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案例一
拾金索酬 2016年5月14日晚,市民劉先生和女友在乘坐優步車輛過程中,不慎將錢包遺落在車上。此後他們接到陌生人來的信息,稱給1500元就還錢包。因雙方未達成一致,對方竟將錢包掛在網上拍賣。根據相關線索,劉先生懷疑該陌生人就是拉載他的優步司機。5月17日,優步方面表示,目前尚無法聯繫到該司機,但該司機賬號做封停處理。
案例二
重慶市民熊先生遺失一部手機後,聯繫到拾得人蔡女士,熊先生承諾給對方一定酬金以示感謝,雙方便約好時間地點歸還手機。這本是一件皆大歡喜的事情,不料雙方卻因酬金的數額引發糾紛,直至熊先生報警求助。
雙方之所以爭執不下,是因為熊先生的手機只值1000元,而蔡女士卻要800元的酬勞。熊先生覺得對方趁火打劫,蔡女士則提出手機雖然不值錢,但裡面的信息很重要。當拾金不昧的傳統美德,遭遇拾金索酬的現實考慮,難免會令人感到糾結。其實,拾金索酬本身無可厚非,但是應該有一個合理的限度,因為拾金索酬與敲詐勒索只有一步之遙。
案例三
2015年2月7日,從西安到銅川辦事的李先生在一家麵館吃飯時,不慎將一個裝有百萬元工程契約及身份證、私章等物品的黑色提包丟失。他張貼尋物啟事後,當天就有人給他發簡訊說撿到了包,但因為報酬未談攏。
法律
《物權法》第109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第112條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觀點
段思平:“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也就是說,拾得人的拾金“索費”權利受到法律保護,但拾金“索酬”卻並非公民的法定權利。
陳廣江:拾金不昧是傳統美德,“拾金而昧”涉嫌違法,二者之間有一個“中間地帶”,即“拾金索酬”或“拾金有償”。雖然“拾金索酬”違背傳統美德,但法理可容。在法律沒有明確酬勞標準的情況下,酬勞數額具體多少,拾得人可以與權利人自願協商,甚至討價還價,但應有一個尺度和底線,否則就有情理法難容的危險。
張松超:不少國家都對拾得者獲得報酬的權利做了明確的法律規定。所以,隨著時代的進步,我們不能再懷著傳統的眼光來看待拾金索酬行為,拾金不昧不要報酬,只能作為一種高尚的行為去提倡,卻不能當做通行法則去要求每一個人。
楊朝清:只有明晰權責邊界,將“拾金索酬”納入法律軌道,“拾金索酬”才會更具操作性。只有拾得人利益表達有章可循、失主給予報酬有據可依,雙方才會各取所需、皆大歡喜。只有給“拾金索酬”正名並讓它走上規範化、常態化的路徑,“拾金索酬”才會走出漫天要價的誤區,切實地促進社會文明水平的提升。
網友看法
@小胡哥:我在公車上撿到過一部手機,沒電開不了機,充電後,打給電話里通話最頻繁的人,讓他到治安亭取!一部手機,不得動心!
@北方的人:物權法規定,權利人在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要錢是對的,但不能離譜,500元也太高了,200元比較恰當。
@飛度:德國民法典規定,拾得物價值在1000歐元以下的,其報酬為其價值的5%;超過此數的,超過部分按3%計算;動物為價值的3%。我們不妨借鑑。
媒體點評
拾金索酬
“拾金索酬”行為的尺度和底線在哪裡?毫無疑問,這個底線是存在的,而且是道德和法律的雙重底線。從道德角度說,“拾金索酬”可以,但如果行為太過分或變相強迫,就逾越了道德底線,離“拾金而昧”不遠了;從法律角度講,變相強制索酬,離非法侵占和敲詐勒索僅一步之遙。
其實,索酬標準並不難界定。拋開公道自在人心不說,從法理上講,酬勞標準應建立在保管遺失物所產生的合理費用或必要費用的基礎上,保管一台汽車跟保管一個包,費用當然不同;保管100萬現金和保管100萬的契約,費用也不該相同。總之,如果雙方自願,多少沒關係;如果談不攏,拾得人應得的酬勞應和其付出的勞動量成正比。
有人說,法律要明確酬勞標準明細,比如按遺失物的一定比例計算,但事實上,對酬勞進行量化很難操作。100萬的契約產生的利潤可能幾十萬,但畢竟不是現實的利潤,很難定一個10%或20%的酬勞標準。正是考慮到這一點,《物權法》只是規定了“必要費用”,而沒有明確具體標準。法律不是萬能的,也不會保護某些逾越道德底線的行為。
具體怎么看待法律中的這個“必要費用”,關乎道德和法律的雙重底線。但願人人心中都有底線意識,把握住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