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教學成果獎勵辦法

第二條成都市市級教學成果獎勵適用本辦法。 第六條市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市級教學成果獎的評審組織工作,制定評獎的具體規則和標準。 市級教學成果獎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並頒發證書和獎金。

發文單位:成都市人民政府
文號:成府發[2003]49號
發布日期:2003-7-7
執行日期:2003-9-1
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成都市教學成果獎勵辦法》已經2003年6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七月七日
第一條 為獎勵取得教學成果的創造性勞動,鼓勵教育工作者在教學活動中開展教育科學研究,推廣教學成果,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根據國務院《教學成果獎勵條例》和《四川省教學成果獎勵辦法》,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成都市市級教學成果獎勵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教學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學規律,具有獨創性、新穎性、實用性和推廣價值,對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實現培養目標已產生明顯效果的教育教學方案和教育教學改革成果。
第四條 教學成果獎勵工作應當遵循客觀、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五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各類學校、各級各類教育教學教研機構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單位、教師和其他公民,可以按規定申請市級教學成果獎。
第六條 市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市級教學成果獎的評審組織工作,制定評獎的具體規則和標準。
第七條 設立市級教學成果獎評審專家小組,評審專家小組由具有較高理論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的教育教學專家、教育理論工作者和有關專業的專家組成,負責市級教學成果獎的評審工作。教學成果獎評審專家小組名單由市教育行政部門推薦。
市級教學成果獎評審的日常工作由成都市教育科學研究所承擔。
第八條 經過兩年以上教育教學實踐檢驗並具備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市級教學成果獎:
(一)市內首創
(二)在理論上和實踐上有先進性;
(三)取得了顯著成效,在市內、省內或國內產生了一定影響。
實際教育教學活動中,創造性地推廣套用已有的教學成果,並取得顯著成效的,也可申請市級教學成果獎。
第九條 市級教學成果獎每四年評審一次,分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
評審時,應嚴格按照規定的標準確保獎項的質量。每次評獎總獎項原則上不超過150項。
第十條 市級教學成果獎依照下列程式申報:
(一)市以上所屬單位及該單位所屬的個人,由該單位篩選後向市教育行政部門申報。
(二)其他單位或個人,向所在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申報,由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篩選後向市教育行政部門推薦。
單位、個人聯合取得的教學成果需申報市級教學成果獎的,由項目主持單位或主持人按本條前款規定申報。
所有申報市級教學成果獎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要求填寫統一格式的申報表,並提供真實可靠的相關材料。
市級教學成果獎推薦單位應當明確所申報成果的推薦等級,並提出具體的推薦意見。
第十一條 市教育行政部門組織評審專家小組進行評審,經評審專家小組評選出的獲獎項目,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向社會公示,公示期滿後無異議的,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在評審時,對直接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取得的教學成果,偏遠貧困地區、特殊教育單位、個人所得的教學成果,應當給予足夠的重視。
任何單位或個人對該教學成果的權屬有異議的,可自公示之日起30日內提出,提出異議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提出書面的簽署真實姓名或加蓋印章的異議材料和有關的證明材料;市教育行政部門應在收到異議之日起20日內作出處理,並回復提出異議的單位或個人。有異議的項目未經處理不得評獎。
市級教學成果獎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並頒發證書和獎金。獎金在市人民政府預算安排的教育事業費中支付。
第十二條 獲得的市級教學成果獎,應當記入獲獎者考績檔案,作為獲獎者業績考評、職稱評定、晉級增薪的一項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教學成果獎的獎金歸項目獲獎者所有。 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
第十四條 虛報或剽竊他人教學成果獲獎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報請市人民政府撤銷獎勵,收回證書和獎金,並通報批評。
第十五條 在教學成果獎評審工作中以權謀私、弄虛作假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糾正,並由有關主管部門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可結合本地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區(市)縣教學獎的獎勵辦法,並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評出的獲獎成果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華八百、港澳台同胞、外國人或市外的單位和個人,在本市從事教育教學研究和實踐活動,對推動本市教育教學改革和教學質量的提高作出重大貢獻的,可依照本辦法申請市級教學成果獎。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成都市人民政法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