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會計處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保險)提取的原保險契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再保險契約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險種和原保險契約或再保險契約進行明細核算。
三、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在確認保費收入、分保費收入的當期,應按保險精算確定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科目。
(二)資產負債表日,應按保險精算重新計算確定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金額與已提取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餘額的差額,借記或貸記本科目,貸記或借記“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科目。
(三)原保險契約提前解除的,應按相關未到期責任準備金餘額,借記“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期末,應將本科目餘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本科目無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