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原則
《招標投標法》第五條規定了招標投標活動應遵循的原則,即“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
公開原則
公開原則是指招投標的程式應透明,招標信息和招標規則應公開,有助於提高投標人參與投標的積極性,防止權錢交易等腐敗現象的滋生。
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是指參與投標者的法律地位平等,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所有投標人的機會平等,不得實行歧視。
公正原則
公正原則是指投標人及評標委員會必須按統一標準進行評審,市場監管機構對各參與方都應依法監督,一視同仁。
“三公”原則中,公開是基礎,只有完全公開才能做到公平和公正。
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招標、投標人都應誠實、守信、善意、實事求是,不得欺詐他人,損人利己。“誠實信用原則”在西方常被稱為債法中的“帝王原則”,也是我國《民法》和《契約法》的基本原則。“誠實信用原則”要求重契約、守信用是對當事人利益之間的平衡。在法律上,“誠實信用原則”屬於強制性規範,當事人不得以其協定加以排除和規避。
法律規定
化整為零是指本來已達到強制招標的規模,將工程拆散成幾個項目,使每一部分都可低於強制招標的標準,達到規避招標的目的。如違反此規定,可責令期限改正,並可處以項目契約金額5%~10%的罰款,可暫停項目的資金,對單位直接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已發給予處分。
行政監督管理
為使招投標行為符合法律規範,《招標投標法》規定了行政監督機構有依法對招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的權力。國家計委是招投標活動的歸口管理機關,國務院各部委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行業管理部門一般均設立專門監督機構,承擔在本地區、本系統中的招投標活動中的監督責任。
不受非法干擾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限制。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標活動。
招投標最大的優點是競爭,通過競爭以保證工程質量和合理的價格,所以限制競爭的行為屬禁止行為,並受有關行政部門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