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許可證

拆遷許可證

是拆遷人在實施前,由行政機關根據其提交的檔案資料批准的一種附有明確期限的行政強制許可行為。沒有獲得該許可,拆遷人不得進行拆遷程式。拆遷 是指拆遷人依法將建築予以拆除,並對被拆除建築的使用人予以移遷安置,對被拆除建築的所有人予以經濟補償的民事法律行為。

補償標準

非住宅房屋

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經濟損失的,對被拆遷人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使用性質,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 1000 元至 1800 元給予一次性停產停業綜合補助費。具體標準由各區、縣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屬出租非住宅房屋的,對承租人的停產、停業損失,由被拆遷人按照雙方協定約定給予補償 ;雙方沒有約定的,由被拆遷人參照前款規定的標準對承租人給予適當補償。

以住宅房屋經營

被拆遷人以住宅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按照住宅房屋予以市場評估補償;其中符合本實 施意見第 20 條規定的第 (1) 、 (3) 、 (4) 、 (5) 項條件的,對於因拆遷造成的停產停業經濟損失 ,拆遷人可以參照非住宅房屋有關規定適當給予停產停業綜合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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