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44號
《成都市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已經2008年1月26日市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葛紅林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成都市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增強政府調控市場能力,應對市場價格異常波動,平抑市場價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四川省價格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用語含義)
本辦法所稱價格調節基金是指政府為調控價格,穩定市場,依法設立的用於調控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價格的專項基金。
第三條 (適用範圍)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商品或者提供有償服務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繳納單位)均應繳納價格調節基金。
第四條 (管理主體)
價格調節基金由市政府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負責徵收及使用管理。
管委會辦公室設在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日常工作。
第五條 (繳納標準)
價格調節基金繳納標準為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1‰。
繳納單位應當於每季度的第一個月到所屬地稅務部門申報繳納上一季度的價格調節基金。
第六條 (管理方式)
價格調節基金屬政府非稅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的管理制度,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截留。
價格調節基金實行年度預決算制度,年終結餘,可結轉下年滾動使用。預決算由管委會辦公室編制,報管委會審查、批准。
第七條 (徵收)
價格調節基金由市地稅部門代為徵收;中央駐蓉企業和省屬企業由管委會委託省國稅、省地稅部門代為徵收。代收單位按季度統一歸集市財政專戶。
價格調節基金由管委會按本辦法的規定統一安排使用。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及高新區以外的其他區(市)縣,管委會按實際徵收入庫金額的70%每季度劃撥區(市)縣財政專戶,授權區(市)縣政府按本辦法的規定安排使用。
高新區範圍內徵收的價格調節基金,授權高新區按本辦法的規定安排使用。
第八條 (使用範圍)
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範圍:
(一)因供求失調導致市場價格出現較大波動時,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商品的價格補貼;
(二)根據供求情況促進主要副食品生產、流通、加工、儲藏、市場建設和食品安全檢測的補貼;
(三)重要商品儲備費用補貼;
(四)困難群體動態價格補貼;
(五)發生自然災害、重大疫情而價格異常波動時,重要商品的價格補貼。
第九條 (支出方式)
價格調節基金採取的支出方式分為補助、補貼和貸款貼息等。
第十條 (監督主體)
財政部門對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情況進行財務監督。
審計部門對價格調節基金的年度預算收支執行情況進行定期審計,對徵收、減免實施審計監督。
第十一條 (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不繳納價格調節基金的,由稅務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價格主管部門可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 (責任追究)
徵收、管理價格調節基金的相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實施細則)
成都市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
第十四條 (解釋機關)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1989年1月20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成都市建立主要副食品價格調控基金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