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按國家建設的目前及長遠需要和科學、文化、技術的發展狀況,由國務院學科評議組召集人會議提出,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國家教育委員會審定。1981年提出的目錄草案(徵求意見稿)按 10個學科門類設 60個一級學科,列 666種學科、專業。所列專業範圍大體相當於二級學科。1983年 1月修改,提出《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授予博士和碩士學位的學科、專業目錄(試行草案)》。按 10個學科門類設 63個一級學科,共列 638種學科、專業。1988年 10月再次提出《授予博士、碩士學位和培養研究生的學科、專業目錄(修訂草案)》,並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原則通過,作為學位授予單位申報和審核工作的依據。該目錄按 11個學科門類設 72個一級學科,共列學科、專業 618種(包括試辦專業)。該目錄拓寬大批原有專業的專業面;撤銷或歸併一些劃分過細、過窄的專業;增加一批新專業。對國家急需發展,但培養條件暫不成熟,或雖尚未招生但從長遠考慮應予扶持的學科、專業,作為試辦專業列入目錄(共 32 種)。1990年 11月,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和國家教育委員會批准,正式下達《授予博士、碩士學位和培養研究生的學科、專業目錄》,按 11個學科門類,設 72 個一級學科,共列 620 種學科、專業及 34 種試辦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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