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是指付款人為履行票據債務而採取的具體做法。 一般情況付款方式分為本人付款與代理人付款.轉賬付款與現金付款。

(一)本人付款與代理人付款

本人付款亦即付款人付款,是由匯票上所載付款人(在已為承兌時則為承兌人)本人直接向持票人進行的付款;而代理人付款則是由付款人或承兌人指定的其他人(通常應為銀行),代替付款人進行付款。在現實的票據活動中,由匯票上所載付款人本人直接付款的,僅為銀行承兌匯票,在此種情況下,承兌銀行是作為匯票上當事人亦即票據債務人,履行其票據債務;而對於銀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來說,票上所載付款人通常並不親自承擔付款,而以銀行為代理付款人,在為銀行匯票時以其他銀行為代理付款人,而在為商業承兌匯票時則以承兌人的開戶銀行為代理付款人。區分付款中的付款人付款和代理付款人付款,其意義主要在於明確不同的法律關係,確認相應的付款責任和效果。代理付款人並非匯票當事人,而只是付款人的受託人,因而,代理付款人所承擔的並非票據上責任,而是委託關係中的受託人責任。但需要注意的是,在票據法上,代理付款人進行付款時,也負有與付款人同一的審查責任(《票據法》第57條);在持票人向代理付款人提示付款時,也發生提示付款的效力;在代理付款人依法付款時,也發生匯票付款的效力;而在代理付款人拒絕付款時,當然也發生拒絕付款的效力。

(二)轉賬付款與現金付款

在票據法上,對於匯票付款採取轉帳方式還是現金方式,並無特別限制,但在銀行結算制度上,對於匯票付款的方式有特別的限定。根據結算辦法的規定,在需要使用銀行匯票向代理付款人支取現金時,須在銀行匯票的“匯票金額”欄先填寫“現金”字樣,後填寫匯票金額(《支付結算辦法》第58條);並且,簽發現金銀行匯票,申請人和收款人必須均為個人,申請人或者收款人為單位時不得簽發現金銀行匯票(《支付結算辦法》第59條)。從結算辦法的規定來看,通常的匯票付款,均應為轉賬付款,僅在申請人及匯票上所載收款人為個人的特別情況下,才允許進行現金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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