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令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90號
《成都市機動車清洗站管理辦法》已經2016年2月14日市政府第10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唐良智
2016年4月1日
管理辦法
成都市機動車清洗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了加強機動車清洗站管理,規範機動車輛清洗保潔活動,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成都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成都市城鄉規劃條例》等法規的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下列區域內機動車清洗站的設定、經營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一)中心城區;
(二)中心城區之外的其他區(市)縣政府所在地城區;
(三)鎮(鄉)政府所在地建成區;
(四)工業集中發展區、農村新型社區等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
前款第四項所列區域範圍,由區(市)縣政府劃定、公布。
第三條(術語含義)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清洗站,是指具備固定經營場地,配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洗車美容設施設備及洗車用水、排水、污水處理等設施設備,從事機動車輛清洗保潔活動的場所。
第四條(政府扶持與鼓勵)
市和區(市)縣政府應當加強對機動車清洗站管理工作的領導,培育和扶持機動車清洗行業的發展。
鼓勵機動車清洗站經營者投資建設科技創新型、節能環保型以及節水型洗車系統。
第五條(職責劃分)
機動車清洗站管理實行屬地為主、條塊結合的監管原則。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機動車清洗站的日常監督管理。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配套停車場和專業公共停車場設定附屬機動車清洗站的規劃管理。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機動車清洗站的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污染治理監督管理。
水務主管部門負責機動車清洗站用水、節水、排水等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機動車清洗站周圍道路機動車輛停放秩序的監督管理。
建設、交通、價格、國土、安監、工商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機動車清洗站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鄉)政府在相關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下,對本轄區範圍內的機動車清洗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行業協會自律)
機動車清洗行業協會應當在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下,加強行業自律,制定清洗服務規範,協助做好機動車清洗站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設定與規劃配套
第七條(設定選址)
機動車清洗站選址應當避開城區主次幹道兩側、交通擁擠地段和車流量較大的交叉口。
第八條(設定條件)
設定機動車清洗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場地、設施設備;
(二)有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作業操作規範;
(三)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清洗服務從業人員;
(四)符合城市管理、環境保護、水務、城鄉規劃、公安交管等相關主管部門的要求。
第九條(設定標準)
機動車清洗站應當符合以下設定標準:
(一)作業區應當劃分洗車區和擦車區,洗車區應當設定截水溝、三級沉澱池及污泥暫儲設施;
(二)作業區地面、車輛進出口通道應當採用混凝土硬化,作業區牆體及清水池立面應當採用防滲漏材料覆蓋;
(三)室內清洗站專用的洗車區和擦車區總面積不得小於一百平方米;
(四)按規定設定全市統一設計的機動車清洗站標識;
(五)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發布的機動車清洗站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條(禁設區域)
禁止在下列區域設定機動車清洗站:
(一)緊鄰層為居民住宅的地上房屋;
(二)城區主次幹道兩側道路紅線控制區域;
(三)風景名勝和文物保護核心區、飲用水保護區;
(四)城鎮道路、廣場、街道遊園、消防通道、公園綠地、高壓走廊、河道河堤保護區及其他市政公用設施點位;
(五)其他依法禁止的區域。
第十一條(配套停車場設定要求)
新建城鎮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商業服務業設施等項目,三環路以內區域規劃設定地下或者地面配套停車位總數在五百個以上、三環路以外區域規劃設定地下或者地面配套停車位總數在八百個以上的,應當設定面積不小於一百平方米的機動車清洗站。
第十二條(專業公共停車場設定要求)
新建、改(擴)建城鎮專業公共停車場停車位總數在二百個(不含)以下的,應當設定面積不小於一百平方米的機動車清洗站;二百個以上的,應當設定面積不小於一百五十平方米的機動車清洗站。
第十三條(規劃與建設管理)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辦理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城鎮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商業服務業設施以及第十二條規定的專業公共停車場規劃許可手續,應當在擬定規劃條件和核審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將機動車清洗站納入建設項目規劃許可內容進行統一管理。
建設等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發布的機動車清洗站技術規範,將建設項目配套停車場和專業公共停車場附屬機動車清洗站的給排水、污水處理系統和電力系統等納入建設管理。
前款中的給排水、污水處理系統和電力系統等,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交付使用。
第十四條(既有停車場改造)
已建成的城鎮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商業服務業設施等地下配套停車場,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可以按照本辦法第九條和第十一條的規定,在原地下停車場內增設機動車清洗站。
已建成的城鎮專業公共停車場,可以按照第九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在原停車場內增設機動車清洗站。
依據前兩款規定增設機動車清洗站的,應當在清洗站建成後及時告知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納入監督管理範圍。
第十五條(其他場地配套設定)
新建、改(擴)建加油(氣)站、充電站、公交中心站、客運汽車站和高速公路服務區等基礎設施的,在不影響公共安全的條件下,應當將機動車清洗站作為相應的配套設施統一規劃、建設。
第十六條(單位專用車輛清洗)
擁有一定數量的公共客運汽(電)車、客運出租汽車、貨物運輸汽車、垃圾運輸專用汽車、工程車的單位,應當設定與其規模相適應的清洗站,配置車輛清洗保潔設備,落實清洗保潔措施。
第三章 設定管理
第十七條(市場巡查)
機動車清洗站的設定管理實行市場巡查、現場核實、資料歸檔等制度。
區(市)縣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轄區範圍內新建、改(擴)建機動車清洗站的市場巡查工作,及時收集新建、改(擴)建機動車清洗站的以下資料複印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
(二)場地使用(含租用)證明材料;
(三)工程項目設計與施工方案;
(四)人員配備和設施設備配備清單;
(五)內部管理制度、作業操作規範和經營項目價目表;
(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
(七)營業執照、環境影響登記表或者報告表、城鎮排水許可手續。
新建、改(擴)建機動車清洗站經營者應當配合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提供前款規定的相關資料。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收集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資料複印件時,應當自行複印,並承擔複印費用。
第十八條(現場核實)
區(市)縣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收集新建、改(擴)建機動車清洗站相關資料後,應當根據具體情形及時組織同級規劃、環保、水務、公安交管、安監等主管部門進行現場核實並簽署意見。核實主要內容包括設定選址、設定標準、用電系統、用水節水、排水設施等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開辦條件的,應當立即通知其整改,並告知相關主管部門依法管理。
第十九條(資料歸檔)
對符合開辦條件的機動車清洗站,區(市)縣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該機動車清洗站的完整檔案,同時將相關信息資料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歸入全市機動車清洗站電子信息管理平台系統,並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條(經營終止)
機動車清洗站經營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三十日前通過公告、電話等方式告知消費者。
第四章 經營服務
第二十一條(經營要求)
機動車清洗站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洗車、擦車及其他機動車美容服務活動應當在室內或者封閉場地內進行;
(二)門前人行道地磚應當保持平整完好,不得占道擺放物品;
(三)使用無磷洗滌劑產品,確保循環水設施、污染治理設施、節水型清洗設備正常運行使用;
(四)清洗站產生的洗車污水必須經過沉澱後排放到城市污水管道,不得流到清洗站外的區域;
(五)定期清疏、維護污水收集管網和污水處理設施,確保排水通暢和水質達標。
第二十二條(污物處理)
機動車清洗站產生的污泥及其他廢棄物,應當委託有處置資質的單位統一收運、無害化集中處置,不得隨意排放、堆放和傾倒。
第二十三條(用水要求)
機動車清洗站洗車用水應當符合水務主管部門的規定,直接取用地下水或者地表水的,應當依法辦理取水許可手續。
禁止從公共綠地取水樁、消火栓等公共設施的供水管道取水或者非法使用居民生活用水從事機動車輛清洗保潔活動。
第二十四條(停放秩序)
設定機動車清洗站應當具有符合規定的與洗車規模相適應的機動車停放場地,機動車清洗站經營者應當規範車輛停放秩序。
第二十五條(收費公示)
機動車輛清洗服務收費由機動車清洗站經營者自主定價。
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明碼標價規定,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價格等內容。
第二十六條(臨時占道禁止)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城鎮道路和公共場所從事臨時性機動車輛清洗保潔經營活動。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日常監管)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機動車清洗站日常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對巡查中發現的屬於其他主管部門管理的問題應當及時書面告知同級有關主管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十五日內將處理結果書面回復同級城市管理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部門協調)
市、區(市)縣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牽頭建立由城管、工商、環保、水務、價格、規劃、建設、交通、公安交管等主管部門組成的機動車清洗站管理部門聯席會議機制,通報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並研究解決辦法。
第二十九條(信譽考核)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市機動車清洗站經營者服務質量信譽考核機制。區(市)縣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按考核要求匯總相關主管部門監督考核結果,並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定期向社會分類公布考核結果。
機動車清洗站經營者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結果依照《成都市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規定,納入本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設定標準和違規經營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第二十二條規定,不按標準設定、違規經營機動車清洗站或者不按規定處置產生的污泥及廢棄物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禁設規定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在禁止區域設定機動車清洗站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場地原狀,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恢復原狀的,依法代為恢復。
第三十二條(違反規劃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未按規劃要求建設機動車清洗站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成都市城鄉規劃條例》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機動車清洗站建成後,產權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改變規劃用途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不配合提供資料和占道經營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立即改正,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經營要求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至第五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環保、水務、公安交管等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違反明碼標價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未在經營場所明碼標價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責任追究)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機動車輛清洗保潔監管職責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辦法解讀
制定背景
《成都市機動車清洗站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90號,以下簡稱《辦法》)於2016年2月14日經市政府第10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16年6月1日正式施行。制定該辦法主要基於以下三方面的原因:
(一)我市機動車清洗站管理地方立法處於空白狀態。1995年市政府發布的規範性檔案《成都市城市機動車輛清洗管理暫行辦法》(成府發〔1995〕155號)實施近20年,不僅內容陳舊,而且存在許多管理空白,同時又與《行政許可法》、《行政強制法》等法律相衝突。該檔案已於2015年3月被《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部分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檔案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88號)廢止。國家層面上,也僅有住建部2011年8月發布的行業標準——《機動車清洗站技術規範》(CJJ/T71-2011),沒有全國性的機動車清洗站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我市機動車清洗站的設定和監督管理現狀需要立法予以規範。我市機動車保有量位居全國第二位,機動車清洗需求量大。據不完全統計,中心城區現有機動車清洗站963個,二、三圈層15個區(市)縣的建成區現有機動車清洗站970個,全市總計1933個。但是,機動車清洗行業主要存在以下管理難題:清洗站選址困難、建站規模小、數量少,管理不規範;大量清洗站臨街設定、占道清洗、亂停亂放,造成道路設施損壞;許多清洗站亂排洗車污水、淤泥,污染環境;有的清洗站設在居民樓下,造成噪聲擾民。通過制定和實施政府規章,科學規劃、合理設立機動車沖洗站,加強機動車清洗監督管理,已勢在必行。
(三)制定我市的機動車清洗站管理辦法是對社會訴求的積極回應。近年來,社會各界對機動車清洗行業暴露出的管理問題反映十分強烈,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也不斷提出相關立法建議。加強機動車清洗站的建設和管理,既是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又是加強城市大氣環境治理、提升市民生活質量的要求。
主要措施
(一)明確了設定機動車清洗站應符合哪些條件和標準
機動車清洗站選址應當避開城區主次幹道、交通擁擠地段、車流量較大的道路交叉口。
設定機動車清洗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場地、設施設備;
2.有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作業操作規範;
3.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清洗服務從業人員;
4.符合城市管理、環境保護、水務、城鄉規劃、公安交管等相關主管部門的要求。
機動車清洗站應當符合以下設定標準:
1.作業區應當劃分洗車區和擦車區,洗車區應當設定截水溝、三級沉澱池及污泥暫儲設施;
2.作業區地面、車輛進出口通道應當採用混凝土硬化,作業區牆體及清水池立面應當採用防滲漏材料覆蓋;
3.室內清洗站專用的洗車區和擦車區總面積不得小於一百平方米;(這裡的總面積不包含客戶休息區和維修區)
4.按規定設定全市統一設計的機動車清洗站標識;(這裡的標識是指經市城市管理部門設計並報成都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備案的行業LOGO標識)
5.符合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相關技術規範及其它要求。(如現行的《機動車清洗站技術規範》(CJJ/T71-2011)等)
(二)規定了哪些地方不準設定機動車清洗站
禁止在下列區域設定機動車清洗站:
1.緊鄰層為居民住宅的地上房屋
這裡的地上房屋是指上、下樓層或左、右、前、後牆壁緊鄰居民住宅的地上房屋。這樣規定,是為了防止機動車清洗站的噪聲影響居民生活。
2.城區主次幹道兩側道路紅線控制區域
是指規劃的城市主次道路路幅的邊界線寬度,它的組成包括:通行機動車或非機動車和行人交通所需的道路寬度;敷設地下、地上工程管線和城市公用設施所需增加的寬度;種植行道樹所需的寬度。也就是說,在這些區域不得設定機動車清洗站。
3.風景名勝和文物保護核心區、飲用水保護區
風景名勝和文物保護核心區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的風景名勝保護區和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區的核心區。飲用水保護區是指依據《成都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第九條規定劃定的飲用水源保護區範圍。 在這些範圍內不得設定機動車清洗站。
4.城鎮道路、廣場、街道遊園、消防通道、公園綠地、高壓走廊、河道河堤保護區及其它市政公用設施點位。
5.其它依法禁止的區域。
(三)要求兩類新建的停車場必須規劃配建機動車清洗站
1.新建城鎮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商業服務業設施等項目,三環路以內區域規劃設定地下或地面配套停車位總數在五百個以上、三環路以外區域規劃設定地下或地面配套停車位總數在八百個以上的,應當設定面積不小於一百平方米的機動車清洗站。三環路以外的區域,除了中心城區外,還包括本辦法第二條第(二)、(三)、(四)項所指的區域。這裡的停車位總數是指地下和地面停車位數量之和。
2.新建、改(擴)建城鎮專業公共停車場停車位總數在兩百個(不含)以下的,應當設定面積不小於一百平方米的機動車清洗站;兩百個以上的,應當設定面積不小於一百五十平方米的機動車清洗站。
(四)明確了已經建成的配套停車場怎樣增設機動車清洗站
《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了辦法出台前既有的配套停車場和專業停車場增設清洗站的程式和要求。需要注意兩點:一是對這類停車場《辦法》沒有作強制性增設規定,而是由業主自願增設。二是實際操作中,這些停車場的其他條件能滿足第九條的要求,但車位數不一定能達到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的要求,只要業主自願增設,並符合第十四條規定的業主比例數,應該視為合法增設清洗站,以緩解洗車難的問題。
(五)將符合條件的新建停車場必須配套設定機動車清洗站納入規劃與建設管理
《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辦理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城鎮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商業服務業設施以及第十二條規定的專業公共停車場規劃許可手續,應當在擬定規劃條件和核審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將機動車清洗站納入建設項目規劃許可內容進行統一管理。也就是說,上述停車場如果不按本辦法規定配套設定機動車清洗站,將不能取得停車場規劃手續。
《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建設等主管部門”是指與清洗站項目建設、給排水、污水處理和電力系統建設密切相關的建設、水務、環保、經信等主管部門。這些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機動車清洗站技術規範,將建設項目配套停車場和專業公共停車場附屬機動車清洗站的給排水、污水處理系統和電力系統等納入建設管理。並實現給排水、污水處理系統和電力系統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交付使用。
(六)明確了設定管理制度
《辦法》規定本市機動車清洗站的設定管理實行市場巡查、現場核實、資料歸檔等制度。
1.市場巡查制度
區(市)縣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轄區範圍內新建、改(擴)建機動車清洗站的市場巡查工作,及時收集第十七條規定的新建、改(擴)建機動車清洗站的資料複印件。經營者應當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
2.現場核查制度
區(市)縣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收集新建、改(擴)建機動車清洗站相關資料後,應當根據具體情形及時組織同級規劃、環保、水務、公安交管、安監等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現場核實並簽署意見。核實主要內容包括設定選址、設定標準、用電系統、用水、節水、排水設施等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開辦條件的,區(市)縣城市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書面通知設定者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整改,並告知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管理。
3.資料歸檔制度
經巡查收集資料、現場核查後,對符合開辦條件的機動車清洗站,區(市)縣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該機動車清洗站的完整檔案,同時將相關信息資料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歸入全市機動車清洗站電子信息管理平台系統,並向社會公示。
(七)實行信譽考核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市機動車清洗站經營者服務質量信譽考核機制。區(市)縣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按考核要求匯總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監督考核結果,並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定期向社會分類公布考核結果。
機動車清洗站經營者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結果依照《成都市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規定,納入本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管理。
相關報導
成都市政府網站正式發布《成都市機動車清洗站管理辦法》(下稱《辦法》)(點擊查看檔案),該《辦法》為成都市政府2016年度立法工作計畫中的一項,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緊鄰層為居民住宅的地上房屋等五類區域禁設機動車清洗站;室內清洗站專用的洗車區和擦車區總面積不得小於100平方米;機動車清洗站應當在經營場所明碼標價。新規的出台,將規範機動車清洗站的建設、管理亂象。針對新規,市城管委機動車沖洗處相關負責人進行了解讀,並表示,成都近期將聯合整治不規範機動車清洗站。
五類區域禁設機動車清洗站
根據《辦法》,機動車清洗站選址應當避開城區主次幹道、交通擁擠地段、車流量較大的道路交叉口。同時,禁止在下列區域設定機動車清洗站:緊鄰層為居民住宅的地上房屋;城區主次幹道兩側道路紅線控制區域;風景名勝和文物保護核心區、飲用水保護區內;城鎮道路、廣場、街道遊園、消防通道、公園綠地、高壓走廊、河道河堤保護區及其他市政公用設施點位;其他依法禁止的區域。
“《辦法》把徵求意見中的‘緊臨’改成了‘緊鄰’,把四周的包括進去了,範圍更廣。比如一樓是商鋪,二樓是住宅,不可以設定;左右是住宅的,中間不能設定。”市城管委機動車沖洗管理處相關負責人解釋說,禁止區域在規劃上,對新建的清洗站進行了規範。
相關部門成立聯席會議制度
《辦法》明確,機動車清洗站在經營中,洗車、擦車及其他美容服務活動應當在室內或封閉場地內進行,污水不得流到清洗站外的區域,不得占道經營,做好污水處理,確保排水通暢,水質達標。清洗服務收費由經營者自主定價,但需在經營場所進行明碼標價。
據市城管委機動車沖洗管理處相關負責人介紹,新規明確了相關的每個部門的職責範圍。根據新規,機動車清洗站管理實行屬地為主、條塊結合的監管原則。“城管部門負責日常管理,城鄉規劃部門負責規劃管理,環保部門負責環評、排污許可等,水務部門負責用水、節水、排水等,共10個部門的職責,都做了相關規定。”記者了解到,這些相關部門還將組成聯席會議制度,通報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並共同研究解決辦法。同時,街道將成立專門的管理機構,對轄區範圍內的機動車清洗活動進行管理。
《辦法》中明確,未按規劃許可手續建設機動車清洗站的,將受到處罰。同時,建成後,產權人或使用人擅自改變規劃用途的,逾期不改正的,將被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在禁止區設定機動車清洗站的,將被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恢復原狀的,依法代為恢復。未在經營場所明碼標價的,將被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成都將聯合整治不規範清洗站
“1995年到2004年期間,車輛較少,只有幾十家清洗站,實行的行政許可審批制度;2004年後,取消了行政許可,改為事後備案制度。”據市城管委機動車清洗處相關負責人介紹,由於法律法規的滯後,導致對機動車清洗站的管理上出現了很多弊病,“車輛亂停亂放、占道經營、污水橫流等城市環境問題加劇,市民對清洗站的不規範經營,投訴舉報日益增多。”該負責人分析。
針對這種狀況,2013年開始,市城管委針對管理辦法的修訂,以及由於清洗站所導致的環境問題,進行了專題立法調研。“我們發現,清洗站存在分布不均的問題;還存在管理職責不清晰等一系列問題。”
據該負責人介紹,經過每年的拉網普查,初步統計,全市共有近3000家機動車清洗站,但進行備案的卻只有100多家。不僅如此,在面積和選址上,符合新規要求也不多。對此,成都將根據新規要求,對全市的機動車清洗站進行聯合整治。“採取疏堵結合,對不符合新規要求的,已經建好的機動車清洗站的不規範經營行為,將開出整改單,進行規範、整改;對於新建的,將嚴格按照新規要求,進行備案管理。”該負責人表示,新規的出台,將規範機動車清洗站的建設、管理亂象,為市民提供一個更美好的城市環境。
相關新聞
昨(13)日,記者從市政府網站獲悉,《成都市機動車清洗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已發布,該《辦法》自2016年6月1日起開始施行。據悉,《辦法》明確機動車清洗站在經營場所應明碼標價,並且還對室內清洗站面積作了規定。
洗車場要過信譽考核關
《辦法》要求機動車輛清洗服務收費由機動車清洗站經營者自主定價,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明碼標價規定,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價格等內容。若違反該規定,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同時,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市機動車清洗站經營者服務質量信譽考核機制。區(市)縣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按考核要求匯總相關主管部門監督考核結果,並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定期向社會分類公布考核結果。機動車清洗站經營者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結果依照《成都市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規定,納入本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管理。
五類區域禁設洗車場
《辦法》要求,洗車場應當避開城區主次幹道兩側、交通擁擠地段和車流量較大的交叉口。五類區域禁止設定洗車場:緊鄰層為居民住宅的地上房屋;城區主次幹道兩側道路紅線控制區域;風景名勝和文物保護核心區、飲用水保護區;城鎮道路、廣場、街道遊園、消防通道、公園綠地、高壓走廊、河道河堤保護區及其他市政公用設施點位;其他依法禁止的區域。辦法還明確,不得占用城鎮道路和公共場所從事臨時性機動車輛清洗保潔經營活動。
排污不達標最高罰5千
《辦法》中明確機動車清洗站作業區應當劃分洗車區和擦車區,洗車區應當設定截水溝、三級沉澱池及污泥暫儲設施,室內清洗站專用的洗車區和擦車區總面積不得小於100平方米,並按規定設定全市統一設計的機動車清洗站標識。
同時,機動車清洗站產生的污泥及其他廢棄物,應當委託有處置資質的單位統一收運、無害化集中處置,不得隨意排放、堆放和傾倒。
若不按標準設定、違規經營機動車清洗站或者不按規定處置產生的污泥及廢棄物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