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付款

拒絕付款,是指付款人或擔當付款人在匯票持票人於法定提示付款期間請求付款而予以拒絕的行為。拒絕付款應作成拒絕證書,一般應在匯票付款日或其後二個營業日內作成。持票人由此可向前手行使追索權。

無追索權保理是指承擔買方信用風險的保理。保理公司在承做無追索權保理時,發生買方信用風險,從應收賬款到期90天起,若發生非商業糾紛的賣方信用風險,由保理公司向賣方履行擔保付款的責任。有追索權保理是指不承擔買方信用風險,只提供其他服務的保理。保理公司承做有追索權保理,若有提供賣方預付款服務,在應收賬款到期45天后,任何情況下,保理公司均有權向賣方進行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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