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福州商會

由在成都及四川地區投資興業的榕籍和閩籍各界工商人士組成的民間社團組織。

商會簡介

成都福州商會是由在成都及四川地區投資興業的榕籍和閩籍各界工商人士組成,在蓉福州籍鄉親10多萬人。成都福州商會現有會員600多名,會員資產500多億,年生產、銷售、貿易額近1500億,首屆會長推由林振興先生擔任。2006年3月,林振興先生辭去會長職務,推選薛勇先生擔任第二任會長。2009年7月,推選林寶富先生擔任第三任會長。商會設定秘書處,辦公室、會員部、聯絡部、宣傳部。其中秘書處是商會的日常辦事機構。商會位於成都市二環路南三段15號天華大廈602室。
會員企業涉及的行業廣泛,主要分布在鋼鐵、建築、房地產、家具、石材、建材、紙業、工程機械、化工、設計裝修、服裝、珠寶、飾品、皮革、箱包、五金、機電、通訊、IT產業、模具、食品、海鮮、酒業、酒店、運動器材、塑膠、貿易、物流、餐飲娛樂等行業,其中有多家著名的大型企業。
成都福州商會的宗旨和任務是:堅決擁護黨的領導,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令,堅決維護社會穩定,促進蓉榕兩地經濟合作、交流和發展。傳承榕商文化,弘揚榕商精神,融和榕商血脈,整合榕商財富,凝聚榕商力量。立足會員,服務會員,維護會員企業合法權益。充分發揮政府和企業間的橋樑紐帶作用,為蓉榕兩地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積極作貢獻。

商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成都福州商會
英文名稱:Chengdu Fuzhou Chamber of Commerce
縮寫:CDFZCC
第二條本會的性質:成都福州商會是由福州在川企業和福州籍人以及閩籍工商界人士;為促進福州在外商人聯誼親情、鄉情、友情,進行交流、互助、服務、中介、協調、共同發展,自原組成的非贏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宗旨:擁護黨的領導,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堅決維護社會穩定,促進榕蓉兩地經濟合作、交流和發展服務,並組織協調、開展多項活動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鞏固提升福州在川企業的信譽度、美譽度和知名度,促進企業更好發展。
第四條本會一切活動以本《章程》為規則,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成都市工商聯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成都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成都市二環路南三段15號天華大廈602室。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和任務
(一)業務範圍:
信息溝通、合作交流、諮詢服務、企業培訓、組織商務活動、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
(二)任務:
(1)提高會員素質,塑造企業形象;
(2)組織會員聯誼活動,組織或參加各類商務社交,為會員創造更多掌握信息、熟悉人脈的機會,增進鄉情,增強團體凝聚力
(3)組織舉辦或參加各類商業會展和經貿洽談會,組織會員出訪,發揮福州在川的團體作用;
(4)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政府有關部門和組織反映會員的意見、建議和要求,並協調落實,在會員和政府之間發揮橋樑作用;
(5)為會員提供企業諮詢,提供法律諮詢和服務,提供經濟產業政策和經濟導向、動態等信息服務,開展企業培訓,為會員提供必要的證明,承辦會員、榕蓉兩地政府有關部門以及福州同鄉委託的各項事宜;
(6)通過各種形式加強信息交流,報導會員單位動向,報導家鄉成就,報導商業機會;
(7)在政府的支持下,興辦、管理商會的服務事業和經濟實體;
(8)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的事項;
(9)開展法律範圍內許可的其它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或熱心商會活動。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向秘書處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秘書處審核並報會長會批准;
(三)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受下列權利:
(一)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有獲得本會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有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利。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章程和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會費收取辦法及標準:會費按年繳納,每年在四月底以前交齊。會長繳納3.5萬元/年;常務副會長繳納1.5萬元/年;副會長繳納1萬元/年;副秘書長、常務理事繳納0.3萬元/年;理事繳納0.1萬元/年;會員繳納500元/年。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無特殊原因,經提醒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會議,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經會長會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如有處罰,在附則中另行規定)。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推舉名譽會長;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會長會議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構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一般一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定;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定、變更和撤銷,並依法向上一級申請登記;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領導本會所屬機構,任免所屬機構的主要負責人;
(十)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制訂本會的工作計畫;
(十二)聘請顧問;
(十三)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到會常務理事的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本會設會長會議,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有關人員組成,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履行常務理事會職責。會長會議一般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也可臨時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表現好、覺悟高;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本會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七條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長會議、常務理事會、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會長議事會議、會長會議、常務理事會議、理事會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按照本會分工,協助會長開展工作。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會長會議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代表商會出席各種會議、商務活動;
(六)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舉辦經濟實體或開展活動、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本會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進行分配。
本會經費主要用於:
(一)本會的日常辦公開支;
(二)組織有關活動費用;
(三)編輯出版刊物、資料費用;
(四)購置本會固定資產;
(五)與本會工作有關的其它費用開支。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審查和上級機關的檢查、監督。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構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十五日之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算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構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07年9月23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生效。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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