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訴

有權對一審未生效判決、裁定抗訴的機關,是一審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

抗訴含義

《刑事訴訟法》第217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據此,抗訴是人民檢察院發現或者認為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提請審判機關依法重新審理並予以糾正的訴訟行為。抗訴通常分為對一審未生效裁判的抗訴和對生效裁判的抗訴兩種,前者也叫抗訴審程式的抗訴,後者也叫再審程式的抗訴。《刑事訴訟法》第181條所指的是對一審未生效判決、裁定的抗訴。

有權對一審未生效判決、裁定抗訴的機關,是一審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

刑事抗訴案例

2014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網上新聞發布廳發布了三起刑事抗訴指導性案例。經過檢察機關的抗訴,原本被判五年有期徒刑的搶劫、盜竊犯,二審刑期增加到了十一年;原本被判死緩的殺人犯,二審改判死刑,立即執行;一審被重判的犯搶劫罪的未成年人得以從輕判刑。

以下是三起指導性案例,看看檢察機關為什麼要抗訴。

第一起案例

搶劫犯陳鄧昌經常入室盜竊,數額較大。有一次,他攜帶螺絲刀等作案工具進入了一個出租屋盜竊了100元,沒想到在客廳遇到了被害人,於是就以鐵錘威脅對方不準喊叫,並逃離現場。

一審判決,法院以搶劫罪和盜竊罪判處陳鄧昌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一審後,檢察院提出抗訴,要求對陳鄧昌以“入戶搶劫”定罪處罰。

檢察機關在抗訴意見當中強調,“入戶搶劫”不僅嚴重侵犯公民財產所有權,更是危及公民的人身安全。因為被害人處於封閉的場所,通常無法求救,與發生在戶外的一般搶劫相比,被害人的身心會受到更為嚴重的驚嚇或者是傷害。

根據刑法的規定,“入戶搶劫”應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佛山中院二審採納抗訴意見,依法改判陳鄧昌犯搶劫罪,最後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12000元。最高檢研究室副主任韓耀元分析了檢察院抗訴的原因。

韓耀元:對於入戶盜竊,因被發現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入戶搶劫”。人民檢察院認為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重罪輕判,適用刑罰明顯不當的,應當提出抗訴。

第二起案例

郭明先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案。被告人郭明先,曾經因為盜竊罪被判有期徒刑入獄,而後刑滿釋放。但是出獄之後若干年裡面,他又多次應他人之邀參與打殺,並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充當打手,先後殺死1人,重傷2人,輕傷4人。

一審法院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郭明先死緩。檢察院提出抗訴。理由是郭明先刑滿釋放後,不思悔改,繼續犯罪,且罪行極其嚴重、犯罪手段殘忍、犯罪後果嚴重,人身危險性和主觀惡性極大,依法應當判處其死刑立即執行。四川省高院二審採納了抗訴意見。最高檢研究室副主任韓耀元做出分析。

韓耀元:這個案例對正確理解和把握死刑適用條件具有一定指導意義。死刑依法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綁架、爆炸等涉黑、涉恐、涉暴刑事案件中罪行極其嚴重,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嚴重危害公民生命權,或者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被告人,依法應當判處死刑,人民法院未判處死刑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出抗訴。

第三起案例

張某、沈某某等七人搶劫案是一起涉及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沈某某、胡某某、許某都是未成年人,都曾因搶劫罪或者盜竊被追究刑事責任,他們在成年人張某教唆、召集和提供幫助下,多次在上海市內公共場所實施搶劫。

一審法院判決認定幾個未成年人分別被判有期徒刑5年,5年六個月和七年,檢察院以原判決量刑偏重,不夠成累犯等為由提出抗訴。二審法院採納了抗訴意見,改判為四年、五年六個月、五年。

最高檢指出,辦理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應當將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分案起訴,但是對於未成年人系犯罪集團的組織者或者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或者具有其他不宜分案起訴情形的可以不分案起訴,談到未成年人犯罪量刑的問題,韓耀元說,或者直接說未成年人量刑不同。

韓耀元:辦理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應當根據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綜合考量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屬於初犯、偶犯、犯罪後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因素,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未成年人犯罪不構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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