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暫行規定

【頒布單位】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

【頒布日期】

1988年11月07日

【實施日期】

1988年11月07日

【章名】

全文: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國務院批轉的《教育部關於大力發展高等學校函授教育和夜大學的意見》和國務院發布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保證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各種辦學形式培養的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的質量,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成人高等教育各種辦學形式培養的本科畢業生,系指國家教育委員會批准、國家承認其學歷的普通高等學校舉辦的函授、夜大學和大專起點的本科班,獨立設定的成人高等學校(包括廣播電視大學、職工高等學校、農民高等學校、管理幹部學院、教育學院、獨立函授學院等)培養以及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通過的本科畢業生。
第三條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各種辦學形式培養的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的標準,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第二條和第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達到下述學術水平者,可授予學士學位:
(一)通過學習教學計畫規定的政治理論課程,能夠掌握馬克思主義的基本理論,並具有運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和方法分析、認識問題的初步能力;
(二)通過成人高等教育,經審核准予畢業,其課程學習(含外國語和教學實驗)和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或其他畢業實踐環節)達到本科教學計畫應有的各項要求,成績優良,表明確已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並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條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各種辦學形式培養的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暫由經國務院或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會同國家教育委員會批准有權授予學士學位的普通高等學校負責。
第五條 有權授予學士學位的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教育有關部門或獨立設定的成人高等學校應在應屆本科畢業生畢業後三個月內,向本校或就近向本系統、本地區有權授予學士學位的普通高等學校擇優推薦其本科畢業生擬授予學士學位的申請者名單:
(一)有權授予學士學位的普通高等學校舉辦的函授、夜大學和大專起點的本科班培養的本科畢業生申請學士學位,由本校分管函授、夜大學和大專起點的本科班的有關部門向校學士學位主管部門(如教務處,簡稱校主管學位工作部門,下同)擇優推薦學位申請者名單。
(二)獨立設定的成人高等學校培養的本科畢業生申請學士學位,由獨立設定的成人高等學校就近向有權授予學士學位的普通高等學校的校主管學位工作部門擇優推薦學位申請者名單。
(三)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畢業證書獲得者申請學士學位,由有權授予學士學位的主考學校的有關部門向校主管學位工作部門擇優推薦學位申請者名單;無權授予學士學位的主考學校就近向有權授予學士學位的普通高等學校的校主管學位工作部門擇優推薦學位申請者名單。
第六條 有權授予學士學位的普通高等學校主管學位工作部門統一負責辦理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各種辦學形式培養的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工作。
(一)校主管學位工作部門會同學校分管成人高等教育工作的有關部門,擬訂本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各種辦學形式培養的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工作細則,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批准後施行,同時報送其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
(二)校主管學位工作部門對於本校分管成人高等教育工作的有關部門和獨立設定的成人高等學校推薦的擬授予學士學位的申請者名單,按本科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應達到的各項要求進行初步審查,一個月內決定是否接受推薦申請,並將結果通知學位申請者的推薦部門或單位。
(三)校主管學位工作部門通過系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組成相同專業的同行專家組(一般為三人,由講師和講師以上職務教師組成,下同)對接受推薦的學位申請者進行認真審核。審核內容主要是學位申請者通過成人高等教育某一辦學形式完成本科教學計畫應有的各項要求的情況,以及學位申請者政治思想方面的現實表現。審核有疑義的,專家組應進行考試或考核。考試或考核要考慮成人高等教育的特點,其重點是了解學位申請者掌握外國語和本專業主幹課程的情況,以及完成教學實驗和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或其他畢業實踐環節)的情況。考試或考核的方式由學校決定。
(四)對於經過審核和考試或考核的學位申請者,專家組應根據本暫行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向系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出是否授予學士學位的建議;系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對專家組的建議經覆核同意後,向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出列入學士學位獲得者的名單。
(五)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對列入學士學位獲得者的名單應進行逐個審核。通過者由學校授予學士學位;未通過者不再補授學士學位。
第七條 有權授予學士學位的普通高等學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時,應頒發《學士學位證書》。證書應註明學位獲得者通過何種辦學形式獲得某學科門類的學士學位。
第八條 有權授予學士學位的普通高等學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時,要堅持標準,嚴格要求,保證質量,公正合理。如發現學位申請者或有關單位在申請和審核學位的過程中營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出,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應嚴肅處理,並撤銷其所授予的學士學位。
第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國務院有關部委的高等教育主管部門應切實加強對其所屬普通高等學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各種辦學形式培養的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工作的領導,定期檢查、總結和評價所授學士學位的質量,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十條 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原教育部(83)教成字014號《關於授予高等學校舉辦的函授、夜大學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試點工作的幾點意見》、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和國家教育委員會辦公廳(86)學位辦字002號《關於普通高等學校舉辦的中等學校教師本科班授予學士學位問題的通知》即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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