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略環境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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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略環境評價

定義

中文名稱:戰略環境評價

英文名稱:strategicenvironmentalassessment;SEA

定義:以生態學規律和理論在戰略層次上,對法規、政策、計畫、規劃及各種替代方案作為環境影響的綜合分析和評價。

套用學科:生態學(一級學科);生態系統生態學(二級學科)

戰略環境評價(StrategicEnvironmentalAssessment,SEA)的概念是ThérivelR,WilsonE等人針對項目EIA的缺陷於1992年提出來的。作為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有效手段,SEA的提出受到了學術界、政府及相關國際組織的高度重視,在美國、加拿大和歐盟成員國得到了迅速發展,中國內地和香港的許多學者也對SEA的理論、方法及框架結構進行了研究。

發展歷史

SEA的概念最早可追溯到1969年美國國會通過的《國家環境政策法案》(NEPA,42U.S.CodeSection4321etseq.),該法案規定對環境有重大影響的聯邦行為必須提交環境評價報告。早在1987年荷蘭在1987年建立了法定的SEA制度,要求對廢棄物管理、飲水供應、能源與電力供應、土地利用規劃等都進行環境影響評價。1989年,荷蘭修改了《國家環境政策規劃》,規定了荷蘭到本世紀末的環境戰略,這個《規劃》的宗旨就是要求對所有可能引起環境變化的政策、規劃和計畫作SEA。SACTRA(StandingAdvisoryCommitteeonTrunkRoadAppraisal,英國)在1992年提出,傳統的環境影響評價程式應該進一步發展,以考慮某些累積效應或長期效應。瑞典對其全國道路交通管理方案進行了巨觀層次的環境影響評價,該管理方案包括1個全國性和7個區域性的方案,並在1993年提交了有關報告。加拿大、紐西蘭已經在法律上確認了政策性戰略行為的SEA。1997年4月歐盟(EU)發布了“戰略環境評價導則(草案)”(DraftdirectiveonSEA);2001年,歐盟(EU)正式通過並發布了“規劃與計畫的環境影響評價導則”我國2002年10月28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明確提出,我國環境影響評價的範圍不再僅僅局限於建設項目,而是拓展到了政府有關的經濟發展規劃,即從項目評價進入到戰略評價階段。到目前為止,較為突出的研究範例是,1993年香港政府環保署完成的“全港發展策略”(territorialDevelopmentStrategyReview,TDSR)戰略環境影響評價研究報告。這一研究的目的是希望制定一套中、長期的發展策略,以保證在2011年香港人口達到800萬規模時,仍實現經濟、社會和環境的持續發展。1999年,香港特區政府委託顧問公司完成了“第三次綜合運輸規劃方案”的研究。這一研究的目的是探討香港未來的運輸要求,從而對今後加年運輸基礎設施的長遠發展、公共運輸服務的拓展以及交通管理等方面提出概括性的指標。在報告中,對不同運輸發展政策所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了評估,其中包括累積影響,從而為決策者制定環境友好的(environmental-friendly)的長遠策略,避免對環境造成嚴重影響的政策提供技術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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