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根據《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揚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蘇委〔2009〕574號)和《中共揚州市委辦公室、揚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揚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揚辦發〔2010〕11號),設立揚州市國土資源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正處級建制。職責調整
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全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有關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和地質環境管理、測繪管理的地方性規定和政策檔案。參與全市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等工作,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提出全市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節約集約的政策措施。(二)承擔規範全市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監督檢查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組織指導全市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調處權屬糾紛,查處重大違法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全市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專項規劃。指導和審核縣(市、區)、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指導和審核縣(市、區)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參與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審核,承擔建設項目的用地預審。
(四)負責全市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糾紛。組織開展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以及土地確權、登記和分等定級工作。負責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種數據,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依法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市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組織和指導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參與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六)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負責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和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執行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擬訂並實施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政策措施,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組織實施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租賃、劃撥和轉讓,指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
(七)承擔規範全市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全市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提出調控土地市場的政策建議。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
(八)負責全市礦產資源開發和地質勘查行業管理。負責採礦權審批登記發證和探礦權審核,負責全市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管理,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市級地質勘查項目、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
(九)承擔地質環境保護和地質災害預防治理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環境保護,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統一管理全市地熱資源,負責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組織、指導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參與重大建設項目、城市總體規劃和區域經濟開發規劃的地質論證工作。
(十)承擔全市測繪管理工作。負責管理全市測繪市場,組織協調全市基礎測繪、地籍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和重大工程建設測繪的實施;負責全市測繪單位資格審核、測繪項目備案和測繪產品質量管理;負責航空攝影和涉外測繪項目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全市測繪資料、測量標誌、基礎測繪成果、密級測繪成果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審查全市地圖編制出版;指導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
(十一)依法徵收土地、礦產資源收益,監督管理資金使用。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土地、礦產專項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安排並監督檢查國家、省、市財政下撥的國土資源工作經費、專項資金及其他資金。
(十二)組織開展土地、礦產、測繪法制宣傳科技工作和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三)按規定履行全市國土資源系統幹部管理和隊伍建設職責。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國土資源局設9個職能處室,均為正科級建制。辦公室
(掛“行政辦事服務處”牌子)負責全局工作的綜合協調督辦,包括計畫、總結、綜合報告和檔案、文稿的起草;負責文電處理、印章管理、會務、機要保密、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黨務政務信息、新聞宣傳、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系統內工作目標考核方案制定、實施和考評;負責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辦理以及領導批件、寄語市長、公開電話等黨務政務督查工作;承擔省市下達本局工作目標任務分解、督查和上報;組織國土資源重要課題調研;負責國土資源信息化工作;負責機關資產管理、基建、政府採購和後勤接待工作;辦理商品房、房改房土地登記,房屋抵押土地使用權備案登記和土地他項權利註銷登記;承擔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單獨宗地土地登記,宗地土地使用權分割登記的形式審查、受理、送達;承擔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改有償使用,集體建設用地使用,建設用地項目預審的形式審查、受理、送達;承擔礦產資源開採許可,礦產資源補償費減免核准,建設用地地質災害評估,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本市區域性地圖試製樣圖初審的形式審查、受理、送達。
法規監察處
(掛“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辦公室”牌子)負責推進國土資源部門依法行政,組織開展法制宣傳和普法教育;負責有關法規政策問題的綜合協調,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負責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國土資源聽證的有關工作;負責組織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的相關工作。監督檢查全市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法律法規執行情況;依法組織查處土地、礦產、測繪違法案件;承擔並指導國土資源信訪工作。
規劃科技處
開展全市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承擔國土資源綜合統計;編制並實施全市國土、土地利用、礦產資源、地質環境等綜合規劃,組織編制全市地質勘查、礦產開發、礦山環境保護、土地整治、基本農田保護等專項規劃;組織實施土地利用計畫;擬訂全市和重點地區國土綜合開發整治的政策措施;指導和審核縣(市、區)、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指導和審核縣(市、區)礦產資源規劃和地質環境規劃;參與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審核;負責各項規劃的協調銜接並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負責全市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等城鄉統籌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國土資源科技發展規劃、計畫;組織科技項目評審、申報和科技成果推廣套用;監督檢查重大科技項目實施情況;負責系統內工作人員出國(境)管理以及國土資源對外交流和合作工作。耕地保護處
承擔全市耕地與基本農田保護、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工作;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制度落實情況;承辦省政府和國務院審批的各類建設項目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的審查、匯總、報批工作;負責統一征地、征地補償安置及其矛盾爭議協調工作;指導並協調耕地占補平衡工作。地籍管理處
(掛“市測繪管理辦公室”牌子)統一管理全市城鄉地籍工作;組織全市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變更調查及統計工作,負責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權屬變更、證書查驗和土地動態監測工作;調處土地權屬糾紛;指導地籍信息系統建設;指導縣(市)地籍工作。負責全市測繪行業管理,擬訂全市測繪工作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定;依法管理全市測繪市場;組織實施全市基礎測繪、地籍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及其他市級重大建設工程項目的測繪;負責測繪單位的測繪資格審核、測繪項目備案、測繪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負責基礎測繪成果、密級測繪成果的收集和管理;負責測量標誌的管理和維護;負責縣(市、區)測繪管理部門和測繪生產單位的業務指導;指導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全市各種地圖的編制和出版。
土地利用管理處
負責城鄉建設用地供應和土地市場管理,具體承擔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收回,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政府收購儲備國有土地審核報批,國有土地供應項目用地預審工作。擬訂土地供應計畫,規範和監管土地市場;負責建設用地批後監管和居民建房用地管理;負責節約集約用地評價;負責土地分等定級、基準地價更新調查和地價動態監測;規範和監管土地估價中介組織。地質礦產處
組織礦產資源調查評價;負責地質勘查行業管理;負責地質勘查項目立項審批與管理。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承擔採礦權審批、登記、發證和探礦權審核;負責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採礦權使用費及價款;調處礦業權權屬糾紛;組織開展礦產資源督察,維護全市礦業秩序。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登記和統計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負責礦業權評估和地質資料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指導和監督管理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承擔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地熱資源統一管理;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的勘查和評價工作;組織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財務處
(掛“審計處”牌子)承擔國家、省、市財政撥給的國土資源工作經費、專項經費及其他資金的財務管理工作;負責機關事業經費的統一管理,擬訂並實施有關財務資產管理制度;負責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及專項基金的徵收、使用和管理;指導系統內部審計工作,承擔機關、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審計;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對相關單位領導幹部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人事處
負責市局機關、分局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工資管理;承擔國土資源行業專業技術職稱申報和評審工作;承擔局管幹部及領導班子建設的有關工作;負責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全市國土資源系統文明單位、文明行業創建以及基層所創優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全市國土資源系統隊伍建設。機關黨組織、紀檢監察、群團等機構設定按有關規定執行。
人員編制
核定市國土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35名。後勤服務人員編制另行核定。核定領導職數為:局長1名,副局長4名,紀檢組長1名;內設機構正副處長(主任)17名,其中正處長(主任)9名,副處長(副主任)8名。
其他事項
(一)派出機構市國土資源局設立廣陵分局、維揚分局、邗江分局、開發區分局4個派出機構,正科級建制。分別負責廣陵區、維揚區、邗江區、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土資源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編制並實施轄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負責轄區內耕地、基本農田保護和土地復墾開發整理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前期調查、材料組織和批後實施;負責建設用地供地初審上報和批後監管;負責轄區內地籍調查、土地登記、日常變更調查和土地權屬管理工作;負責個人之間土地權屬糾紛調處;負責轄區內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轄區內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和信訪工作;負責國土資源規費和土地年租金征繳工作;管理國土資源所;承辦市國土資源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核定市國土資源局廣陵分局、維揚分局、邗江分局機關行政編制27名,其中廣陵分局機關行政編制6名、維揚分局機關行政編制6名、邗江分局機關行政編制15名。核定市國土資源局開發區分局依照國家公務員法管理事業編制5名,經費渠道維持不變。
核定領導職數為:市國土資源局廣陵分局、維揚分局、邗江分局、開發區分局分別為局長1名,副局長2名。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宜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