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訴書的法律規定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又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抗訴書的種類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時必須製作抗訴書。按照訴訟種類的不同,可分為刑事訴訟中的抗訴書、民事訴訟中的抗訴書和行政訴訟中的抗訴書。其中刑事訴訟中的抗訴又分為二審程式抗訴書和審判監督程式抗訴書,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只有審判監督程式抗訴書。二審程式的抗訴書是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裁定確有錯誤,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時所製作的抗訴書;審判監督程式抗訴書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確有錯誤,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時製作的抗訴書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