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方式
從付款行為本身來看,它是票據上規定的付款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使持票人實現票據權利,同時導致票據關係消滅的行為。付款行為的主體只能是票據記載的付款人。持票人要想得到付款,就要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所以,提示付款,是持票人行使付款請求權並取得票據金額的必經步
驟。
票據具有替代貨幣進行結算支付和資金融通等功能,因此票據經過多次轉讓後,持票人與出票人、付款人之間可能已無直接關係。持票人轉讓票據,無需通知出票人。付款人在沒有見到票據時,可能不知道誰是最終的持票人。因此,持票人只有經過提示付款,經付款人對持票人身份和票據的查驗,才能確認履行付款義務的對象。
提示付款人,應當是持票人或他的代理人;接受提示付款的人,則是付款人本人。但特殊情況下也可能是付款人以外的人,如付款人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向他的法定代理人提示付款;企業分立、被兼併後,向新產生的企業法人提示付款;企業破產後,向其破產清算組織提示付款;付款人死亡時,向其繼承人提示付款等。
提示付款同時還是持票人的一種權利保全行為。因為經過提示付款,而付款人拒絕時,持票人才能要求付款人出具拒絕證明,並依據拒絕證明,行使對前手的追索權。依票據法的規定,持票人不能出具拒絕證明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所以不提示付款,就無法保全持票人的追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