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消費稅

成品油消費稅

成品油消費稅指消費者在消費汽油、柴油、石腦油、溶劑油、航空煤油、潤滑油、燃料油等七種成品油時交納的消費稅,不是一種稅收。2013年1月1日起,MTBE、芳烴、混芳等用於調和汽油的主要原材料被納入徵稅範圍。2014年11月28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調整我國成品油消費稅標準,上調成品油消費稅,取消汽車輪胎等四個項目的消費稅。將汽油消費稅單位稅額在現行單位稅額基礎上提高0.12元/升;將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費稅單位稅額在現行單位稅額基礎上提高0.14元/升,而航空煤油繼續暫緩徵收。

基本信息

簡介

成品油消費稅成品油消費稅

成品油消費稅並不是一個稅種,而是對成品油徵收的消費稅,包括汽油、柴油、石腦油、溶劑油、航空煤油、潤滑油和燃料油7個子目。

徵收範圍

汽油

汽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產的辛烷值不小於66的可用作汽油發動機燃料的各種輕質油。含鉛汽油是指鉛含量每升超過0.013克的汽油。汽油分為車用汽油和航空汽油。

以汽油、汽油組分調和生產的甲醇汽油、乙醇汽油也屬於本稅目徵收範圍。

柴油

柴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產的傾點或凝點在-50至30的可用作柴油發動機燃料的各種輕質油和以柴油組分為主、經調和精製可用作柴油發動機燃料的非標油。

以柴油、柴油組分調和生產的生物柴油也屬於本稅目徵收範圍。

石腦油

石腦油又叫化工輕油,是以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產的用於化工原料的輕質油。

石腦油的徵收範圍包括除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溶劑油以外的各種輕質油。非標汽油、重整生成油、拔頭油、戊烷原料油、輕裂解料(減壓柴油VGO和常壓柴油AGO)、重裂解料、加氫裂化尾油、芳烴抽余油均屬輕質油,屬於石腦油徵收範圍。

溶劑油

溶劑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產的用於塗料、油漆食用油、印刷油墨、皮革、農藥、橡膠、化妝品生產和機械清洗、膠粘行業的輕質油。

橡膠填充油、溶劑油原料,屬於溶劑油徵收範圍。

航空煤油

航空煤油也叫噴氣燃料,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產的用作噴氣發動機和噴氣推進系統燃料的各種輕質油。

潤滑油

潤滑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產的用於內燃機、機械加工過程的潤滑產品。潤滑油分為礦物性潤滑油、植物性潤滑油、動物性潤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潤滑油。

潤滑油的徵收範圍包括礦物性潤滑油、礦物性潤滑油基礎油、植物性潤滑油、動物性潤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潤滑油。以植物性、動物性和礦物性基礎油(或礦物性潤滑油)混合摻配而成的“混合性”潤滑油,不論礦物性基礎油(或礦物性潤滑油)所占比例高低,均屬潤滑油的徵收範圍。

燃料油

燃料油也稱重油、渣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產,主要用作電廠發電、鍋爐用燃料、加熱爐燃料、冶金和其他工業爐燃料。臘油、船用重油、常壓重油、減壓重油、180CTS燃料油、7號燃料油、糠醛油、工業燃料、4-6號燃料油等油品的主要用途是作為燃料燃燒,屬於燃料油徵收範圍。

改革

2012年09月24日16:54成品油消費稅改革

2008年12月19日,國務院發布了《關於實施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的通知》全文。提高成品油消費稅單位稅額後,汽油、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消費稅單位稅額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消費稅單位稅額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

2012年9月,據相關部門訊息稱:儘快研究將成品油消費稅徵收環節後移至最終銷售環節,實現價稅分離,防止走私油、非標油和調和油對成品油市場的衝擊,從而達到規範市場的目的。這是自2009年1月1日實施的成品油稅費改革後,成品油消費稅再一次傳出改革的訊息。而本次討論的重點仍是消費稅由“價內徵收”轉向“價外徵收”,也就是將消費稅徵收環節後移至最終銷售環節,實現價稅分離。

公告全文

公告全文如下:
財稅﹝2014﹞9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促進環境治理和節能減排,經國務院批准,現將提高成品油消費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將汽油、石腦油、溶劑油和潤滑油的消費稅單位稅額在現行單位稅額基礎上提高0.12元/升。
二、將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費稅單位稅額在現行單位稅額基礎上提高0.14元/升。航空煤油繼續暫緩徵收。
三、本通知自2014年11月29日起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11月28日

改革分析

成品油消費稅成品油消費稅
消費稅具有巨觀調控的作用,設定目的不是為了收入,已經是繼增值稅、所得稅和營業稅後的第四大稅種,主要是針對成品油以及金銀手錶化妝品等奢侈品類產品。
關於試點向居民徵收成品油消費稅情況,可能會從加油站先試點徵收消費稅。目前物聯網技術的發展,也將會加強徵收管理效果。當前我國成品油消費稅實行“價內稅”,在生產環節對成品油徵收消費稅的一個重要原因是能夠保證稅源的穩定和統一集中徵收,方便稅務部門征管。但這種徵收方式也有著很大的弊端。
如果改為價外徵收,成品油消費稅若由“價內”改為“價外”,稅金將不再包含於成品油零售價格中,而成為價稅分列的稅種,另行徵收。如此一來,油企和消費者都將會受益。
該政策一旦實施,短期內消費者或會產生逆反心理,將會導致社會購買行為減少,能源相關行業將經歷一段動盪期。此外,終端繳費過於零散,給稅務部門管理工作提出了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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