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機倒把罪

投機倒把罪

投機倒把罪,顧名思義即是以買空賣空、囤積居奇、套購轉賣等手段牟取暴利的犯罪。“投機倒把”一詞產生於計畫經濟色彩濃重的七八十年代。改革開放初期的中國,計畫內部分實行國家統配價,同時企業超計畫自銷產品並按市場價格出售,形成了特殊的“價格雙軌制”。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投機倒把行為出現了明顯分化,有的成為正常市場行為,有的則上升至法律規範。但在1997年《刑法》 取消“投機倒把罪”之後,投機倒把條例卻在一浪高過一浪的撤銷呼聲中存活到2008年1月。

概念界說

“投機倒把”原意指看準時機行情,轉手倒賣,以攫取暴利的非法活動。而當代中國史上的“投機倒把”概念,其含義籠統,內容損益不定;邊界模糊,尺度盈縮無常。其損益、盈縮,端賴經濟、政治、社會環境的變化。大致分辨,它有三個層面的客觀所指:

其一,指囤積居奇、操縱價格、制假售劣等不法行徑,這在任何形態的社會、任何歷史時期,都會受到不同程度的懲處;其二,指游離於計畫經濟秩序之外的“地下”工商業活動,主要出現於改革開放以前,這在“割資本主義尾巴”的政治氛圍中,往往被視作“挖社會主義牆角”,是階級鬥爭的重要動向,因而備受打擊;其三,指賺取牌價、市價之間差額的各色“尋租”活動,集中爆發於經濟體制轉軌時期,這在當時飽受非議。當然,此三者僅是“理想類型”,現實中往往難解難分;其發生也無時序的絕對先後,但有不同時段的相對多少。本文敘述側重在第二、第三層面,對第一層面著墨不多。

法律意義上的“投機倒把罪”概念,1979年《刑法》出台後才有。1979年刑法第117條規定:“違反金融、外匯、金銀、工商管理法規,投機倒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單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循此,投機倒把罪並非一般投機倒把行為,而屬“情節嚴重的”投機倒把。本文則從歷史敘事角度,相對寬泛地使用這一概念,不僅包括司法意義上,也包括政治意義上,還包括行政法規意義上的。理由如次:

其一,1979年刑法是短短三個月內草就的,而早在“文化大革命”前,刑法就已經起草了33稿。揆諸當時的認知,不難想見會在這33稿中寫入投機倒把罪。其二,1979年以前的文獻已有表述。1964年1月中共中央批轉的中央監委《關於“五反”運動中對貪污盜竊、投機倒把問題的處理意見的報告》認為投機倒把活動實際是“資本主義勢力的復辟罪行”。當然,這是政治“罪名”。其三,1979年刑法區分一般投機倒把行為和投機倒把罪的基準是“情節嚴重”與否,而何謂“嚴重”則彈性很大,往往受具體經濟、政治、社會環境影響,因此在執行過程中兩者的界限並非判然分明。

在體制轉軌的過程中,投機倒把、投機倒把罪的內容日見分流,一部分被“除罪”,蛻變為正常的市場經濟活動;一部分被“量化”,裂變為諸多具體名目的商業犯罪。隨著2009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部分法律的修改,以及2011年1月國務院對部分行政法規的修改,投機倒把、投機倒把罪的概念最終淡出現行法律法規體系和社會經濟生活,成為歷史名詞。

打擊投機倒把與計畫經濟體制的逐步形成

1949年人民政府成立前後,所謂“投機”、“投機倒把”問題,是中共對國民政府統治崩潰後嚴峻經濟形勢的事實判斷,也隱含著對資本主義和自由市場的某種價值判斷,前者使中共採取有效措施穩定市場和物價,後者則是進行社會主義改造、施行計畫經濟的誘因之一。

從1949年4月到1950年2月,先後發生四次漲價風潮,導致市場劇烈波動。由於財政極度困難,因而“在紙幣發行方面的大量增加”是這幾次市場物價波動的“根本原因”。但是,一些資本家趁機囤積居奇、操縱價格也使形勢雪上加霜。在當時看來,這就是投機倒把行為。人民政府一方面採取通貨緊縮措施,一方面通過“銀元之戰”、“米棉之戰”嚴厲打擊投機資本,迅速穩定國民經濟。

在打擊投機資本過程中,各級決策者試圖界定投機倒把行為。1949年4月,華北人民政府工商部提出區別正當商人和投機商人的標準:“凡在國家的政策法令之下,從事於調劑工農產品,促進城鄉物資交流的經營者,都叫正當商人。反之,為謀取高利,而囤積居奇(即投機),玩弄價格(即倒把),波動物價,搗亂市場,破壞國家的政策與法令的,就是投機商人。”9月7日,《人民日報》的國內短評也強調區別“正當的買賣”和“非法的倒賣行為”,認為要保障正當商人的合法利潤,但要取締那些“循環倒賣,刺激物價,從而獲得超額的利潤”的行為。

隨著打擊、取締投機資本的有力開展並取得實效,關於投機、投機倒把的界定開始細化。1950年11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貿易部發布《關於取締投機商業的幾項指示》,列出八項“擾亂市場的投機商業”,即,1、超出人民政府批准之業務經營範圍,從事其他物資之經營者;2、不在各該當地人民政府規定之交易市場內交易者;3、囤積、拒售有關人民生產或生活必需物資者;4、買空賣空、投機搗把企圖暴利者;5、故意抬高價格搶購物資或出售物資及散布謠言,刺激人心,致引起物價波動者;6不遵守各該當地人民政府所規定的商業行政管理辦法,擾亂市場者;7、使用假冒偽造,使潮摻雜或違反商品規格及使用其他一切欺騙行為,以謀取非法利潤者;8、一切從事投機活動者。這八項內容可以算作日後關於“投機倒把”、“投機倒把罪”範圍界定的張本。

此時尚在貫徹新民主義經濟政策,因而打擊投機和投機倒把的鋒芒所指基本是不法資本家,其“罪狀”大體也是前文所述投機倒把第一個層面的含義,即囤積居奇、操縱市場、制假售劣等,而這在任何時代和社會都遭人詬病,為政府所不容,新成立的人民政府也不外。但問題並不僅及於此,此間還隱含著對一般資本主義的打擊和限制,即如權威著作所論,“對投機資本的沉重打擊,是對資產階級的限制和反限制的鬥爭中我們取得的第一個回合的勝利”。事實上,社會主義改造的提早、提速,儘管原因很多,但決策者關於資本主義、自由市場存在“投機”、“投機倒把”的認識,無疑是一個重要方面。

比如,陳雲多次指出,國民政府時期的社會經濟組織“依靠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以及通貨膨脹和商業投機而存在而發展”、“舊中國的市場供求關係是盲目的,價格常為投機商人所操縱”。1955年4月,中共中央批轉的李先念一份報告中強調,“商業資本家是惟利是圖的……他們還會進行囤積居奇、製造黑市、摻雜摻假、大斗小秤、尺碼不足等違法破壞手段。……小商小販帶有很大的投機性”。1956年9月,李先念在中共八大發言中回顧解放初期情形時說:“資本主義工商業在全國範圍內還占著很大的比重,他們習慣於投機倒把,而國家從經濟上支配市場的力量還很薄弱。”

透過這些論述可以發現,在決策者看來,工商資本家乃至小商小販都有投機性,都可能搞投機倒把。有此觀念支撐,隨著工業化的推進,對資本主義工商業的改造迅即展開,連小商小販也被納入計畫軌道,也就宜乎其然了。

計畫經濟時期投機倒把的“罪名”逐漸政治化

社會主義改造的目的之一就是克服私商的投機性,消滅投機倒把產生的土壤。1956年以後,無論被界定為投機倒把主體的不法資本家,還是正當經營的資本家,悉數退出歷史舞台,然而,投機倒把問題卻不曾就此完結,又成為令人困擾的社會經濟現象。所不同的是,這時的投機倒把規模要小得多,其主體多為小商小販和農民,其“罪名”卻不小,且越來越政治化,解決方式越來越依靠政治運動。

投機倒把現象的發生機制

計畫經濟建立之初,陳雲就屢次論及投機倒把:“反對投機倒把,又不能把市場搞死”;“地下工廠有了增加,但是並不算很多。另外,也有些是乾投機倒把的”;“個別商品(如腳踏車)出現了投機倒把的‘黃牛’。看來,任何一種物資必須保有一定的社會周轉量,如果少於這一數量,便會發生供應緊張,甚至出現黑市買賣和囤積投機的現象”。這些說法基本觸及了投機倒把現象的發生機制,即計畫力有未逮與短缺長期存在這兩個因素的彼此作用。

關於計畫的局限,決策者早有所察。毛澤東指出,因為社會有需求,所以要使“地下工廠”合法化。陳雲、劉少奇批評了“壟斷商業”、“官商”之弊。陳雲認為,若不解決“市場搞得很死”的問題,“天下就會大亂”。劉少奇強調,實際經濟生活各個方面有幾千、幾萬、幾十萬種,國家計畫不可能面面俱到,結果就把社會經濟生活搞得簡單了、呆板了,因此“要利用自由市場”。1956年以後,自由市場雖起伏不定,但一直合法、半合法、不合法地存在著,事實上形成了占絕對優勢的計畫牌價和十分微弱的市場價格並存的格局。

關於短缺的問題,決策者卻始料未及。1953年統購統銷實施以後,一些商品開始按票證定量供應。按決策者本意,“定量分配的辦法”只是“暫時的措施”,待到商品供應充裕,就應取消。但由於經濟形勢高漲,1956年下半年副食品、日用品以及生產資料的供應全面緊張。此後20多年,市場供應緊張、物資短缺的狀況一直未有真正好轉,三年“困難時期”情況更甚。因此,整個計畫經濟時期,大多數商品都要憑票證定量供應。

自由市場符合農民和小商販的經濟“理性”,但它受制於國家計畫,因而又勢必與人們進一步獲利的願望和行動相衝突,此其一;極端不對稱卻事實並存的牌、市價之間也形成了一定的價差,利之所在,人必從之,此其二;商品長期短缺,使稀鬆平常的物資都可能成為可“居”之“奇貨”,從而催生“黑市”,此其三。計畫經濟時期投機倒把現象的發生機制,全在此三者的結合。誠如經濟學家孫冶方在60年代初所言,“由於近一、二年經濟上困難,物資缺乏,自由市場成了真正的自由市場,出現了投機倒把現象”。

投機倒把的範圍界定

為了應對“大躍進”後國民經濟危局,1960年第四季度起,國家放寬集市貿易和自由市場政策。隨之,如何界定在此過程中產生的投機倒把,引起了黨內關注。

周恩來、陳雲、張聞天等進行了不同角度和程度的思考。1962年2月7日,周恩來在中共中央擴大的工作會議上提出,要減少採購人員“滿天飛”的現象。他區分了兩種“滿天飛”的情況:“一種是違法走私,投機倒把的;一種是因為缺少一點物資,國家不能供應,就到處想法子採購。”2月26日,陳雲在國務院各部、委黨組成員會議上提到當時“相當嚴重的投機倒把現象”,但他認為要區別兩種人,一種是農民,他們把自己生產的豬肉、雞蛋等在自由市場上高價出賣,多得了一些錢;另一種是投機分子,他們一手買進,一手賣出,一轉手就撈很多錢。當年4月至6月,張聞天在南方進行社會調查。期間,就有地方幹部向他請示如何控制投機倒把、小商販,做到管而不死、活而不亂。他在調查結束後給中央的報告中寫道:“‘投機倒把’的觀念,應該限制在違法亂紀的範圍內,不要擴大化。關於何謂‘違法亂紀’,國家也應該公布若干條,使大家有所遵循。商人是沒有不搞一點投機倒把的。禁止一切投機倒把,就等於取締小商小販。”

周、陳、張的分析,具有一定代表性,其主張基本一致,但側重點間有不同。周恩來、陳雲更多從物資倒賣角度分析,這是60年代初物資奇缺的反映。據1962年底估計,西安市當年查處的投機違法案件中,倒買倒賣重要工農業生產資料和計畫供應工業品的占95%以上。其實,在計畫經濟時期,短缺屬於常態,因而關於物資和商品的倒賣,成為界定投機倒把的一個重要著眼點。

張聞天更多從投機倒把不可避免的角度立論,主張用“法紀”來加強領導和規範。其間隱含著保存小商小販、保護自由市場和集市貿易的觀點。然而,由於“階級鬥爭”調門越來越高,這些觀點日益淪為“異端”。許多原本可以活躍經濟、彌補計畫不足的自發商業活動,也被劃入了投機倒把範圍內。

至於這一時期投機倒把的具體範圍,可從兩方面來看。

首先是關於投機倒把行為的正面列舉。1963年3月,國務院頒布的《關於打擊投機倒把和取締私商長途販運的幾個政策界限的暫行規定》開列了投機倒把的類目:1、私商轉手批發,長途販運;2、開設地下廠店行棧,放高利貸,僱工包工剝削;3、黑市經紀,買空賣空,居間牟利,坐地分贓;4、組織投機集團,內外勾結,走私行賄,盜賣國家資財;5、囤積居奇,哄抬物價;6、投機倒賣耕畜;7、投機倒賣國家統購、派購物資和計畫分配的工業品;8、偽造或倒賣票證,販賣黃金、白銀、外幣。檔案還限定了“長途販運”的途程和區劃,即超出市(包括郊區,不包括市屬縣)、縣的範圍,或者超出市與縣、縣與縣毗鄰地區之間的範圍。

前已提及的1964年1月中共中央批轉的中央監委報告指出,投機倒把就是以牟取暴利為目的,套取國家或集體的物資,進行倒買倒賣,長途販運,組織地下企業(地下廠、店、工程隊等),以及從事其他非法商業活動等行為。

其次是打擊投機倒把過程中的政策主張。1963年3月1日,《中共中央關於厲行節約和反對貪污盜竊、反對投機倒把、反對鋪張浪費、反對分散主義、反對官僚主義運動的指示》(關於“五反”的指示)要求堅決打擊和取締“私商長途販運、投機倒把、私設地下工廠、倒賣票證等違法活動”。3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又下發《關於嚴格管理大中城市集市貿易和堅決打擊投機倒把的指示》。在執行中,打擊投機倒把和替代私商是一體兩面。1963年6月,64個大中城市集市貿易額在整個商品零售額中比重由上年12月的2.2%下降到1.06%;私商經營的肉食業和熟食業,90%以上為國營商業代替。

1970年2月,《中共中央關於反對貪污盜竊、投機倒把的指示》提出“杜絕投機倒把”的幾項措施:無證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一律不準從事商業活動;不許上市的商品,一律不準上市;任何單位,一律不準到集市和農村社隊自行採購物品;取締一切地下工廠、地下商店、地下包工隊、地下運輸隊、地下俱樂部。

上述界定的主旨有三。其一,即如“放高利貸”、“走私行賄”、“盜賣國家資財”、“囤積居奇”等行徑,這無論稱作投機倒把與否,都應予以打擊。其二,諸如倒賣票證,倒賣統、派購以及計畫供應物資等,其規模儘管不會很大,但在計畫經濟大一統背景下,極易被放大。其三,就是“長途販運”、“地下廠店”、“無證商販”之類脫離“官營”秩序的工商業,其本身未必儘是投機倒把,但盡被視作產生投機倒把的溫床。

投機倒把成為嚴重的政治罪名

之所以在界定和打擊投機倒把的過程中,會取締“官營”之外的一切工商業,是因為隨著政治氛圍的變化,對自由市場和投機倒把性質的認定發生了逆轉。

毛澤東在1956年12月的一次談話中就判斷:“現在我國的自由市場,基本性質仍是資本主義的”。不過當時主要是從利用自由市場的角度認為自由市場是“國家市場的助手”, 與自由市場有關聯的投機倒把也更多地被視作經濟現象,應對之策也以經濟措施為主。比如,1962年2月,陳雲在國務院會議上指出,同投機倒把作鬥爭應有三方面對策,首先是經濟鬥爭,其次是業務經營,再次是行政管理。

然而,1962年9月中共八屆十中全會之後,指導思想上“左”的錯誤日益嚴重。自由市場受到批判,投機倒把愈加受到“階級鬥爭”觀念的打量,愈加遭到政治運動的打擊。

1963年3月,中共中央關於“五反”的指示中認為,投機倒把活動實際上是“資本主義勢力的復辟罪行,是激烈的兩條道路的鬥爭”,“私商長途販運、投機倒把、私設地下工廠、倒賣票證等違法活動,是一種資本主義的復辟活動”。

1963年5月,中共中央印發《關於目前農村工作中若干問題的決定(草案)》。決定認為,當前中國社會出現了嚴重的尖銳的階級鬥爭情況,論據之一就是投機倒把活動“很嚴重”、“很猖狂”。在此,投機倒把分子更被認為是“新的資產階級分子的一部分,或者是他們的同盟軍。”

到“文化大革命”時期,投機倒把的政治“罪名”臻於至極。當時主流輿論或者認為投機倒把“決不只是‘經濟問題’,而是關係到鞏固無產階級專政的經濟基礎的重大政治問題”;或者批判投機倒把分子“從經濟上大挖社會主義牆腳,妄圖顛復無產階級專政,復辟資本主義的罪行”。

“罪名”升級帶來“治罪”方式加碼。1963年“五反”及隨後的“社教”以及1970年“一打三反”等政治運動中,直接內容之一就是反對投機倒把。是政治運動,就難免“過火”。例如,1964年11月,胡耀邦出任西北局第二書記兼陝西省委第一書記後,發現當地包括打擊投機倒把在內的民眾性運動打擊面過寬。他與省委研究後決定運動暫停,對9500多名“投機倒把分子”進行複查。於此可窺打擊投機倒把擴大化之一斑。

總結計畫經濟時期的投機倒把罪,其內容包括前文概括的三個層面,但主要還是指脫離計畫秩序的自發性工商活動。而對投機倒把罪的界定和打擊,一方面在物資“短缺”背景下維護了基本分配公平,有助於鞏固計畫秩序;另一方面使自由市場無從發揮“拾遺補缺”的作用,計畫體制因而不斷僵化。對其打擊的“擴大化”,也有某種不可避免性,與當時對社會主義經濟模式的認識“不是完全清醒”有關,也是計畫體制的實際運行邏輯使然。該問題的真正解決只能留待體制改革和認識轉變之時。

“雙軌制”下投機倒把罪的“去政治化”

及其客觀內容的退出和突出

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經濟建設成為黨的中心工作,經濟體制改革步伐也隨之邁開。從此,投機倒把不再攸關“誰戰勝誰”,而從政治“罪行”轉變為經濟活動中的違規、違法行為。在實行“雙軌制”的80年代,投機倒把、投機倒把罪的客觀內容,比之此前,有些漸次退出,有些則更加突出。

投機倒把罪的“去政治化”

鑒於“文化大革命”時期“無法無天”所帶來的慘痛教訓,恢復和建立法制的工作很快提上日程。1979年7月,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七部法律,《刑法》為其中之一。《刑法》第117、118、119條均是關於投機倒把罪的認定和懲處。

根據《刑法》規定,1980年1月,工商總局、公安部下發《關於查處投機倒把案件的幾個問題的聯合通知》,指出:“投機倒把案件,主要由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處理,但情節嚴重和重大投機倒把案件需要偵察的,交由公安機關辦理。”

投機倒把罪“去政治化”及後續相應規定,有其積極意義。一者,對投機倒把的打擊已然有法可依,不再憑藉政治運動。再者,經濟活動秩序光譜從“非合法經營即投機倒把”的兩極,變為“合法經營——一般投機倒把行為——投機倒把罪”的序列,使工商執法多了一個審慎評估的尺度。按照法律,判斷是否構成投機倒把罪必須把握兩條,一要慎重查明是否違反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二要認真分析被告的行為對社會有無危害及其程度大小。

也應指出,1979年《刑法》中投機倒把罪其內容總體上還是比較寬泛和籠統,因而被時人稱作三大“口袋罪”之一(餘二者系流氓罪和玩忽職守罪)。

80年代投機倒把的內容

主要反映在幾個檔案中。1981年1月,國務院下發《關於加強市場管理打擊投機倒把和走私活動的指示》,列出十多項投機倒把行為,主要是四類,即投機倒賣,居間牟利,降質抬價,支持投機倒把活動、從中分成,牟取非法收入。198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關於當前辦理經濟犯罪案件具體套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試行)》中也列出了八種。

而其“集大成”者,當是1987年9月國務院發布的《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所列11項:1、倒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買賣的物資、物品的;2、從零售商店或者其他渠道套購緊俏商品,就地加價倒賣的;3、倒賣國家計畫供應物資票證,倒賣發票、批件、許可證、執照、提貨憑證、有價證券的;4、倒賣文物、金銀(包括金銀製品)、外匯的;5、倒賣經濟契約,利用經濟契約或者其他手段騙買騙賣的;6、製造、推銷冒牌商品、假商品、劣質商品,坑害消費者,或者摻雜使假、偷工減料情節嚴重的;7、製造、銷售、傳播非法出版物(包括錄音錄像製品),獲得非法利潤的;8、為投機倒把活動提供貨源、支票、現金、銀行賬戶以及其他方便條件,或者代出證明、發票,代訂契約的;9、利用報銷憑證弄虛作假,進行不正當經營的;10、壟斷貨源、欺行霸市、哄抬物價、擾亂市場的;11、其他擾亂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投機倒把行為。

與計畫經濟時期相比,80年代投機倒把的內容,除囤積居奇、制假售劣等一仍舊貫,還出現了別具時代特徵的新變化。茲分述如下:

一些經濟現象漸次退出投機倒把範圍

該時期投機倒把的界定中,“長途販運”、“僱工剝削”、“地下廠店”等內容隱沒了。主要因為,這些經濟現象逐步合法了。此處僅以長途販運和僱工為例。

關於“長途販運”,曾有很大討論。改革之初,經濟學家薛暮橋就為農民販運土特產鼓與呼,他質問:“讓山貨土產爛在山上是‘社會主義’,把它們運出來滿足城市人民需要倒是‘資本主義’,那有這樣的道理?”1980年6月20日,《人民日報》一篇文章認為“長途販運是靠自己的勞動謀取收入的活動,不能說是投機倒把”。文章反響很大,有十幾家省報轉載。當然,也有認為,販運不能一概說成投機倒把,但也不能說其中沒有投機倒把。

決策層對此也十分關注。1982年8月10日,胡耀邦批示了“要放寬販運政策”的材料。針對說農民長途販運是搞投機倒把的“二道販子”,他表示,“不對,是二郎神”(解決農村流通困難的“神”)。1983年中央一號檔案正式允許“農民個人或合夥進行長途販運”。當年1月12日,《人民日報》刊登福建仙遊縣農民合股組織長途販運的訊息,並發表短評稱,農民長途販運對國家、集體、社員都有利。長途販運由此“正名”,退出了投機倒把範圍。

一號檔案還規定“農村個體工商戶和種養能手,可以請幫手、帶徒弟”,即允許僱工。其實,僱工政策先前已有鬆動,1981年7月,國務院下發《關於城鎮非農業個體經濟若干政策性規定》,準許個體經營戶請一至兩個幫手;技術性較強或有特殊技藝的,可以帶兩三個最多不超過五個學徒。圍繞僱工問題,一時爭議四起,“傻子瓜子”事件堪稱典型。60年代,“傻子”年廣久曾因投機倒把坐牢。改革之後,他又僱工經營且越做越大,許多人“不舒服”,主張“動他”。1984年10月,鄧小平在中顧委第三次全體會議上談及此事,他說:“前些時候那個僱工問題,相當震動呀,大家擔心得不得了。我的意見是放兩年再看。……你解決了一個‘傻子瓜子’,會牽動人心不安,沒有益處。”就這樣,僱工漸被認可,不屬投機倒把之列了。

當然,80年代改革目標模式尚未明確,受思想認識、經濟社會情勢等因素影響,政策取向時而側重“商品經濟”,時而強調“有計畫”。由於計畫與市場力量此消彼長,一些經濟現象退出投機倒把範圍與否,也就不免出現游移和反覆。

比如,1982年1月,中共中央發出緊急通知,決定對一些幹部走私販私、貪污受賄、把大量國家財產竊為己有等嚴重違法犯罪行為採取緊急措施。4月,中共中央、國務院下發《關於打擊經濟領域中嚴重犯罪活動的決定》。緊張、緊縮的氣氛,波及對投機倒把的認定。這一年,全國有3萬人因投機倒把獲刑。典型的便是浙江溫州柳市鎮最有代表性的八個個體經營者因投機倒把被判刑或進“學習班”,是為轟動全國的“八大王事件”。

1984年10月中共十二屆三中全會突破了把計畫經濟同商品經濟對立起來的傳統觀點,認為中國社會主義經濟是“公有制基礎上的有計畫的商品經濟”。對此,鄧小平予以高度讚譽,認為“是解釋了什麼是社會主義”。以此次會議為標誌,經濟體制改革全面展開。由此,經濟政策進一步放寬。

在這種背景下,“八大王”獲得平反,其他許多投機倒把“錯案”也被糾正。比如,1984年末,山西黎城縣檢察院發現並糾正兩起錯案。一起是:黎城縣城關鎮曹軟升在1980年為村里推銷一個50噸儲油罐,從中掙了2800元,前年被以投機倒把罪逮捕;另一起是:河北肥鄉縣南王固村郝文奇兩次推銷藥材,共掙3067元,前年7月被以投機倒把罪逮捕。

這種“治罪——平反”現象,在80年代打擊投機倒把過程中不是一時、一地的個例,而具有一定普遍性,它是該時期市場引入、政策放寬程度的某種反映。

價格“尋租”現象的權重凸顯

前已述及,計畫經濟時期賺取牌、市價差活動的規模不大,並非投機倒把的主體性構成。進入80年代,這類活動則日益突出,其原因在於改革的路徑。

“價格改革是市場發育和經濟體制改革的關鍵”。中國價格改革不是“一步到位”,而選擇了漸進方式。在改革初期一些價格政策基礎上,1984年5月,國務院頒發《關於進一步擴大國營企業自主權的暫行規定》,指出,屬於自銷和超產部分的工業生產資料,在不高於或低於20%幅度內,企業有權自定價格。次年1月,20%的幅度限制被取消,從而正式實施生產資料價格“雙軌制”。同時,某些緊俏商品銷售也採取了“雙軌制”。

“雙軌制”初衷在於“放調結合”,即直接放開一部分價格,同時有步驟地調整、提高計畫價格,逐步縮小牌、市差價,形成單一價格。但實際運行中雙軌價差迅速拉大,1985年生產資料市價約比牌價高出30%-50%,到1989年底,兩者價差有的已達到1-5倍。

於是,80年代出現了“倒爺”這個新詞,主要就指賺取雙軌價差的人。有權力背景的“倒爺”又稱“官倒”。“倒爺”每每輕取暴利。在天津一家旅館,一位“倒爺”將手中一張鋼材提貨單賣給同房間另一位“倒爺”,每噸加價200元。第二位倒爺又把提貨單賣給第三位“倒爺”,每噸又加價200元。

不言而喻,“倒爺”牟取暴利的行徑,必使經濟秩序混亂,必遭大眾詬病。這也就是80年代關於投機倒把的界定中,禁止各類“倒賣”占一半篇幅的原因之所在。

當然,對“倒爺”也不宜一概而論,比如當時商業部部長鬍平指出的一種情況。他說,在走出計畫經濟的過程中,不能輕視“倒爺”的作用。“倒爺”多半是利用地區差和時間差,運用手中信息網路從事販賣活動。這種活動有合理的一面,也有消極的一面。“倒爺”的主流是好的,只賺一個市場差價,是靠個人勞動的收入,豐富了市場。這與當時主流認識並不一致,但也看到了問題的一些方面。

決策者深知“倒爺”尤其是“官倒”之弊。1987年7月20日,趙紫陽在中央財經領導小組和國務院討論物價問題的會議上指出,人們對“倒爺”現象意見很大。他說,現在一些不合理的機會,造成很多人發大財,把改革的形象搞壞了。1988年4月2日,他又說:“生產資料要進一步減少兩種價格。從方向說,是向活的方面發展。減少平價供應部分,也就是減少倒賣。”9月12日,鄧小平在聽取關於價格和工資改革匯報時的談話中強調:要定一個方針,就是深化改革,要為價格改革創造良好的環境,達到最終理順價格。……實際上,對付“倒爺”,不論是“官倒”、“私倒”,它不僅是經濟改革,也是政治改革。有一批人要在這個問題上栽跟頭。我們要堅決一些。

一系列措施隨之出台。1988年10月,中共中央、國務院下發《關於清理整頓公司的決定》,決定重點清理整頓1986年下半年以來成立的公司,主要解決公司“政企不分、官商不分、轉手倒賣、牟取暴利等問題”,嚴禁轉手倒賣重要生產資料和緊俏耐用消費品,違者按《投機倒把處罰暫行條例》處理。198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關於當前處理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投機倒把犯罪案件的規定》,對處理“官倒”提出四條具體規定。11月,中共十三屆五中全會要求,明後年先對統一分配煤炭的價格變“雙軌”為“單軌”,以後逐步增加取消“雙軌制”的品種。”

總結80年代的投機倒把罪,其顯著特徵在於,一方面由於引入市場機制,許多計畫外經濟活動陸續合法化,從而退出投機倒把範圍,這個趨勢是明顯的,但具體進程並不順利,一些活動有可能重新歸入投機倒把而再遭打擊;另一方面基於“雙軌制”改革路徑,各類倒賣活動興盛起來,其在投機倒把範圍內的權重日益突出,對“官倒”、“私倒”的整肅很必要,但若不結束“雙軌制”,即使“治標”都效果有限,更遑論“治本”。

投機倒把罪漸趨淡出

1992年中共十四大明確了建立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模式,到20世紀末,“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初步建成”,2003年中共十六屆三中全會後邁出完善市場經濟體制的新步伐。在這個歷史轉變過程中,投機倒把的概念越來越難以適應,其效用越來越小。

首先,投機倒把所指客觀對象發生了急劇甚至戲劇式的變化。就價格“尋租”這一80年代主體性的投機倒把而言,隨著價格“並軌”,至少商品價格已基本由市場供求來調節,各式“倒爺”如風流雲散,作為一個特殊群體不復存在。就不容於計畫體制的經濟現象而言,其在90年代接續80年代的進程,更多地退出了投機倒把範疇,舉凡個體經營、僱工、販運、“黑市經紀”等,均已合法或“漂白”。就任何社會都可能出現的坑蒙拐騙、囤積居奇等行徑而言,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更為複雜,亟待專項法規來監管,像投機倒把這樣的“口袋罪”顯然難堪此任。因此,90年代以後,一系列規範市場秩序的法律相繼問世,比如《反不當競爭法》(1993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1993年)、《產品質量法》(1993年)、《契約法》(1999年)等。

其次,人們對投機倒把概念的認識發生了富有時代特色的變化。90年代之後,言及投機倒把,人們不再心生畏懼和羞恥,也不再試圖從中剝離出一些經濟現象使之合法化,而逕直給予“新解”。廣州市市長就說,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不是要不要“投機”,而是會不會“投機”的問題。“倒買倒賣”問題亦然,期貨就是一種“倒”,“倒”就是按價值規律辦,哪兒價高,商品就往哪兒去。也有人說,沒有“投機”,就不能把握市場機遇,沒有“倒把”,就不能搞活。還有人分析:“嚴格地講,投機倒把更多的是個經濟術語。投機就是尋找交易機會;倒把就是所有權轉移。”

在此背景下,1997年3月,八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將投機倒把罪除名,並分解出幾種常見罪,分別是契約詐欺罪,非法經營罪,強迫交易罪,倒賣車票、船票罪,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等。

而1999年3月16日、2001年8月23日和31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三次以答覆的形式表示《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仍可適用。就是說,投機倒把罪取消了,但在工商執法中仍能以投機倒把名義來處罰相關企業或經營者。不過,此後工商部門查處投機倒把案件時,往往出現申訴和複議,人們也開始討論《條例》存廢的問題。

非議主要集中在,第一,《條例》的法源問題,該行政法規未明確交代其法律依據何在。第二,投機倒把的針對性、有效性問題,即如前述,投機倒把指向的許多經濟現象業已合法,而把許多新的經濟“脫序”現象界定為投機倒把又過於籠統。第三,執法中的隨意性問題,即《條例》“兜底”條款“其他擾亂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投機倒把行為”給工商執法中任意解釋、濫用權力留下了空間。

基於此,許多人士呼籲全國人大審查廢止《條例》,工商執法中也逐步較少使用投機倒把的名義,世人對該詞語似已隔膜和淡忘。晚近的一次使“投機倒把”成為公共話題的是“月球大使館”案。

2005年10月,北京月球村航天科技有限公司(“月球大使館”)因售賣月球土地,被朝陽工商分局以涉嫌投機倒把叫停,並扣留其營業執照、公章、經營款、月球土地所有權證等,責令退還所售月球土地款項。11月,該公司向海淀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朝陽分局的強制措施,返還扣壓的款物等。法庭上原被告雙方攻防焦點竟是《條例》適用性問題。2006年10月,海淀區法院認定,該公司銷售月球土地,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屬於投機倒把行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2007年3月,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

藉由該案例,可以略作分析。第一,此案的新聞效應很大程度上在投機倒把這個字眼。此時市場經濟已初具規模,投機倒把判例的出現,令人頓生“今夕何夕”之感。留有計畫經濟時代烙印的投機倒把之“名”,顯然已難副社會經濟關係之“實”。第二,諸如“賣月球”行為,爭議多在判其為投機倒把是否合適,要對其進行打擊則略無疑義。據國家工商總局解釋,雖然“賣月球”行為具有明顯欺詐性質,但現有法律中沒有確切條款可依據,最後援引《條例》最後一款對其進行處罰。工商機關的及時介入,避免了公眾因所謂投資月球而遭受經濟損失。此說有其道理,它反映出圍繞市場經濟的相應法律法規的滯後和不健全。

此後,廢止《條例》的進度加快。2007年7月26日,國務院法制辦表示,他們正在抓緊起草制定有關市場監督方面的行政法規,以取代備受關注的《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2008年1月15日,國務院公布《關於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宣布廢止49件行政法規,宣布失效43件行政法規,《條例》及其《細則》便在失效之列,理由是“調整對象已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國務院法制辦就此指出,包括《條例》在內的一部分行政法規只適用於經濟社會發展的特定階段或者特定歷史時期的特定對象,在此特定階段結束或者特定對象消失後,該行政法規理應宣布失效。

接著就是清除法律中的相關條款。2009年8月27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一攬子對59部法律的141個條文進行修改,基本解決了現行法律規定中存在的與經濟社會發展明顯不適應、不協調的問題。其中一項,就是刪去《計量法》、《野生動物保護法》、《鐵路法》、《菸草專賣法》四部法律中關於“投機倒把”、“投機倒把罪”的規定,並作出修改。

到2011年1月8日,國務院又公布《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對7件行政法規予以廢止,對107件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其中一項就是刪去《金銀管理條例》、《國庫券條例》中關於“投機倒把”的規定並作出修改。

至此,圍繞投機倒把的爭論塵埃落定,投機倒把的概念徹底退出現行法律法規,淡出社會經濟生活。投機倒把罪的起落興廢,是當代中國經濟運行態勢、體制變遷路徑的標識之一,它從一個側面反映了對“什麼是社會主義、怎樣建設社會主義”認識的逐步深化,也見證了當代中國法制建設邁出的歷史性步伐。時下,雖有人籲請恢復投機倒把罪,但幾無可能。然而,人們應當正視此類聲音所由以產生的社會經濟現象和問題;事實上,中國在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實現法治市場經濟等方面,尚有更多、更實的事要做。

60年變遷之已經消失的罪名

何為法律?法律,即人類在社會層次的規則,社會上人與人之間關係的規範,以正義為其存在的基礎,以國家的強制力為其實施的手段者。從新中國建立到現在,很多罪名已經消失了。刑法罪名的大幅變遷說明我們的社會正在步入由人治向法治演變的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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