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修訂)條例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修訂)條例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修訂)條例》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制定的條例,以加強香港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監管制度。 2018年3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修訂)條例》生效。

制定歷程

2018年1月24日,《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修訂)條例》獲立香港法會通過。

2018年3月1日,《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修訂)條例》生效。  

條例目錄

第1部 導言1. 簡稱2. 釋義3. 適用於政府4. 豁免承擔法律責任第2部 關於就客戶作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的規定5. 附表2就金融機構而具有效力5A. 附表2就指定非金融業人士而具有效力6. 修訂附表27. 施行附表2的指引第3部 監管及調查8. 第3部的釋義9. 進入業務處所等作例行視察的權力10. 不遵從根據第9條施加的要求的罪行11. 有關當局可委任調查員12. 調查員要求交出紀錄或檔案等的權力13. 不遵從根據第12條施加的要求的罪行14. 就根據第9或12條施加的要求不獲遵從而向原訟法庭提出申請15. 導致入罪的證據在法律程式中的使用16. 對紀錄或檔案的聲稱留置權17. 裁判官手令18. 交出在資訊系統等內的資料19. 查閱被檢取的紀錄或檔案等20. 檔案的銷毀等第4部 有關當局採取的紀律行動21. 有關當局可採取紀律行動22. 根據第21條行使權力的程式規定23. 有關當局如何行使施加罰款的權力的指引第5部 對經營金錢服務的規管第1分部 導言24. 第5部的釋義25. 本部不適用的人26. 轉授職能27. 關長須備存持牌人登記冊28. 登記冊或登記冊內記項的核證複本獲接納為證據第2分部 經營金錢服務的牌照29. 對經營金錢服務的限制30. 牌照的批給31. 牌照續期32. 修改牌照條件33. 牌照的格式34. 撤銷或暫時吊銷牌照35. 擬任持牌人董事須獲關長批准36. 擬任持牌人最終擁有人須獲關長批准37. 擬成為持牌人合伙人的人須獲關長批准38. 加入新的營業處所39. 申請在特定處所經營金錢服務39A. 持牌人有責任展示牌照正本40. 持牌人有責任向關長具報詳情改變41. 持牌人有責任向關長具報停業42. 牌照在持牌人去世等時不再有效第3分部 關長的紀律處分及其他權力43. 關長可採取紀律行動44. 根據第43條行使權力的程式規定45. 關長如何行使施加罰款的權力的指引46. 關長可委任獲授權人員47. 進入和搜查處所的手令48. 獲授權人員拘捕及搜查等的權力第4分部 雜項條文49. 保密50. 修訂附表351. 規例52. 就牌照申請等提供虛假資料屬罪行53. 檢控時限第5A部 對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的規管第1分部 導言第1次分部 釋義及本部不適用的情況53A. 第5A部的釋義53B. 不適用的情況第2次分部 公司註冊處處長轉授職能及持牌人登記冊53C. 轉授職能53D. 處長須備存持牌人登記冊53E. 核證複本及其證據價值第2分部 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的領牌事宜第1次分部 對經營信託或公司服務業務的限制53F. 無牌經營信託或公司服務業務的罪行第2次分部 牌照申請、批給牌照及牌照續期53G. 牌照申請及批給牌照53H. 僅在信納某人屬適當人選時方批給牌照53I. 適當人選的評定準則53J. 批給牌照的條件53K. 牌照續期53L. 牌照續期的條件53M. 修改牌照條件第3次分部 牌照的格式及有效期53N. 牌照的格式53O. 牌照的有效期53P. 在若干事件發生時不再有效第4次分部 牌照的撤銷或暫時吊銷53Q. 何時可撤銷或暫時吊銷牌照53R. 撤銷或暫時吊銷牌照的程式第3分部 處長的批准53S. 須獲批准成為持牌人的最終擁有人53T. 須獲批准成為持牌人的合伙人53U. 須獲批准成為持牌人的董事53V. 如何申請批准第4分部 向處長具報53W. 具報詳情有所改變53X. 具報停業53Y. 如何作出具報第5分部 處長的紀律處分權力53Z. 處長採取紀律行動53ZA. 行使紀律處分權力的程式53ZB. 施加罰款的指引53ZC. 登記處以罰款的命令53ZD. 紀律處分權力就法團董事適用的情況第6分部 進入處所的手令53ZE. 處長可委任獲授權人員53ZF. 裁判官的進入處所的手令53ZG. 要求交出可閱讀形式材料的權力第7分部 保密的規定53ZH. 第7分部的釋義53ZI. 保密53ZJ. 指明人士可作獲準許的披露53ZK. 處長可作獲準許的披露第8分部 雜項條文53ZL. 修訂附表3A53ZM. 規例53ZN. 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的罪行53ZO. 檢控時限53ZP. 關於認證及交付有關文書的規定第9分部 就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訂立的過渡安排53ZQ. 過渡安排第6部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覆核審裁處第1分部 釋義54. 第6部的釋義第2分部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覆核審裁處55. 審裁處的設立56. 審裁處的組成57. 審裁處的主席及其他成員可獲酬金58. 附表4具有效力59. 要求覆核指明決定的申請60. 審裁處作出的覆核裁定61. 審裁處的權力62. 強迫提供的會導致入罪的證據的使用63. 審裁處處理的藐視罪64. 受保密權涵蓋的資料65. 訟費66. 審裁處的裁定的通知67. 審裁處命令的格式及證明68. 審裁處命令可在原訟法庭登記69. 申請暫緩執行指明決定70. 申請暫緩執行審裁處的裁定第3分部 向抗訴法庭提出抗訴71. 獲許可向抗訴法庭提出抗訴72. 抗訴法庭的權力73. 抗訴不暫緩執行審裁處的裁定74. 無其他抗訴權第4分部 雜項條文75. 指明決定的生效時間76.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訂立規則的權力第7部 雜項條文77.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訂立規例78. 舉證準則79. 有關當局就某些罪行提出檢控80. 有關當局發出通知81. 法律專業保密權82. 關於在本條例生效前經營業務的貨幣兌換商及匯款代理人的過渡性條文第8部 相應及相關修訂第1分部 (已失時效而略去)83. (已失時效而略去)第2分部 (已失時效而略去)84. (已失時效而略去)第3分部 (已失時效而略去)85. (已失時效而略去)第4分部 (已失時效而略去)86. (已失時效而略去)第5分部 (已失時效而略去)87. (已失時效而略去)第6分部 (已失時效而略去)88. (已失時效而略去)89. (已失時效而略去)90. (已失時效而略去)91. (已失時效而略去)附表1 釋義附表2 關於就客戶作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的規定附表3 費用附表3A 關乎第5A部的費用附表4 關於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覆核審裁處的條文  

內容解讀

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修訂)條例》,公司註冊處成為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的發牌當局。  

按照打擊洗錢條例,任何欲經營匯款及/或貨幣兌換服務(即打擊洗錢條例所界定的金錢服務)的人士必須向海關關長(關長)申領牌照。在沒有關長發出的牌照情況下經營金錢服務,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罰款100,000元及監禁6個月。根據打擊洗錢條例,關長是有關當局,負責監管金錢服務經營者(即匯款代理人和貨幣兌換商),監督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在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的責任和其他發牌規定的合規情況,以及打擊無牌經營金錢服務。

按照打擊洗錢條例下的規定,關長已授權本署人員處理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的申請及對金錢服務經營者進行合規視察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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