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內容
簡介
詞目:拾金不昧
發音:shí jīn bú mèi
釋義:金:原指錢財,現泛指各種貴重物品;昧:隱藏。拾到東西並不隱瞞下來據為己有。指不占小便宜的道德和社會風尚。
【近義詞】:路不拾遺
【反義詞】:貪得無厭、財迷心竅
【語法】:連動式;作謂語、定語;含褒義
出處
清·吳熾昌《客窗閒話·義丐》:“乃呼里長,為之謀宅於市廛,置貨立業且表之以額曰‘拾金不昧’。”清·《歧路燈》第一百八回:“把家人名分扯倒,又表其拾金不昧。”
原文:秀才何岳,號畏齋。嘗夜行拾得銀貳百餘兩,不敢與家人言之,恐勸令留金也。次早攜至拾銀處,見一人尋至,問其銀數與封識皆合,遂以還之。其人慾分數金為謝,畏齋曰:“拾金而人不知,皆我物也,何利此數金乎?”其人感謝而去。又嘗教書於宦官家,宦官有事入京,寄一箱於畏齋,中有數百金,曰:“俟他日來取。”去數年,絕無音信,聞其侄以他事南來,非取箱也。因托以寄去。夫畏齋一窮秀才也,拾金而還,暫猶可勉;寄金數年,略不動心,此其過人也遠矣 。
譯文:秀才何岳,自號畏齋,曾經在夜晚走路時撿到200餘兩白銀,但是不敢和家人說起這件事,擔心家人勸他留下這筆錢。第二天早晨,他攜帶著銀子來到他撿到錢的地方,看到有一個人正在尋找,便上前問他,回答的數目與封存的標記都與他撿到的相符合,於是把錢還給了他。那人想從中取出一部分錢作為酬謝,何岳說:“撿到錢而沒有人知道,就可以算都是我的東西了,(我連這些都不要),又怎么會貪圖這些錢呢?”那人拜謝而走。他又曾經在做官的人家中教書,官吏有事要去京城,將一個箱子寄放在何岳那裡,裡面有金數百兩,(官吏)說:“等到他日我回來再來取。”,去了許多年,沒有一點音信,(後來)聽說官吏的侄子為了他的事情南下,但並非取箱子。(何岳)得以托官吏的侄子把箱子帶回官吏那兒。秀才何岳,只是一個窮書生而已,撿到錢歸還,短時期內還可以勉勵自己不起貪心;金錢寄放在他那數年卻一點也不動心,憑這一點就可以看出他遠過與常人。
意義:拾金不昧歷來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文中敘述了窮秀才何岳兩次還金的故事,表現了何岳的高尚品格,至今仍有教育意義。
示例
我們每個人都應從小養成這樣的的好品德,這對於每一個人的成長都有很大的意義。
品德問題
物權法草案新規
“我在馬路邊撿到一分錢,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裡邊……”當我們許多人打小起就哼唱這首童謠時,就知道撿了東西要歸還的道理。千百年來,把拾金不昧作為一項傳統美德,就是這樣在潛移默化中不斷傳承。
全國人大常委會再次審議的物權法草案從法律角度提出,拾金不昧者可以獲得保管費等必要的費用或報酬。拾金不昧在法律的層面和經濟補償掛了鉤,拾金不昧究竟有沒有變味?這究竟是不是對傳統道德的背叛?
拾金不昧的定位
“拾金不昧”一直是作為中華民族傳統美德來規範社會基本行為的。應該說,由於教育的作用和影響,我們大多數人一直都是把拾金不昧當作傳統美德而不是法律義務來看待,當作最基本的公共道德來遵守。但在近些年,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提高,究竟是用道德的溫情來薰陶還是法律的戒尺來確立拾金不昧的意識,時常引起爭議。
有學者認為,在古代拾金而昧同樣要受到處罰,而到了現代社會,1986年通過的民法通則其實也早已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歸還失主。拾金不昧實際上是法律的起碼要求,否則就意味著違法侵占。
調查結果也顯示,當我們一廂情願地期待單純用道德來約束人們的行為規範時,拾金不昧現象如今並不盡如人意,人們對丟了東西能否找回來的期望值已經大大降低。拾金不昧是停留在道德層面還是納入法律範疇去宣傳教育、規範行為,已成為一個難題。
著名社會學家、北京大學社會學系夏學鑾教授認為,“拾金不昧”不是一般的社會道德準則,而是屬於傳統道德底線,是中國人最基本的道德防線。只有尋找道德和法律的契合點,讓這種社會意識從孩提時代紮根,成為人們必備的素質,才能更好地發揚光大。
拾金的補償問題
拾金不昧需不需要補償
對於失物復得,一般失主肯定對歸還者表達謝意。如果主動要求取得補償、索要報酬會不會變味,隨著不斷增多的失物歸還索要補償事件見諸報端,中國人幾千年拾金不昧的品質,在今天的社會裡反覆遭受著“拷問”。
作為規定有形物的歸屬和法律關係的基本法,物權法草案無法迴避拾金不昧這一話題。草案規定:所有權人、遺失人等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遺失物的保管費等必要費用。這是中國首次立法對拾金不昧者進行經濟補償。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楊興富就認為,凡是撿到東西了,都要給錢,不給錢就可以留置,這與傳統的社會公德是相互矛盾的,還是應該大力提倡拾金不昧。復旦大學高麗建副教授也認為,從經濟學角度講,遺失物付費也許是合理的;但如果什麼事情都用金錢量化,無疑會導致我們整個社會精神世界的失落,也會讓一些高尚行為庸俗化。
也有專家認為,現行民法通則沒有明文規定拾得人的報酬請求權,等於把道德要求寫進了法律,這顯然拔高和誇大了普通人的思想覺悟程度,忽略了市場經濟條件下人對利益的要求,這容易導致拾得人失去歸還的動力。北大法學院教授王軼認為,草案寫進了歸還遺失物有權索取必要費用的新規定,是把公民由假想中的道德聖人恢復為普通人。
拾金不昧應該怎樣補償
物權法草案在規定遺失人須支付保管費等必要費用的同時,還規定若未支付必要費用,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有權留置遺失物。其實,調查發現多數人在自己丟掉東西失而復得後,願意給返還人適當補償或者饋贈,但人們經常困惑的是究竟該補償多少。
補償究竟包括些什麼內容,實際生活中也不是完全依照現行民法通則執行,而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按總額的百分比來支付;有的支付費用的同時適當小額酬謝;有的按照懸賞廣告的承諾來支付。
湖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屈茂輝認為,應大膽借鑑德、日等地民法中關於遺失物拾得者的補償立法。全國人大代表、重慶索通律師事務所律師韓德雲則認為,物權法作為基本法只是確定拾金不昧者可以獲得賠償這一原則,具體的操作是很複雜的,不同的物、不同的情形,可以通過法院判例來解決。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一位專家告訴記者,對拾金不昧者的補償,物權法只是規定一個原則,而具體如何補償主要還是靠當事人之間的約定。
物權法草案最後如何從法律上規範拾金不昧行為,還有待審議。人們期待通過後的法律給“拾金不昧”帶來一種適應現代社會、更易於為遺失人和拾得人接受的全新內涵和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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