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證解釋
房屋所有權證
《房屋所有權證》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證件,由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機關核發,其他任何部門和單位均無權製作或發放,所發放的權證一律無效。建設部在《關於加強〈房屋所有權證〉發放管理工作的通知》中也規定房屋所有權人必須依法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憑證管理房產;憑證出售、出租房屋;憑證申請房屋翻、改、擴建;憑證申請辦理房屋繼承、析產、分割、贈與、交換、調撥等產權轉移手續;憑證辦理抵押手續;憑證辦理拆遷、安置、補償手續。管理部門在辦理有關手續時凡涉及到房屋所有權證的歸屬,也均應以《房屋所有權證》作為確認證件,不得以其他證件替代。
土地所有權證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截止2009年1月,我國頒發的土地證書主要有三種:
1、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縣級人民政府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確認所有權。
2、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證。縣級人民政府對集體所有的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土地進行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證,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3、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進行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確認國有土地使用權。
2003年,中國開始頒發林權證,其四項權益里,也包含了部分土地權益。
四大弊端
一是容易造成有關內容的不一致。一般情況下,《房屋所有權證》等有關土地的內容的填寫,是依照房管部門掌握的歷史資料;而《土地使用權證》的有關內容是按照土地部門經地籍調查後實測的情況填寫,二者的測量方法和口徑會產生不一致。
二是易使違法用地和違章建房合法化。有時候稍不注意,就會給違法占地建房頒發房產證,給違章建房頒發土地證。
三是易造成兩證不齊。辦畢房產證後,較長時間內不能辦理土地證,有的房主甚至不申辦土地證。不少商品房或公房出售後,只辦有房產證而無土地證,權益難以得到保護,並影響了房屋的再交易。
四是易造成重複抵押房地產,影響了房地產金融業務的順利開展。另一方面,“兩證”分發,易使國家土地收益、登記機關規費收入大量流失和助長隱形地產市場的滋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