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標準
非住宅房屋
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經濟損失的,對被拆遷人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使用性質,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 1000 元至 1800 元給予一次性停產停業綜合補助費。具體標準由各區、縣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屬出租非住宅房屋的,對承租人的停產、停業損失,由被拆遷人按照雙方協定約定給予補償 ;雙方沒有約定的,由被拆遷人參照前款規定的標準對承租人給予適當補償。
以住宅房屋經營
被拆遷人以住宅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按照住宅房屋予以市場評估補償;其中符合本實 施意見第 20 條規定的第 (1) 、 (3) 、 (4) 、 (5) 項條件的,對於因拆遷造成的停產停業經濟損失 ,拆遷人可以參照非住宅房屋有關規定適當給予停產停業綜合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