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發布
2008年11月10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加快災後城鎮住房重建工作的意見》。
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災後城鎮住房重建工作的意見
成府發〔2008〕57號
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根據國務院和省政府關於災後城鎮住房重建的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加快我市災後城鎮住房重建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檔案全文
一、目標任務和工作原則
(一)目標任務。全市災後城鎮住房重建,2009年底前力爭建成和在建達到60%,2010年底前全部建成入住;城鎮受損住房維修加固,2009年底前完成60%,2010年底前全部完成。
(二)工作原則。按照統籌城鄉的思路和辦法,堅持政府推動與民眾自願、市場運作、社會參與相結合,科學規劃,精心組織,按計畫、分步驟實施災後城鎮住房重建,優先除險加固受損住房,大力推進安全、經濟、適用、省地的安居住房、廉租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設,滿足受災城鎮居民的住房需求。
二、補助政策
成都市行政區域內“5·12”地震受災地區,自有產權住房毀損(指住房倒塌或嚴重破壞不可修復,下同)導致無房可住的城鎮受災家庭(含中央、省和外地駐受災地區的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家庭,下同)可享受資金補助;住房因災受損需除險加固的城鎮受災家庭可享受除險加固補助。資金補助和除險加固補助通過現金髮放方式實施。
(一)資金補助。按照《四川省汶川地震災後城鎮住房重建工作方案》(川府發〔2008〕35號)精神,對我市住房毀損的城鎮受災家庭,給予戶均2.5萬元的資金補助,符合補助條件的每戶受災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1.根據城鎮受災家庭收入狀況和家庭人數,對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一般收入家庭按戶均2.5萬元標準予以資金補助,重點照顧最低收入家庭,另外對高收入家庭適當予以補助。其中:
最低收入家庭是指基本沒有收入來源的低保困難家庭;
低收入家庭是指除最低收入家庭外的城鎮低保家庭和家庭收入水平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城鎮低收入家庭;
高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超過當地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及3倍以上的家庭;
一般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收入在低收入家庭和高收入家庭之間的其他家庭。
各收入水平家庭具體補助標準見下表:
住房毀損的城鎮居民住房資金補助表
單位:萬元/戶 | 1-2人戶 | 3人戶 | 4人戶及以上 |
最低收入家庭 | 2.7-2.9 | 3-3.2 | 3.3-3.5 |
低收入家庭 | 2.4-2.6 | 2.7-2.9 | 3-3.2 |
一般收入家庭 | 2.1-2.3 | 2.4-2.6 | 2.7-2.9 |
2.高收入家庭可根據其收入水平和家庭人數適當補助0.5-1萬元。
3.城鎮低保家庭中的“三無”家庭,即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撫養人、扶養人)的家庭,住房因災毀損的,由地方政府提供40平方米左右住房供其終身免費居住,不再予以資金補助;對因災造成的“三孤”人員(孤老、孤兒、孤殘)不單獨重建住房和資金補助,通過納入福利院、敬老院統籌解決,政府按人均3.5萬元的標準補助給福利院、敬老院。
4.受災家庭戶籍以2008年5月11日戶口為準。家庭收入根據災後實際情況核定。
(二)除險加固補助。對因災受損需除險加固住房的城鎮受災家庭給予適當補助。政府以戶確定資金補助標準,按棟發放補助資金,由房屋所有權人以棟為單位統一實施加固工作。受損住房按受損程度分為輕微損壞、中等破壞、嚴重破壞三種類型。輕微損壞中不需加固修復即可使用的住房,可不予補助。各類型補助標準見下表:
城鎮受損住房加固補助表
單位:萬元/戶 | 補助標準 |
輕微損壞 | 0.1-0.3 |
中等破壞 | 0.4-0.5 |
嚴重破壞 | 0.6-0.8 |
(三)建房稅費減免補助。政府在災後城鎮住房重建和交易過程中減免相關稅費,降低建房及交易成本,實現對購(建)住房的受災居民的建房稅費減免補助。減免的稅費主要包括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和銷售契約印花稅,減征契稅,免收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市政配套建設費和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等。
(四)房價政策性優惠補助。政府在災後城鎮住房重建中通過行政劃撥土地,根據建造成本核定安居住房價格,從而降低房價,實現對購買安居住房的受災居民的房價政策性優惠補助。
三、組織建設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
各受災區(市)縣政府根據實際需要,組織建設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安居住房、廉租住房建設用地通過行政劃撥提供,根據建造成本核定安居住房價格,實現對購買安居住房的受災居民的房價政策性優惠補助。
(一)安居住房。
1.安居住房的銷售和出租對象為住房毀損導致無房可住的城鎮受災家庭,以及租住住房毀損導致無房可住的當地城鎮戶籍家庭,每戶限購買或租賃一套。
2.安居住房每套建築面積控制在60-80平方米,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由政府組織建設。安居住房價格根據建造成本核定,包括土地劃撥成本、勘察設計及前期工程費、建安成本和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等。安居住房具體銷售(租賃)價格由各受災區(市)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布。城鎮受災家庭按公布的成本房價購買安居住房。
3.安居住房產權和上市交易管理,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廉租住房。各受災區(市)縣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適當提高實物配租比例,可按照國家現行政策實行土地行政劃撥,稅費減免,由政府組織建設一批廉租住房,或在經濟適用住房、安居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中配建。廉租住房應優先供應住房毀損的城鎮“三無”家庭和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申領資金補助後也可租住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實行低租金標準(“三無”家庭免收租金)。廉租住房每套建築面積應當控制在40平方米左右,不得超過50平方米。
(三)住房供應。最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申領資金補助後可租住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也可購買、租住安居住房;一般收入家庭和高收入家庭申領資金補助後可購買或租住安居住房,也可通過市場購(租)其他住房;農村受災地區村民願意放棄宅基地的,可到城鎮購買、租住安居住房。
四、發揮民眾主體作用,鼓勵開展原址重建
(一)災後城鎮住房重建要尊重受災民眾意願,充分調動其主動性和積極性,鼓勵開展原址重建。原址重建須由毀損住房所有權人依據重建規劃和災後抗震設防標準實施,各受災區(市)縣政府予以支持。
(二)在符合災後城鎮重建規劃的前提下,以棟為單位的三分之二以上毀損住房所有權人(或其法定繼承人)同意,並報經各受災區(市)縣政府批准,可在毀損住房原占用土地上自建、聯建、合資合作建房。如原址重建不符合災後城鎮重建規劃,毀損住房所有權人(或其法定繼承人)可向各受災區(市)縣政府申請異址置換土地,經政府批准異址置換土地建設,原毀損住房用地由政府收回,並根據新舊用地市場價值結算補差。
(三)毀損住房為單位出售的房改房(或經濟適用住房、集資建房)的,可由原售(建)房單位組織原址重建。毀損住房為單位自管公房的,可由單位組織原址重建後按安居住房有關政策出售或出租給原居住職工家庭;單位不組織重建的,經申請可由政府為原居住職工家庭提供安居住房或廉租住房。
五、優先安排除險加固
(一)各受災區(市)縣政府要認真貫徹落實《關於汶川地震災區城鎮受損房屋建築安全鑑定及修復加固拆除實施意見》(省政府令第226號)及配套檔案精神,做好受損住房的安全鑑定、修復加固及拆除清理工作的統一領導和監督工作。
(二)受損房屋的除險加固責任主體和出資主體為房屋所有權人或法定繼承人。受損住房經鑑定可加固後繼續使用的,各受災區(市)縣政府應指導房屋所有權人或其所在單位以棟為維修主體儘快實施加固。受損住房的安全鑑定、修復、加固、拆除清理,應當遵循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三)各受災區(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房屋建築安全性應急評估的基礎上按照《建築抗震鑑定標準》(GB50023-95)儘快組織受損房屋所有權人或法定繼承人開展受損房屋安全鑑定工作;各受災區(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工程質量、安全監督部門應按照《建築抗震設計規範》(GB50011)加強對抗震加固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確保受損房屋維修加固達到抗震設防要求。
六、政策支持
(一)土地政策。
1.對廉租住房和政府組織建設的安居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符合規劃原址重建住房的,可按原方式使用土地,免收相關費用。
2.根據災後重建規劃確定的城鎮廉租住房、安居住房建設項目,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可以邊建設邊報批,按用地審批許可權辦理用地手續。
3.城鎮居民住房毀損的,原房屋所有權人繼續享有相應的法定土地使用權權益。符合災後城鎮重建規劃的災毀房屋所屬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土地使用權人也可以自願申請,由政府在市場評估基礎上,制定片區綜合評估價(含劃撥土地權益價),回購其土地使用權。因城鎮規劃調整或避讓災害等原因不能原址重建住房的,由政府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並按片區綜合評估價(或劃撥土地權益價)給予土地使用權人補償。
4.毀損住房原占用土地為行政劃撥用地,因規劃調整或避讓災害等原因不能原址重建,或所在單位不組織原址重建的,可由政府為原居住家庭提供安居住房或廉租住房,原有土地由政府收回。
(二)信貸扶持。
1.優先發放住房建設貸款。各商業銀行對政府組織的住房恢復重建項目優先給予貸款支持;鼓勵商業銀行對重災區的安居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等災後重建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在貸款條件方面給予優惠。
2.提供居民住房信貸優惠。可對受災地區居民購置自住房的貸款利率下限調為貸款基準利率的0.6倍,最低首付款比例下調為10%。具體利率水平和首付款比例由商業銀行自主確定。
對受災居民原址重建住房、購買住房及加固住房,提供住房公積金優惠貸款支持,貸款利率在各檔次利率基礎上優惠1個百分點。
(三)稅費減免。
1.稅收優惠。災後重建住房(指安居住房、廉租住房、原址重建住房及鎮鄉居民自建住房,下同)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轉讓時免徵土地增值稅,所簽訂的建築安裝、銷售、租賃契約,免徵印花稅。對在地震中損毀的應繳而未繳契稅的居民住房,不再徵收契稅;對受災居民購買安居住房,按法定稅率減半徵收契稅;對購買其它住房的(除安居住房外),契稅減征80%。經法定機構鑑定,對因災損毀不能居住、使用的房屋和危房,停止使用後,在2008年底前免徵損毀房產、土地的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2.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對建設災後重建住房和加固住房,一律免收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四)積極爭取對口支援。鼓勵對口支援省市優先安排幫助受援災區開展住房安全鑑定、損毀住房拆除清理及受損住房的加固工作;鼓勵對口支援省市對災後城鎮住房恢復重建提供資金援助,用於廉租住房和安居住房建設項目及其配套設施建設;積極引導援建省市參與城鎮住房建設相關的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設施建設。
七、科學編制規劃和實施方案
(一)各受災區(市)縣政府要按照相關技術規範和抗震設防要求,著眼城市長遠發展,科學編制災後城鎮重建規劃。要重視基礎設施配套,結合地域特色,突出城市風貌,做好住房重建選址定點和城鎮設計。
(二)各受災區(市)縣政府要認真組織調查、評估鑑定因災毀損住房的損壞程度、規模和位置等情況,了解城鎮受災家庭居住和收入現狀,徵求、統計民眾選擇住房重建的方式,在充分尊重民眾意見的基礎上,按照重建的目標和任務,制定城鎮住房重建實施方案,確定建設範圍、規模、投資方式、實施主體、建築結構形式。
(三)在實施災後城鎮重建規劃、城市設計、住房重建方案過程中,建設管理部門要把好技術審查關和技術監督關,加強技術指導和服務。相關部門要建立綠色通道,對災後城鎮重建項目實行快捷的報建程式。
八、加大招商引資力度,促進房地產業恢復發展
鼓勵各類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投資、聯建、土地整理、項目轉讓等方式,積極參與災後城鎮住房重建項目和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各受災區(市)縣政府可結合災後本地房地產市場實際,根據市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房地產業恢復發展扶持居民安居置業的意見》(成辦發〔2008〕50號)檔案精神,制定恢復發展房地產市場的政策措施。
九、嚴格執行抗震設防標準,確保住房工程質量
災後城鎮住房重建項目要嚴格執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50223-2008)和《建築抗震設計規範》(GB50011-2001),確保重建住房滿足抗震設防標準要求。項目建設要履行基本建設程式,依法招投標。各級建設及相關部門要強化項目建設管理,加強對項目業主、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等單位的監督管理,嚴把設計、施工和工程質量關,堅決杜絕質量安全事故。
十、加強組織領導,搞好協調服務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各受災區(市)縣政府是災後城鎮住房恢復重建的實施主體、工作主體和責任主體,市級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相關工作。受災區(市)縣政府要建立專門機構,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相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及時準確公布住房重建進展情況,接受民眾和社會監督;要充分發揮基層組織的作用,做好宣傳動員和民眾思想工作,發揚自力更生、艱苦奮鬥精神,齊心協力推動城鎮住房重建工作。
(二)簡化審批,提高效率。有關部門要結合職能儘快制定本意見的具體實施辦法,最佳化辦事流程,簡化審批手續,主動諮詢服務,提高服務質量和工作效率,建立重建項目立項、規劃、用地、報建、稅收等審批“綠色通道”。
(三)保障建材物資供應。市經委、市建委、市物價局要支持、指導各受災區(市)縣政府儘快恢復和加快建材生產,努力增加建材供應;建立政府組織和市場供應相結合的供給體系,大力組織貨源,建立綠色通道,保障建材供應;要加強建材質量監督監測,嚴把建材質量關;要依法規範市場主體,加強價格監督,堅決打擊囤積居奇、哄抬物價、串通漲價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
(四)嚴格資金管理。市財政要根據省財政資金撥付計畫,及時撥付城鎮居民住房重建資金。各受災區(市)縣政府財政要統籌做好城鎮居民住房重建資金的安排和使用工作,嚴格按相關規定規範資金補助發放,加強資金監督管理,保證資金補助發放公開、公平、公正。
各受災區(市)縣政府要根據本意見,結合各地實際,抓緊制定災後城鎮住房重建工作實施細則,報市政府備案,同時抄送市災後城鄉住房重建領導小組。都江堰市要根據本意見的要求,結合貫徹執行成府發〔2008〕38號檔案精神,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加快推進災後城鎮住房重建工作。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08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