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對象方式
依據辦法,凡在成都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商品或者提供有償服務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繳納單位)均應繳納價格調節基金。每季度的第一個月,繳納單位應到所屬地稅務部門申報繳納上一季度的價格調節基金。繳納標準為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1‰。違反該辦法不繳納價格調節基金的,由稅務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價格主管部門可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
用途
依據辦法,價格調節基金屬政府非稅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的管理制度,專款專用,其支出方式分為補助、補貼和貸款貼息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截留。成都制定《成都市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目的是為增強政府調控市場能力,應對市場價格異常波動,平抑市場價格。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範圍包括以下五種情況:因供求失調導致市場價格出現較大波動時,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商品的價格補貼;根據供求情況促進主要副食品生產、流通、加工、儲藏、市場建設和食品安全檢測的補貼;重要商品儲備費用補貼;困難群體動態價格補貼;發生自然災害、重大疫情而價格異常波動時,重要商品的價格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