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縣審計局

(二)財政金融審計科審計縣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鄉鎮政府預算的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對縣財政、稅務部門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受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審計國家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機構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三)行政事業及企業審計科審計縣級有關部門及其所屬事業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使用縣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審計縣級主管部門及鄉鎮政府管理的科教文衛等專項資金;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審計縣級建設部門的財務收支;審計縣屬國有及國有控股施工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財務收支和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性、合法性;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審計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監督執行審計地方性規章;制定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和年度審計計畫並組織實施;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二)主管全縣審計工作;負責對縣級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三)向縣長提出年度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的報告;向縣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縣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縣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縣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上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縣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縣屬國有企業、縣政府規定的縣屬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6.縣政府部門和由縣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上級審計局授權審計的單位和各種專項資金及行業。
8.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由縣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縣管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縣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縣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縣審計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黨務、政務工作,督促檢查機關工作制度的落實;負責機關會議的組織和決定事項的督辦;負責文電、機要、保密、檔案、信訪、接待、計畫生育等工作;負責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擬訂審計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審核本級財政預算執行審計結果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負責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後勤服務工作;負責機關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培訓、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等工作;負責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組織實施目標責任綜合考評工作;負責機關及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工作。
負責審計法律法規的宣傳和政策諮詢工作;負責依法行政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對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檢查;覆核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移送處理書等審計結果性文書;負責組織審計處罰的聽證工作;組織對機關審計項目質量稽查和結果評估;指導監督縣級部門和開發區的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四城聯創”工作。
(二)財政金融審計科
審計縣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鄉鎮政府預算的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對縣財政、稅務部門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受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審計國家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機構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三)行政事業及企業審計科
審計縣級有關部門及其所屬事業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使用縣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審計縣級主管部門及鄉鎮政府管理的科教文衛等專項資金;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審計縣級經貿部門的財務收支;審計縣屬國有企業和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企業(不含金融機構,施工企業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四)農業及社會保障資金審計科
對農業、林業、水利、土地專項資金,資源能源和生態環境保護資金,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審計由縣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受縣政府委託管理的養老、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障基金及住房基金經辦機構的財務收支;負責審計各項社會福利、救災、優撫安置和社會捐贈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組織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按有關規定提供由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援助和贈款項目的審計公證報告;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五)經濟責任審計科
對縣管領導幹部正職和依法屬於縣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情況的審計監督;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承辦縣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
(六)固定資產投資審計科
審計縣政府投資和以縣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審計監督政府投資項目基本建設程式的合法性;審計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有關的建設、設計、採購單位的財務收支;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審計縣級建設部門的財務收支;審計縣屬國有及國有控股施工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財務收支和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性、合法性;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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