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憲法修改程式問題研究

我國憲法修改程式問題研究

《我國憲法修改程式問題研究》由筆者李莉的博士學位論文修訂而成,在漳州師範學院科研處惠助下出版。全書選擇以程式的視角看待我國修憲問題,進而展開對我國憲法修改程式問題的研究。修憲程式作為立法程式之一,她必須滿足立法程式的基本環節構成,必須具備修憲準備、提案、審議、表決、公布等基本的階段與環節設定,而且必須使這些階段充分有效地發揮對修憲建議和修憲議案的過濾和淘汰功能,以此體現立法程式的民主、交涉、理性、效率、平衡、中立等基本價值,由此產生的修憲結果才能為社會和大眾信服和接受。然而,就目前我國修憲程式的設定和運作現狀來看,關於修憲程式的憲法和法律規範還很不健全,修憲程式在實踐運作中,還存在主體虛置,許可權缺乏依據、制約等問題,同時,與修憲相關的配套制度也很不完善。這一系列問題的存在使修憲程式各個階段的權力主體無法充分有效地行使權力,從而阻礙了修憲程式各個階段功能的有效發揮。

基本介紹

內容簡介

《我國憲法修改程式問題研究》筆者從程式角度重新審視我國的修憲,考察修憲過程中各權力主體行使權力的狀況,以及修憲建議到修正案在修憲程式中所經歷的過程和結果,剖析修憲程式中存在的問題和原因,進而尋求完善我國修憲程式和修憲制度的途徑和措施,彌補學界在修憲程式研究方面的不足,規範我國修憲實踐,實現“黨的領導、依法治國、人民民主”三者在修憲過程中的有機統一。

作者簡介

李莉,1980年7月生。福建省漳州市人,籍貫廣東饒平,1999年考入圍立華僑大學法律系,獲法學學士學位,2003年考入華東政法學院,獲法學碩士學位。2006年考入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獲法學博士學位,現為漳州師範學院政法系講師,主要從事憲法學、行政法學的教學與研究工作。近幾年來,在《政治與法律》、《福建論醫》、《社會科學家》、《上海交通大學學報》、《兩北農林科技大學學報》、《雲南財經大學學報》等期刊上發表學術論文20餘篇;勘校華東政法學院珍藏民國法律名著《憲法論》;在《上海法治報》、《閩南日報》上發表評論數篇;《關於依法調處人民內部矛盾的若干思考》被評為廣州市人民內部矛盾排查調處工作研討會優秀論文;入選2010年度漳州師範學院院傑出青年科研人才培育計畫。

圖書目錄

第一章導論
第一節問題的提出
一、修憲程式是修憲行為與修憲內容正當性的重要保證
二、制度規範與實踐運作上存在的問題,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我國修憲程式功能的充分發揮
三、關於我國修憲程式的學術關注和研究不足,對實踐提供的指導有限
第二節本書的研究背景
一、理論背景
二、制度背景
三、實踐背景
四、文獻背景
第三節本書的研究目的和思路框架
一、研究目的
二、研究的思路和框架
第二章修憲準備:修憲建議的形成——從黨領導進行修憲準備活動的角度分析
第一節修憲準備階段概述
一、修憲準備階段的內涵與特點
二、修憲準備階段的功能與價值定位
三、修憲準備階段的基本環節
四、修憲準備階段的程式設定
第二節黨領導進行修憲準備活動的模式形成及其合理性分析
一、黨領導進行修憲準備活動的模式形成
二、黨領導進行修憲準備活動的現實合理性
第三節黨領導修憲準備階段模式尚待改進的問題
一、“政策性”的預測和規劃
二、修憲意見徵求範圍有待進一步擴大
三、各種修憲意見之間交涉不足
四、對修憲意見的處理缺乏及時公開的反饋與說明
五、修憲準備階段公開性不足
六、修憲建議(或草案)的快速通過
第三章修憲提案:修憲議案的提出——從兩大法定主體行使修憲提案權的角度分析
第一節修憲提案的基本原理與程式設定
一、從幾個概念的辨析中看“修憲提案”的內涵
二、修憲提案與“建議”和“草案”的區別
蘭、修憲提案權屬和主體的設定
四、修憲議案的提出與列入議程
第二節我國曆次修憲議案的提出與提案主體的變化
一、我國曆次修憲議案的提出情況
二、我國修憲提案權屬和提案主體的設定和變化
第三節我國兩大法定主體行使修憲提案權的困境
一、全國人大代表修憲提案權的虛置
二、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憲議案提起與列入議程過程中的問題
第四章修憲審議和表決:修憲議案的議決——從全國人大行使修憲審議權和表決權的角度分析
第一節修憲審議表決的規則與程式設定
一、修憲審議和表決的意義
二、修憲審議表決主體的設定和特點
三、修憲審議過程的規則與程式設定
四、修憲草案的表決規則與程式設定
第二節全國人大代表審議修憲議案前的準備——全國人大審議修憲議案的困擾之一
一、修憲草案提前交付代表準備的時間過短
二、對修憲草案的說明陷於空洞和重複
第三節人大代表的制度安排——全國人大審議修憲議案的困擾之二
一、全國人大的超大規模
二、兼職代表制度
三、全國人大代表的間接選舉與名額分配
第四節修憲審議的會期與會議形式安排——全國人大審議修憲議案的困擾之三
一、短暫的會期與間斷的審議
二、各種會議形式在修憲審議中存在的問題
第五節修憲審議中的意見交涉與處理——全國人大審議修憲議案的困擾之四
一、協商式的泛泛而談
二、缺乏修正案制度的運用
三、不規範的報告說明與無法考察的“承諾”
第六節全國人大表決修憲議案過程中的困擾
一、主席團會議是否有權決定表決方式
二、未規定“反對票”與“棄權票”的缺憾
三、修憲草案“一攬子”表決方式的弊端
第五章修憲公布:憲法(或修憲決議或憲法修正案)的公布——從公布主體與公布文本內容的角度分析
第一節修憲公布程式的一般設定
一、修憲公布程式的特點
二、修憲公布程式的一般構成
第二節我國修憲公布階段中存在的問題
一、主席團充當公布主體缺乏法律依據
二、公布的文本內容給援引帶來困擾
第六章我國修憲程式中存在的問題總結與啟示
第一節我國修憲程式問題總結
一、主體設定與許可權安排上的不足
二、相應配套制度不健全不完善
三、各階段功能發生位移
第二節修憲程式問題產生的原因剖析
一、“黨的領導與人民民主的關係”在修憲過程中的處理欠妥當
二、對社會轉型時期的憲法與修憲定位不當
三、“重內容輕程式”的修憲理念與“重效率輕民主”的修憲程式設定
第三節修憲程式問題在現實中引發的後果與啟示
一、修憲行為與修憲內容的正當性與合理性受質疑
二、憲法的實效性與權威性受影響
三、修憲程式對修憲行為與內容的作用
第七章完善我國修憲程式的主要構想
第一節注重修憲程式方面的理論研究
一、加強從程式角度研究修憲問題
二、結合國情現實研究修憲程式
三、注重理論研究對現實的指導
四、借鑑國外修憲程式的有益經驗
第二節充實完善關於修憲程式的憲法和法律規範
一、充實和改進憲法文本中關於修憲程式的規定
二、完善其他法律關於修憲程式的規定
三、將黨規黨法上升為國家法律以規範黨對修憲過程的領導
第三節加強和改進關於修憲程式的制度構建
一、建立一套穩定規範化的修憲準備運行機制
二、加強全國人大代表行使修憲提案權方面的制度改進
三、加強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修憲提案權方面的制度改進
四、全國人大審議修憲議案方面的制度改進
五、修憲議案表決方面的制度改進
六、修憲公布方面的制度改進
結束語
參考文獻
附錄1筆者收集的105個成文憲法的國家名單
附錄2 105個國家的憲法關於修憲提案主體的規定
附錄3 105個國家的憲法關於修憲審議主體的規定
附錄4 105個國家的憲法關於修憲表決主體的規定
附錄5我國曆次修憲準備階段的歷史概況

編輯推薦

《我國憲法修改程式問題研究》是當代中國學術文庫之一。

目錄

第一章 導論
第一節 問題的提出
一、修憲程式是修憲行為與修憲內容正當性的重要保證
二、制度規範與實踐運作上存在的問題,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我國修憲程式功能的充分發揮
三、關於我國修憲程式的學術關注和研究不足,對實踐提供的指導有限
第二節 本書的研究背景
一、理論背景
二、制度背景
三、實踐背景
四、文獻背景
第三節 本書的研究目的和思路框架
一、研究目的
二、研究的思路和框架
第二章 修憲準備:修憲建議的形成——從黨領導進行修憲準備活動的角度分析
第一節 修憲準備階段概述
一、修憲準備階段的內涵與特點
二、修憲準備階段的功能與價值定位
三、修憲準備階段的基本環節
四、修憲準備階段的程式設定
第二節 黨領導進行修憲準備活動的模式形成及其合理性分析
一、黨領導進行修憲準備活動的模式形成
二、黨領導進行修憲準備活動的現實合理性
第三節 黨領導修憲準備階段模式尚待改進的問題
一、“政策性”的預測和規劃
二、修憲意見徵求範圍有待進一步擴大
三、各種修憲意見之間交涉不足
四、對修憲意見的處理缺乏及時公開的反饋與說明
五、修憲準備階段公開性不足
六、修憲建議(或草案)的快速通過
第三章 修憲提案:修憲議案的提出——從兩大法定主體行使修憲提案權的角度分析
第一節 修憲提案的基本原理與程式設定
一、從幾個概念的辨析中看“修憲提案”的內涵
二、修憲提案與“建議”和“草案”的區別
蘭、修憲提案權屬和主體的設定
四、修憲議案的提出與列入議程
第二節 我國曆次修憲議案的提出與提案主體的變化
一、我國曆次修憲議案的提出情況
二、我國修憲提案權屬和提案主體的設定和變化
第三節 我國兩大法定主體行使修憲提案權的困境
一、全國人大代表修憲提案權的虛置
二、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憲議案提起與列入議程過程中的問題
第四章 修憲審議和表決:修憲議案的議決——從全國人大行使修憲審議權和表決權的角度分析
第一節 修憲審議表決的規則與程式設定
一、修憲審議和表決的意義
二、修憲審議表決主體的設定和特點
三、修憲審議過程的規則與程式設定
……
第五章 修憲公布:憲法(或修憲決議或憲法修正案)的公布——從公布主體與公布文本內容的角度分析
第六章 我國修憲程式中存在的問題總結與啟示
第七章 完善我國修憲程式的主要構想
結束語
參考文獻
附錄1 筆者收集的105個成文憲法的國家名單
附錄2 105個國家的憲法關於修憲提案主體的規定
附錄3 105個國家的憲法關於修憲審議主體的規定
附錄4 105個國家的憲法關於修憲表決主體的規定
附錄5 我國曆次修憲準備階段的歷史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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