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一、目標和原則
我市災後農村住房重建的總體目標是建成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完善、居住與產業發展相適應、人與自然和諧相融、傳統文化和地方風貌鮮明的城鎮和農村新型社區。力爭在2009年底前完成災後農村住房的重建任務,2010年底前確保完成開發性重建和統規統建的任務。
(一)堅持城鄉統籌。我市災後農村住房重建的基本原則是全面貫徹科學發展觀,用統籌城鄉的思路和辦法,堅持“三化聯動”,推動“三個集中”,深化城鄉綜合配套改革,加快推進新型工業化、新型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
(二)堅持民眾自願。充分尊重民眾災後住房重建的主體地位,尊重民眾意願,以民眾滿意為目標,充分調動民眾建設新家園的主動性與積極性。
(三)堅持規劃先行。在全面準確掌握房屋倒塌和嚴重損壞的基礎上,科學制定重建規劃和實施方案。規劃和方案要體現科學性、適用性、操作性。
(四)堅持節約用地。堅持集約節約利用土地,保護生態環境,把保護自然資源、農戶重建和恢復發展龍門山旅遊業結合起來,發展特色經濟。
(五)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綜合運用市場、經濟、法律和政策手段,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廣泛動員和激勵社會力量,吸引多渠道資金投入農村災後重建。
二、補助政策
(一)補助對象。成都市行政區內“5·12”地震後,經房屋安全評估為住房災毀不能居住(滅失、倒塌、嚴重損壞)的本地正住戶口的農村村民,由區(市)縣有關部門和鄉鎮政府確定。
(二)補助標準。按照省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5·12”汶川地震災後農房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對恢復重建永久性住房的農戶,全市平均補助標準為每戶2萬元,根據受災農戶的經濟狀況和家庭人數實行分類分檔補助。
具體補助標準分為兩類三檔。一般農戶:1—3人家庭16000元,4—5人家庭19000元,6人及以上家庭22000元;困難農戶:1—3人家庭20000元,4—5人家庭23000元,6人及以上家庭26000元。農戶家庭人數、建卡絕對貧困戶和低保戶兩類困難農戶的認定,以2008年5月11日戶口和檔案記載為準。
在此基礎上,對不需政府提供過渡安置房和通過投親靠友解決過渡的農戶,每戶給予2000元自建過渡安置房的資金補助。確因地質災害隱患須避讓搬遷的,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三、重建方式
在中央和省、市政府住房重建補助資金按規定落實的基礎上,開展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綜合整理,依據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減少與城鎮建設用地增加掛鈎的政策,按規劃加快農村受災民眾災毀住房重建。
(一)符合規劃原址重建。災毀住房農戶原宅基地點位符合災後重建規劃和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的,可按震前已合法取得的宅基地面積重建,具體辦法由當地政府結合本地實際確定。
(二)按照規劃集中自建。按照已審定的農村重建規劃和相關鄉村規劃,在尊重民眾意願的基礎上,當地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因地制宜、適度集中的原則,考慮生產半徑和基礎設施配套情況,可以組織受災農戶將原分散居住的災毀房屋宅基地按“拆院並院”的方式,集中規劃重建。按照集中規劃的布點,可由災毀住房農戶自建或與他人合作建設。集中自建的每戶宅基地面積按人均不大於30平方米劃定(3人以下的戶按3人計算,3人以上的戶按實有人數計算,家庭人口超過5人的按5人計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用地按相關規定配置,由當地政府或“拆院並院”實施主體負責組織實施。節約的集體建設用地指標由國土部門依據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的政策,按“拆院並院”補助的標準對集中居住的農戶給予補償。
(三)統一規劃統一建設。對規劃確定的農村新型社區和集中居住點實行統一規劃、集中建設。對災毀住房農戶自願選擇入住統一建設的安置住房,按照每戶人均建築面積35平方米的標準分配,每戶應按政府給予的住房重建補助資金等額交納建房費。不足部分的建房費、配套設施建設費用,由統一建設實施主體通過節約的集體建設用地指標,按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的政策,以市場化運作的方式籌集。實施主體可以是當地政府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也可以引進社會資金按“拆院並院”的項目實施。
(四)自願搬遷異地安置。對有創業能力、自願舉家搬遷的災毀住房農戶,應允許其自願放棄宅基地異地安居置業,農戶不再申請宅基地。農戶自願放棄宅基地的集體建設用地指標,按市場化配置的原則,由當地政府或“拆院並院”項目實施主體給予一次性貨幣補償。在成都市範圍內置業安居的,可享受廉租房、經濟適用房、限價房等住房保障政策,並享受入戶和社保、醫療、就業、子女入學等待遇。
(五)社會資金開發重建。按照重建規劃,經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同意,由集體經濟組織對建設用地進行綜合整理,集中使用。也可引入社會資金進行綜合整理和產業開發。開發性重建的實施主體須按每戶人均住房不低於建築面積35平方米的標準安置農戶,並按規劃配套建設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節約的集體建設用地按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方式使用,可按照規劃用於發展旅遊業、服務業、商業和工業,需徵收為國有土地的,經批准並實施徵收後,同一宗地僅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可以協定出讓並掛牌公示,為投資者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
四、加快農村產權制度改革
要通過深化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積極促進農用地適度規模經營,用好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資源,積極引入社會力量和資金,加快推動農村住房重建,發展現代農業。
(一)做好確權頒證工作。在推進農村產權制度改革進程中,要優先安排和加快推進農村災損房屋的宅基地和受災地區承包地的確權工作,依法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法取得集體建設用地的業主和宅基地使用者登記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要參照城市房屋權屬登記要求,為災後重建後的農村房屋所有權人登記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書和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二)做好產權流轉工作。要推動已登記發證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和房屋的依法流轉。受災農村地區範圍內合法取得並經確權、登記的集體建設用地,可以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合作等方式流轉使用。集體建設用地依照規劃可用於興辦工業、商業、公益事業、旅遊和服務業。
(三)做好政策配套工作。要促進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置換異地使用。全市的掛鈎指標要優先安排受災地區使用。按照有關政策,要推動掛鈎指標在全市、區(市)縣或鄉鎮範圍內掛鈎置換使用。建新區要符合城鄉規劃,拆舊區原集體建設用地上建築必須拆除,土地必須復耕。
五、資金籌措
農村災後住房重建要創新機制,加強政策引導,採取“民眾自救、社會援助、市場運作、政府補助”的方式籌集重建資金。
(一)積極爭取金融支持。爭取金融機構對受災地區恢復重建的信貸支持,利用市、區(市)縣兩級融資平台,通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減少與城鎮集體建設用地增加掛鈎途徑,通過市場運作,積極爭取政策性貸款和多渠道融資。
(二)積極吸引社會資金。通過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和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政策,充分調動民眾的積極性,支持民眾或集體經濟組織自籌資金實施重建。積極引導社會資金直接投資重建項目,吸引社會資金與農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作,聯合重建。有條件的城鎮,可將恢復重建與重點鎮的開發建設相結合,引導有實力的企業投資參與開發重建。
(三)積極爭取和統籌安排社會捐助。要按照中央對口支援工作會議的要求,按照規劃擬定重建項目,爭取社會捐助和對口支援。要將農村重建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整合為具體項目,統籌納入社會捐助和對口援建規劃,在徵得捐助方和對口援建方同意的前提下,採取多種方式實施建設。
六、加強組織領導
(一)加強領導。全市災後農村住房重建工作,由市政府統籌協調。重建工作的責任主體是各區(市)縣政府。各區(市)縣政府要建立農村住房重建工作領導機構,加強領導,明確職責,健全機制,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工作格局。民政部門要做好毀損房屋補助工作;財政部門要及時籌集撥付補助資金;國土部門要做好地質災害評估、建房選址、用地審批;農業部門要做好土地調整;建設部門要做好建設技術指導;經委要組織好建材企業生產,配合商務部門做好災民建房所需建材的產銷銜接工作,保證建材物資供應;工商部門要加強市場監管;物價部門要加強建材價格監測監管,保持價格基本穩定,嚴防建材價格暴漲;交通部門要做好重建物資調運工作;扶貧等部門要積極做好農房恢復重建有關工作。
(二)加快規劃編制。要按照“全域成都”和“一區兩帶”的規劃理念,根據地質條件和環境承載能力,結合災區特色資源的開發利用和川西林盤保護利用,結合重點鎮、區域中心城鎮的發展,落實選址定點,合理布局新型城鎮和城鄉新型社區以及集中安置點,構建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新型城鄉體系。重建規劃要因地制宜,充分考慮農村產業的恢復和發展,方便民眾的生產和生活,有利於推進新型城鎮化、新型工業化、農業產業化聯動發展,促進農民持續穩定增收,農村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三)強化建設管理。災後重建的項目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抗震設防技術標準,所有重建住房均應滿足《四川省農村居住建築抗震設計技術導則》(2008修訂版)和《四川省農村居住建築抗震設防構造圖集》的相關技術要求。建設管理部門要按照災後修訂的抗震設防等級標準,嚴格實施技術審查和加強質量監督,加強技術指導和服務。相關部門要建立綠色通道,對恢復重建項目實行簡潔快速的報建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