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發價格指數
正文
反映批發市場成交價格變動趨勢和程度的相對數指標。批發價格指數宜採用報告期權數的加權調和平均指數公式計算,即: 式中K為單項商品價格指數;∑p1q1為報告期出售的各類商品批發價格總額。
在∑p1q1資料不易取得的條件下,可以採用以基期權數加權的算術平均指數公式計算,即: 式中∑p0q0為基期出售的各類商品批發價格總額。
把p0q0作為基期固定權數進行歷年對比時,p0q0的使用年限不宜過長,一般不超過5年。特別是在物價變動頻繁的情況下,更應注意基期固定權數所反映現象真實性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