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學成果獎勵辦法

第二條四川省省級教學成果獎勵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省教育行政部門主管省級教學成果獎的評審工作,制定評獎的具體規則和標準。 第十條省級教育成果獎由省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初評,省人民政府批准。

發文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文號: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92號
發布日期:1997-10-10
執行日期:1997-10-10
第一條 為獎勵取得教學成果的創造性勞動,鼓勵在教學活動中開展教育科學研究,推廣教學成果,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根據國務院《教學成果獎勵條例》,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四川省省級教學成果獎勵適用本辦法。
國家級和部級教學成果獎勵辦法,分別按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教學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學規律,具有獨創性、新穎性、實用性,對提高教學水平和教學質量、實現培養目標已產生明顯效果的教育教學方案和教育教學改革成果。
第四條 教學成果獎勵工作遵循客觀、公正、公開的原則。
對直接從事教學工作的教師取得的教學成果、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的單位、個人取得的教學成果,在獎勵工作中應給予足夠的重視。
第五條 省教育行政部門主管省級教學成果獎的評審工作,制定評獎的具體規則和標準。
省教育行政部門在評獎時應當設立省級教學成果獎評審專家組織,負責省級教學成果獎初評工作。省級教學成果獎評審專家組織的日常工作由省教育科學研究機構承擔。
第六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各級各類學校、各級各類教育教學機構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單位、教師和其他公民,可以申請省級教學成果獎。
第七條 經過兩年以上教育教學實踐檢驗並具備以下條件的,可申請省級教學成果獎:
(一)省內首創;
(二)在理論上和實踐上有先進性;
(三)取得了顯著成效的教育教學改革成果,在全省產生了一定的影響。
創造性地推廣套用教學成果並取得顯著成效的,也可申請省級教學成果獎。
第八條 省級教學成果獎分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每四年評審一次。
省級教學成果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頒發證書和獎金。獎金從省人民政府預算安排的教育事業費中支付。
第九條 省級教學成果獎依照下列程式申報:
(一)省以上所屬單位及該單位所屬的個人,由該單位篩選後向省教育行政部門申報;
(二)其他單位或個人,按隸屬關係向縣(市、區)或市(地、州)教育行政部門申報,由市(地、州)教育行政部門篩選後向省教育行政部門推薦。
單位、個人聯合取得的教學成果申報省級教學成果獎,由項目主持單位或主持人按前款規定申報。
第十條 省級教育成果獎由省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初評,省人民政府批准。
通過初評的項目,省教育行政部門應予公布。任何單位或個人對該教育成果的權屬有異議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60日內提出書面申請;省教育行政部門應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45日內作出裁定。
第十一條 教學成果獎的獎金歸項目獲獎者所有,免徵個人所得稅。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截留。
第十二條 獲得省級教學成果獎,應當計入獲獎者考績檔案,作為獲獎者業績考評、職稱評定、晉級增薪的一項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虛報或剽竊他人教學成果獲獎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報請頒獎機關撤銷獎勵,收回證書和獎金,並由有關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四條 在教學成果獎評審工作中以權謀私、弄虛作假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糾正,並由有關主管部門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五條 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級教育成果獎的獎勵辦法。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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