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留

提留

80~90年代部分地區農民除交納“皇糧”上交國家外,還要交納部分“提留”做為地方政府財政收入,供地方政府支配的那部分稅收(多以交糧食的形式交納,也有部分怕糧食不夠吃而交錢的農戶), 比如交棉花, 規定每戶必須按照規定的低價賣出多少棉花, 如果哪一年產量太小, 達不到量就要被罰錢,農民也把達到這個量叫做任務, 完不成任務被罰款, 也認為是理所當然的; 再比如也有的地方有飼養家兔的任務,即每年必須飼養多少只家兔, 並且也是指定的低價賣出, 如果達不到量也要被罰款。

提留

tíliú

[withdraw and retain] 在總收入中按規定提取一部分存留起來作他用或歸自己使用

提留是章丘方言,意思為"拿起來".

如"把那東西提留起來"或者"把那東西拿起來"

提留就是提取留存的意思

以前多用在農村,比如:

在農村稅費改革前向農民徵收的主要費用項目簡稱是“三提留”、“五統籌”。

“三提留”是指由村一級組織收取的公積金、公益金和集體管理費;

“五統籌”是指由鄉一級政府收取的計畫生育、優撫、民兵訓練、鄉村道路建設和民辦教育方面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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