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獻原則

含義

捐獻原則是專利侵權判定中的一項法律原則,其可以表述為,如果專利權人在專利說明書中公開了某個實施方案(embodiment),但在專利申請的審批過程中沒有將其納入或試圖將其納入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則該實施方案被視為捐獻給了公眾,當專利申請被授權後,專利權人在主張專利權時不得試圖通過等同原則等將其重新納入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
捐獻原則和禁止反悔原則一樣是對等同原則適用的限制。

沿革

捐獻原則是美國法院在審理專利侵權案件的過程中創立的司法規則。

背景

1982年美國聯邦巡迴抗訴法院 (CAFC)成立後,在專利侵權判定中對等同原則的適用較為寬鬆,使得此後十多年間出現了專利權人獲得等同侵權判決過分容易的傾向。為了平衡專利權人和公眾的利益,CAFC開始創立一系列司法規則來限制等同原則的適用。

創立和確立

CAFC於1996年在Maxwell v. Baker一案中提出了捐獻原則。然而1998年該法院審理YBM Magnex Inc. v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一案中否認了捐獻原則的普遍適用性,從而在美國專利法的理論和實務界造成了相當大的困惑,為了釐清這個問題,2002年,CAFC對Johnson & Johnston Associates, Inc. v. R. E. Service Co., Inc一案進行了大法庭(en BANC)審理,在判決中完全確立了該原則。
在Johnson & Johnston一案中,專利權人Johnson & Johnston公司擁有涉及製造印刷電路板的專利,其說明書中描述了電路板的硬基片最好是鋁片,但也可以是不鏽鋼、聚丙烯等。然而其權利要求中硬基片被限定為鋁片。而被控侵權人R. E. Service Co., Inc公司的產品就是使用不鏽鋼基片。CAFC在判決中認為,當申請人在說明書中公開了一個主題,但在權利要求書中卻沒有請求保護時,就意味著申請人將這個主題捐獻給了公眾。如果在這種情況下仍然認定構成等同侵權,將導致與權利要求的界定保護範圍的功能的嚴重衝突。該法院還指出,申請人在專利申請階段提交保護範圍窄的權利要求,從而容易地通過了專利局的審查,而在獲得專利權之後,又基於說明書中公開的等同特徵主張構成等同侵權,這是不能允許的。最終判定侵權不成立。

捐獻原則在中國

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規定了捐獻原則:
對於僅在說明書或者附圖中描述而在權利要求中未記載的技術方案,權利人在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中將其納入專利權保護範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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