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推山是廡殿(四阿)建築處理屋頂的一種特殊方法。由於立面需要將正脊向兩端推出一個雷公柱的柱徑,從而使四條垂脊由45度斜直線變為平滑的折線產生曲線感,從而影響屋頂正面坡度步架距離都不一樣長。
推山是古代建築中屋頂的一種建築形式。其特徵是:加長廡殿正脊,並向兩山推出的做法,叫推山。推山的做法使屋頂的線條富有曲線美。因為兩山的坡度與前後的坡度如果相同,那樣的話垂脊只能是一條呆板的直線,而把正脊加長,使兩山向兩端外推,並使它的坡度比前後的坡度陡一些,則不論從哪個方向看,垂脊都是曲線。推山只適用於廡殿式屋頂。宋《營造法式》規定:“如八椽五間至十椽七間,並兩頭增出脊袱三尺。”清式推山規定同宋式不同,從檐步起便向兩端推出。
推山的計算
推山是指將廡殿兩端山牆上的屋脊,向外推出使正脊加長,使垂脊彎曲的一種作法,一般稱為廡殿推山法,宋稱造四阿殿。
宋《營造法式》述:“凡造四阿殿閣,若四椽六椽五間及八椽七間,或十椽九間以上角梁相續直至脊,各以逐架斜長加之。如八椽五間至十椽七間,並兩頭增出脊樽各三尺,隨所加脊盡處別施角梁一重”。即指四、六椽五間、八椽七間、十椽九間以上的,都可依斜延長與脊相交,但八椽五間至十椽七間,應由脊檁兩端各向外推出三尺,隨所增加的距離,另加角梁一副,如右圖所示。
清式做法,梁思成教授在《清式營造則例》後所附的《營造算例》內述日:在步架相等的條件下,“除檐步方角不推外,自金步至脊步,按進深步架,每步遞減一成。如七檁每山三步,各五尺;除第一步方角不推外,第二步按一成推,計五寸;再按一成推,計四寸五分,淨計四尺零五分”。其意是說,在檐、金、脊各步架相等的條件下,檐步不推,自金步向脊步推算,每步按前一步值(即推山後的步架值),減去一個推山值,此值為前一步架的0.1倍(即一成),如第二步架值為第一步架值5尺減0.5尺,得4.5尺;第三步架再按第二步架值的一成推,即4.5尺減0.45尺得4.05尺。
若將上述用符號表示:設步架寬為,那么檐步架寬為,由金步至脊步,推山後的步架值分別為,,,則總結得。
當各步架尺寸不等時,梁思成教授通過自己的總結,在《營造算例》內舉例曰:如九檁,每山四步,每一步六尺,第二步五尺,第三步四尺,第四步三尺;除第一步方角不推外,第二步按一成推,計五寸,淨四尺五寸,連第三步第四步亦各隨推五寸;再第三步,除隨第二步推五寸,餘三尺五寸外,再按一成推,計三寸五分,淨計步架三尺一寸五分;第四步,又隨推三寸五分,餘二尺一寸五分,再按一成推,計二寸一分五厘,淨計步架一尺九寸三分五厘”。
推山做法的成熟
推山做法見諸文字雖在清代以後。但其產生卻由來已久。早在唐構山西五台山佛光寺東大殿中即有脊樽推出的做法。不過那時的脊樽推出目的在於使角梁相續至脊樽為45度直線,以便施工。宋《營造法式》圖樣“造角梁之制”中,曾列舉四阿殿閣之八椽五間或十椽七間建築在由下而上,角梁相續至脊樽時,以“兩頭並出脊樽三尺”來加長正脊。但這種脊樽延長的推山做法在宋代並不普遍,實例中就曾出現因正、側兩面間廣不一引起的角脊折架不同,甚至逐架內折之例.如山西大同善化寺山門。至元代,廡殿頂的推山做法仍不普及,時有時無。如山西芮城永樂宮三清殿和龍虎殿,就是一個推山。另一個不推山。直至明代,廡殿頂中採用推山做法的才日漸增多。就所調查的明代十幾座廡殿建築來看,未推山的僅有昌平明長陵祓恩殿和北京太廟戟門等極少數建築.大部分廡殿建築都採用了推山做法,並且推出的距離相當大,以至山面舉架非常陡峻。相應地,山面在脊步構造做法上也有較多變化,並在發展中日趨成熟,一直延續,影響至清代。
對於廡殿建築屋脊曲線的形成,清代《營造算例》之《廡殿推山》中規定,依檐、金、脊各步架的不同情況,有兩種推山方法:一種是當檐、金、脊各步架深相同時,如七檁每山三步、各五尺情況下的推山做法;另一種是各步架深不等時,如九檁、每山四步,第一步六尺,第二步五尺,第三步四尺,第四步三尺時,除了檐步方角不推外,余皆按進深步架,向外遞減一成.從而得出較圓滑的彎曲角脊曲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