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丁美洲大莊園制
正文
殖民統治時期以來拉丁美洲土地占有制的主要形式。以大地產主占有大批土地為特徵。西班牙1720年宣布取消拉丁美洲殖民地的委託監護制,葡屬巴西的葡萄牙殖民者亦逐漸把自己的封地變為世襲財產,在此基礎上,拉丁美洲開始形成新的大地產制,即大莊園制和種植園制(見單一產品制)。特徵 大莊園的生產屬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利用鄉村的多樣自然條件,以求得莊園經濟的穩定和獨立,大莊園的土地面積通常在1000公頃以上,有的達幾十萬公頃。典型的大莊園一般劃分為農田、牧場、森林等區域,生產本身所需要的穀物、棉花、肉類、木材,磚瓦、石灰、鹽等也自行製造,不少莊園也為附近礦區或市鎮提供一定數量的穀物和其他農副產品。每個莊園有特定的名稱。莊園內建有宅院、農民村落、商店、教堂、郵局、學院和醫院,從而形成獨立的政治、經濟和宗教的綜合體。西班牙屬地還採用中世紀式的長子繼承制,以防地產分散。
大莊園廣泛實行債役僱農制。莊園主採用預付工資、以工償債和高價賒售貨物等方法,把印第安人變成債農。17世紀中葉~19世紀80年代,債農每天平均工資僅為1.5~2個雷亞爾,而且是發給僅限在莊園的商店裡購物的代用券。因此,印第安人很難償清越來越多的債務,父債子還的原則又使許多印第安人變成世代債務奴隸。
大莊園耕作方法粗放,生產效率低下。對土地的投資甚少,技術落後,無力克服自然災害;加之勞動者缺乏生產積極性,因此產量很低。在莊園管理上因循保守,改進甚少。因此,在大地產制度下,大片土地被棄置,地力耗竭迅速,生產力受到極大破壞。
大莊園是地方政治權力中心。莊園主憑藉自己的權勢,在整個社會生活中占有支配地位,他們往往控制周圍地區的小莊園與市鎮的政治、經濟,最大的莊園還擁有自己的警察、法官和監獄。莊園主一般是在外地主,平時由行政管事和監工管理莊園,他們自己則住在遠離莊園的省會、首都以至歐洲大都會,從而使大莊園制形成拉丁美洲寡頭政治的社會經濟基礎。
種類 大莊園僅部分地表現出面向地方市場的商業傾向。莊園本身的經營方式隨地區的不同而各異。中美洲高地和安第斯山地區主要是采邑式莊園,以債農為主要勞動力,兼營農業和畜牧業。墨西哥、秘魯、智利等國的河谷地區的莊園以經營農業為主,主要耕作者除債農外,還有日工,在某些情況下也有奴隸。在氣候乾燥和不適於農耕的地區,如墨西哥北部、委內瑞拉的奧里諾科盆地、巴西東北部和拉普拉塔河草原,則多為獨具特徵的畜牧莊園,所需資本較少,但利潤也較低。
發展 19世紀初拉丁美洲各國獨立後,取得政權的大地主更加為所欲為地掠奪印第安村社的土地;在獨立戰爭中出現的大批將軍和新官僚,得到大片的土地賞賜,在舊有的土生白人地主之外,又增加了一批新的地主;戰爭中一部分教會地產被拍賣,轉入世俗大莊園主手中;而外國資本的大量滲入,又使外國公司直接控制大片土地;外國壟斷資本大力發展單一種植業,促進印第安人聚居區的瓦解,導致廣大村社印第安人進一步喪失土地和負債,被迫為大地主和外國公司勞動。這些原因使拉丁美洲的大莊園制有新的發展。19世紀後期起,資本主義生產關係在拉美農業中的影響不斷增長,英、美、德、法等國資本家大量購買拉丁美洲各國的土地,發展起資本主義的大土地所有制。許多莊園把土地出租給佃農和分成農耕種,以債役僱農直接經營種植業的莊園逐漸減少。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許多拉丁美洲國家民族民主運動不斷高漲,農民反對大莊園制和要求土地的鬥爭加劇。在實行了土地改革的國家,大莊園的土地已經縮小。越來越多的大莊園更普遍地採用資本主義的生產和經營方式,使傳統的大莊園逐步變成資本主義的農場,但農業中的封建因素在很多國家仍廣泛存在。
危害 大莊園制的存在和發展,是拉丁美洲各國貧困落後的重要根源。在這種落後的農業經濟形式下,勞動生產率低下,農村貧富分化加劇,國內市場萎縮,超經濟的強制剝削也阻撓了勞動力的自由流動與資本主義僱傭關係的發展。這嚴重地阻礙了各國的工業化和現代化,使拉丁美洲各國在經濟上長期處於落後的農業國地位。獨立後一個世紀以來,殖民地經濟的狀況一直沒有改變,而由於單一作物制的發展,又使各國的經濟更加依附於歐洲和美國。在政治上,大地主與天主教高級僧侶及反動軍官結盟,操縱政權,是考迪略主義的主要支柱。在對外關係上,大地主又與殖民主義、帝國主義相互勾結,成為帝國主義統治拉丁美洲的代理人。對這種落後的制度進行根本變革,是拉丁美洲各國人民越來越強烈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