司進行賠付。其它善後事宜由派出單位負責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凡由於援藏導遊員個人無組織無紀律造成有關事故的,其責任和後果由其本人負責。
相關待遇
援助導遊員的援藏期間待遇 :
1、參加援藏的導遊員,在援藏期間,除保留原單位基木工資和有關福利待遇外,享受高原補貼、醫療費、一伙食補貼、交通補貼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待遇,具體標準按照當年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
2、對表現突出的援藏導遊員,可評選“全國援藏導遊員西藏自治區先進個人”,對表現特別突出的,可向國家旅遊局推薦評選“全國援藏導遊員先進個人”,並予以通報表彰。
3、有關省(區、市)旅遊局對援藏導遊員在完成任務後,要給予免除下一年度年審和免收後兩年年審培訓費用等獎勵。派出單位對派出人員在執行任務中表現出色的,要在等級晉升、職務提升和職稱評定方面給予優先考慮。
4、援藏導遊員完成任務返回原單位後,單位對其本人要安排一定時間休息調整,時間原則上不少於一個月。
費用分擔
援藏導遊員在藏工作期間,有關費用由各方按以下原則分擔 :
1、派出單位保留其原有的工資及醫療等一切福利待遇。
2、受援單位負責援藏導遊員住宿、臥具的安排和發放帶團補貼。
3、國家旅遊局負責解決援藏導遊員的往返交通費,在藏期間的高原補貼、醫療補貼、一伙食補貼、交通補貼,購買意外傷害保險以及集中培訓費用。根據各省(區、市)分配的進藏導遊員名額,按每人600元體檢費標準補貼各省(區、市)旅遊局(委)。
其他規定
援藏導遊員的其他相關規定 :
1、導遊員援藏期間(一般為4月15日-10月15日),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如遇個人特殊情況必須返回內地時,須經所在受援單位同意,並由國家旅遊局導遊援藏辦公室審定,往返路費自理。
2、援藏導遊員如因患病、意外事件或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等原因,不能繼續承擔援藏任務需更換人員時,由受援單位提出處理意見,經國家旅遊局導遊援藏辦公室審核後,報旅遊援藏工作領導小組審批。由派出省(區、市)旅遊局組織接回援藏導遊員,並承擔相關費用。因病不能繼續工作的,須由西藏旅遊局指定的醫院出具不適應高原工作的證明。
3、援藏導遊員在執行援藏任務期間,遵章守紀、認真履行崗位職責的,享受國家旅遊局規定的相關待遇,發放時段為4月15日至10月15日。高原補貼、一伙食補貼、交通補貼於每個工作月的月末發放,由西藏自治區旅遊局援藏工作管理協調機構根據受援企業的考勤結果負責核發;醫療包乾費分援藏中期和終期兩次發放。
4、對援藏導遊員出現不服從管理、不認真履行崗位職責、違規違紀等行為,西藏自治區旅遊局援藏工作管理機構可一次扣發個人200至500元的高原補貼。對情節嚴重的,加大扣發補貼力度。對情節特別嚴重的,報旅遊援藏領導小組審批後返回原單位,根據《導遊人員管理條例》規定,吊銷導遊員資格證和導遊證,並予以公告。
5、援藏導遊員須在每年規定的時間內填好《援藏導遊員考核表》,西藏自治區備受援單位作出鑑定後上報西藏自治區旅遊局,西藏自治區旅遊局審核後報送旅遊援藏工作領導小組,由領導小組簽署審批意見後轉交援藏導遊員所在省(區、市)旅遊局和旅行社。
6、導遊員在援藏工作期間,不安排本人、配偶及親屬探親。
7、每年導遊援藏工作的具體安排,按照國家旅遊局當年下發的《導遊援藏工作實施意見》執行。
行為準則
援藏導遊員的行為準則 :
1、擁護黨和國家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立場堅定,堅決反對分裂,自覺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
2、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自覺執行國家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尊重西藏當地的宗教信仰、民族風情和生活習俗。
3、嚴格遵守《導遊人員管理條例》,以及國家和西藏關於導遊人員管理的有關規定,服從所在受援單位的管理,並自覺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不搞自由散漫。
4、繼承和發揚“老西藏”精神,克服高山缺氧、高山反應帶來的困難,認真執行工作安排,團結協作,相互支持,在工作中發揮模範帶頭作用。
5、認真履行導遊員職責,忠於職守,吃苦耐勞,勤奮工作,提供優質服務,維護遊客權益。
6、刻苦學習西藏的歷史、地理、民俗、景點等相關旅遊知識,努力提高在西藏的導遊水早,積極為西藏旅遊業作出自己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