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政務誠信建設的實施意見

為提升超大城市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政務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76號)及《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政務誠信建設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18〕7號)要求,結合成都實際,提出本實施意見。

文 號:成府發〔2018〕12號

簽發日期:2018-10-08

生效日期:2018-10-08

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提升超大城市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政務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76號)及《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政務誠信建設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18〕7號)要求,結合成都實際,提出本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認真落實省委十一屆三次全會、市委十三屆三次全會決策部署和依法治國重大要求,將堅持依法行政、陽光行政和加強監督作為推進政務誠信建設的重要手段,將建立政務領域失信記錄和實施失信懲戒措施作為推進政務誠信建設的主要方面,將危害民眾利益和損害市場公平交易等政務失信行為作為治理重點,循序漸進,不斷提升公務員誠信履職意識和政府誠信行政水平,營造良好政務誠信環境,促進我市經濟社會發展。
(二)實施原則。
依法行政,加強監督。各區(市)縣、各部門和公務員要始終堅持依法行政,切實履行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的要求。健全依法決策機制,將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合規性審核、集體討論決定等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式。要按照權力和責任清單制度要求,切實做到依法決策、依法執行和依法監督。
陽光行政,政務公開。推進陽光行政,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原則,在保護國家信息安全、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前提下,通過政府網站、政務微博微信、政務客戶端等途徑依法公開政務信息,加快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和結果全過程公開,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制定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要廣泛徵求社會意見。
勤政高效,為民服務。貫徹落實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促進政府效能提高和作風轉變,加強制度建設,建立崗位責任制、服務承諾制、限時辦結制等管理制度。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最佳化行政流程,繼續清理、削減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減少辦事環節,簡化辦事程式,推行網上服務、並聯服務和服務質量公開承諾等措施,不斷提高行政效率和水平。
公平正義,守信踐諾。將公平正義作為政務誠信的基本準則,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的各領域貫徹公平正義原則。各區(市)縣、各部門和公務員要清正廉潔,恪盡職守,敢於擔當。要建立健全守信踐諾機制,準確記錄並客觀評價各區(市)縣、各部門和公務員對職權範圍內行政事項以及行政服務質量承諾、期限承諾和保障承諾的履行情況。
突出重點,失信懲戒。加大對各區(市)縣、各部門和公務員失信行為的懲處和曝光力度,追究責任,懲戒到人。對社會關注度高、人民民眾反映強烈的政務失信易發多發領域進行重點治理。建立健全各區(市)縣、各部門和公務員政務失信記錄機制。加強社會各方對政務誠信的評價監督,形成多方監督的信用約束體系。對公務員在行政過程中懶政怠政,不遵守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以權謀私、失職瀆職等行為,特別是嚴重危害民眾利益、有失公平公正、交易違約等行為,要加大查處力度,營造既“親”又“清”的新型政商關係。
(三)工作目標。 到2020年,建成覆蓋全市的政務信用信息徵集、共享體系,將各區(市)縣、各部門失信信息和公務員誠信檔案統一歸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政務誠信工作機制完善,保障措施健全,政務失信懲戒機制和政務監督機制基本建立,政務失信修復渠道暢通,政府工作效率和政務水平明顯提升;政務誠信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起到示範引領作用,營商環境不斷最佳化,政民關係更加和諧,政務誠信建設水平走在全省、全國前列,為建設全面體現新發展理念的城市奠定堅實基礎。
二、主要任務
(一)建立健全政務誠信管理運行機制。
1.規範行政履職行為。進一步規範政府行為,科學界定履職層級和形式,縱深推動政府依法行政。將依法行政貫穿於決策、執行、監督和服務的全過程。進一步完善重大決策事項公示和聽證制度,拓寬社會公眾參與政府決策的渠道,強化政府決策的社會監督和約束,規範行政決策行為,不得以個人名義代替集體作出承諾,對以行政權力替代市場競爭的行為予以及時糾正、嚴肅問責。建立公共政策變化補信機制,在政府依法依規調整有關政策或規劃時,相關部門要加強與受影響主體溝通解釋,對發現的不穩定因素,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切實把矛盾和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防範化解重大穩定風險。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以推動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息“雙公示”為重點,依法推進政務公開,自覺依法接受民眾監督。
2.建立政務誠信記錄、共享與公開機制。準確記錄各區(市)縣、各部門和公務員誠信履職情況,做到司法判決、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問責處理等信息全覆蓋。依託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建設政務誠信子平台,實現政務信用信息歸集、聯動獎懲、信用監測、考核評價等主要功能。完善政務誠信檔案,審慎確定公開範圍。依法依規逐步實現在“成都信用網”“信用中國網”和部門入口網站公開公示。
3.建立公務員誠信管理機制。全市各級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公務員建立誠信檔案,將公務員個人有關事項申報、廉政記錄、年度考核結果、違法違紀等相關信用信息,依法依規納入公務員誠信檔案,並將公務員嚴重失信信息歸集至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將公務員誠信記錄作為幹部考核、任用、獎懲和職務職級晉升的重要參考。
4.健全政務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機制。開展政務誠信聯動獎懲,建立政務信用信息記錄單位主動發起、聯動獎懲實施單位主動回響和實施結果主動反饋的工作機制。各區(市)縣、各部門存在政務失信記錄的,要根據失信行為對經濟社會發展造成的損失情況和社會影響程度,對具體失信情況書面說明原因並限期整改,依規取消相關政府部門參加各類榮譽評選資格,予以公開通報批評,對造成政務失信行為的主要負責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依法依規率先在改革試點、項目投資、社會管理等政策領域和績效考核中套用政務誠信評價結果。對存在政務失信記錄的公務員,按照相關規定採取限制評優評先等處理措施。開展政務失信常態化專項治理工作,加強政府機構失信問題發現、預警、跟蹤和整改全過程管理。
(二)建立健全政務誠信監督考核機制。
1.建立政務誠信專項督查考核機制。定期對各區(市)縣、各部門進行政務誠信監督檢查,開展考核評價,並將考核結果作為對各區(市)縣、各部門績效考核的重要參考。對嚴重失信的政府機構,在項目申報、資金安排、政府融資、示範創建等方面給予相應限制,對政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及相關公務員啟動問責程式。
2.建立橫向政務誠信監督機制。自覺依法接受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接受同級人民政協的民主監督,將辦理和落實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情況作為各區(市)縣、各部門政務誠信建設的重要考量因素。
3.建立社會監督和第三方機構評估機制。發揮社會輿論監督作用,構建多方監督的信用約束體系。建立政務失信投訴機制,鼓勵社會公眾對政務失信行為實施監督、投訴和舉報。支持信用服務機構、高校及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機構對各區(市)縣、各部門開展政務誠信評價評級並及時公布結果。
(三)建立健全政務誠信權益保護和信用修復機制。
1.健全政務誠信權益保護機制。完善政務信用信息保護機制,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採集、使用涉及政府部門和公務員的政務信用記錄。建立政務失信記錄告知、異議和投訴制度,對符合免責和容錯的行為,不作為政務失信記錄。
2.探索擴展公務員失信記錄信用修復渠道和方式。建立自我糾錯、主動自新的關愛機制,公務員在政務失信行為發生後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可從輕或免於實施失信懲戒措施。
(四)推進重點領域政務誠信建設。
1.加強政府採購領域政務誠信建設。建立政府採購方面的政務誠信責任制,加強對採購人在項目履約驗收環節信用狀況的監督,依法處理採購人及有關責任人在政府採購活動中的違法違規失信行為。完善政府採購信息系統,提高政府採購活動的透明度。進一步規範政府採購行為,積極探索將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出具的企業綜合信用等級和關於企業承擔特定項目建設的信用報告作為政府採購的重要參考。
2.加強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領域政務誠信建設。建立健全政府在項目合作中的失信違約記錄登記、披露和管理制度,明確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方責任人及其在項目籌備、招標投標、政府採購、融資、實施等階段的誠信職責,建立項目責任回溯機制,將項目守信履約情況與實施成效納入項目政府方責任人信用記錄。
3.加強招標投標領域政務誠信建設。建立健全招標投標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價標準體系,推廣和套用第三方信用報告制度。健全招標投標信用信息公開和共享制度,提高政務信息透明度,及時向社會公開招標代理機構資質信息、信用信息及動態監管信息等。
4.加強招商引資領域政務誠信建設。規範政府招商引資行為,全面落實招商引資相關責任人主體責任,嚴厲查處虛假承諾、虛報謊報等失信行為。加強對招商引資契約起草、談判、履行、變更、解除、轉讓、終止直至失效的全過程管理,確保程式規範、合法合規、公平公正,對周期長的合作項目,契約中應設定相關調整處理機制。認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和簽訂的各類契約、協定,不得以政府換屆、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理由毀約失信。建立政府招商引資失信行為投訴舉報機制,將失信行為納入政府部門和相關責任人信用記錄。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變政府承諾和契約約定的,要嚴格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並對相關企業和投資人的財產損失依法予以賠償。
5.加強政府債務管理領域政務誠信建設。建立政府信用評級制度,規範政府舉債行為,營造良性有序的金融誠信環境。強化地方政府債務預算約束,健全地方政府債務監管體系,自覺接受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對政府舉債行為監督,實現債務限額與償債能力相匹配。建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評估和預警機制,完善應急處置機制,促進政府舉債風險可控和程式透明。健全責任追究機制,對各區(市)縣及各相關部門違法違規舉債或提供擔保、違規使用債務資金、惡意逃廢債務的,依法依規追究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6.加強街道和鄉鎮政務誠信建設。建立街道(鄉鎮)信用公開承諾制度,加大街道和鄉鎮政務、財務等公開力度,確保就業、物業、就學、計生、養老、助殘、扶貧、醫保、住房、出行、停車、防火防盜、擁軍優屬、便民服務等公共服務和優惠政策有效落實到社會公眾,並將各項工作守信踐諾情況納入街道和鄉鎮績效考核體系。
7.加強環境保護領域政務誠信建設。建立環境保護目標任務公開承諾制度,開展環境保護政務信用評價。加強對政府部門及責任人履職踐諾和工作落實情況的督導檢查,將未完成環保重點任務、環境質量明顯惡化、督查整改落實不到位的,納入政務失信記錄,並依法依規嚴肅問責。
8.加強綜合交通運輸領域政務誠信建設。嚴格落實各級交通運輸部門行政職責,加強綜合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信用管理,將應急處置不到位、謊報瞞報事故情況、行政執法不當等行為納入政務失信記錄。健全綜合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政務誠信評價考核和聯合獎懲制度,加大對主要責任人的失信懲戒力度。
9.加強公共安全管理政務誠信建設。完善公共安全政務信用信息記錄,不得漏報、瞞報公共安全檢查檢測結果。守住安全底線,強化安全監管職責,將食品藥品、生產、質量、違建等安全監管履職情況作為政務誠信督導考核重要內容,其考核結果作為領導幹部績效考核重要參考。
10.加強行政審批領域政務誠信建設。細化行政審批目錄管理制度,擅自設立、變相設立、未依法設立審批事項的行為納入政務失信記錄。最佳化與行政審批相關的中介服務,堅決推進中介組織與政府部門脫鉤,強化責任追究和聯合懲戒。
11.加強市民服務領域政務誠信建設。充分發揮網路理政政務監督作用,將各區(市)縣、各部門熱線及網上政務服務工作績效情況作為政務誠信考核評價的參考內容。開展網上政務服務誠信評價,將民眾滿意度評價、政務信息公開、行政事務辦理效率、差異化服務、信用監測預警、聯合獎懲落實等情況納入政務誠信考核。依託市民舉報投訴數據建立政務誠信預警機制,對人民民眾反映較多、問題相對集中的單位加大政務誠信督導力度。
12.加強統計領域政務誠信建設。強化統計誠信建設,嚴格落實各級各部門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的責任,建立全覆蓋、可追溯、嚴問責的統計數據質量責任制。加強對領導幹部統計工作的考核管理,嚴厲打擊統計造假,並將造假行為納入政務失信記錄。建立健全統計執法監督機制,加大執法監督力度,實行有案必查、違法必究。
13.加強公共資源交易領域政務誠信建設。推進政府公共資源交易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強化信用信息公開和共享制度,提高政務信息透明度。建立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產品查詢套用制度。建立公共資源交易主體信用記錄檔案,將相關主體在項目履約驗收環節中違法違規失信行為納入信用記錄,並逐級歸集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強對當事人和相關人員的信用管理。
14.加強河道治理領域政務誠信建設。做好河道治理誠信履職信用記錄,督促各級河長認真履行公開承諾。市級河長制辦公室負責組織開展對區(市)縣級河長履職情況的考核,區(市)縣級河長制辦公室負責對鄉鎮(街道)級河長履職情況進行考核,將河長履職情況的考核結果納入領導幹部績效考核和政務誠信考核指標,進一步完善責任對象、責任範圍、責任目標和獎懲措施,公開承諾未落實及治理效果不明顯的單位,將依法依規嚴肅問責。
15.加強城鄉社區發展治理領域政務誠信建設。在老舊城區改造、兩拆一增、背街小巷整治、人居環境治理、社區公共服務、平安社區創建等方面加強政務誠信記錄,定期開展檢查,將各區(市)縣和相關部門誠信履職情況納入年度績效考核,對落實不力、治理不到位的單位進行督辦。
16.加強企業服務領域政務誠信建設。依託我市企業服務平台,將各區(市)縣、各部門涉企服務中的問題解決情況和工作績效作為政務誠信考核評價的參考內容。對企業投訴和反映問題較多的單位,加大政務誠信監督力度。
17.加強審計領域政務誠信建設。推進審計全覆蓋,以資金審計為主要內容,加大對重點領域、重大項目、重點資金、重點部門、關鍵崗位的審計力度。深化財政審計,強化經濟責任審計,依法處理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行為,並按規定將相關審計結果予以公開。
三、保障機制
(一)加強組織領導。在我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框架下,設立市政務誠信建設專項工作組,由市發改委和市大數據和電子政務辦(市政府政務中心)牽頭,各區(市)縣、各部門參與,辦公室設在市發改委,統籌協調和部署推進全市的政務誠信工作。各區(市)縣、各部門主要領導作為第一責任人,要親自負責、狠抓落實,分管領導協調督促、常抓不懈。各區(市)縣、各部門要建立健全相應的領導和協調機制,加強政務誠信督導考核,確保本意見提出的各項目標措施落到實處。
(二)完善制度建設。各區(市)縣、各部門要加快推進政務誠信管理制度建設,重點加強政務公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政府監管、公共服務、政府守信踐諾機制、公務員誠信、政務誠信評價辦法等制度建設,提升政務誠信建設制度化水平。
(三)打造誠信隊伍。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深入開展公務員誠信、守法和道德教育,編制公務員誠信手冊,將信用建設納入公務員培訓和領導幹部進修課程,加強公務員信用知識學習,提升公務員信用意識。
(四)鼓勵創新示範。鼓勵中國(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成都片區在招標投標、政府採購、招商引資等領域開展先行先試,探索政務誠信建設新經驗、新路徑,為全面推進我市政務誠信建設提供經驗保障,爭取形成可在全省、全國範圍內推廣實施的經驗做法。
(五)加強資金支持。根據我市政務誠信建設的需要,完善資金投入保障機制,將應由政府負擔的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重點加大對信用信息基礎設施、重點領域、創新示範等方面的資金支持力度。
(六)加大宣傳力度。積極拓寬信用工作渠道,充分發揮各類傳統媒體和網路新媒體作用,加強對國發〔2016〕76號文、川府發〔2018〕7號文及本實施意見的宣傳解讀。及時宣傳各區(市)縣、各部門推進政務誠信建設取得的進展成效。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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